「廢死」之我思我見

余小隆

  針對近期社會輿論吵得沸沸揚揚的廢死問題,各家說法不一,贊同與反對者各擅立場,而主政者立場亦不鮮明,最後只能以「依法行政」交代之,身為國家、社會的一份子,不免唏噓。

  翻閱六法全書,法律名目何其多,究其目的為何?不外乎確立國家主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是;當中,刑法的存在更見其輕重,我們可以說刑法是達到上述目的中最基本,也是最後的一道防線。刑法中所規定的刑罰手段包括奪犯罪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雖說為處罰犯罪人,但其更深一層的意義是防止普世中每一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因犯罪而被剝奪。刑罰手段過輕過重,是否加以修改,取決為何?以世界潮流為是?有力學者說為是?團體持見為是?自以為該以刑罰本是否合乎國情、民情,普遍社會對各種法益尊重的認知程度,刑罰是否足堪達成上述目的為是。這從各國刑法之規定各異可看出端倪。

  以「死刑」為例,日前閱讀某篇報導有廢死人士認槍決死囚形同屠殺,心中不禁想問,一個背負多條人命,經過司法刑事訴訟程序判決死刑定讞的罪犯,其執刑槍決被稱為形同屠殺,那社會新聞常報導的那些動輒滅門、街頭碟血、乃至分屍虐殺而死者該用什麼名詞來形容?當提倡者以廢死之假象成而就人權的同時,可曾想過有何方法能停止社會那些亂象及如何來導正人心,才能使小民不耽心上街瞄人一眼可能引來殺機,小命不保?不耽心搭個大眾交通工具可能就回不了家?這些才是普遍小市民想要的啊!但我想答案是否定的;是此,刑罰手段的保護更顯重要。假若刑法對社會生命法益價值的保護無法取得平衡,社會即生亂象,至此,所謂人權的保衛也屬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