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人權保障之前提---教育及社會責任

環台法律事務所 特助 何美儀

一、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應一律平等,而其生存權、工作 權、財產權等權利亦應受保護,此乃天賦人權之基本定義,及法律所予規範 保護之範圍。而現今社會如弱勢重症病患淪為醫院人球、勞工被僱主惡意壓 榨、學生被老師體罰過當、婦女就業被性別歧視、至死刑存廢等等社會問題 仍是層出不窮,平面及傳播媒體就人權保護之議題,及立委、議會諸公,或 民間團體推動進行相關之修正法案等,均將其炒作的沸沸揚揚。惟靜心而 論,人權之保障僅依社會輿論或法律之強制規範就能得到落實嗎?而此些加 諸於外之行為準則或依據,是否能在人民心中確實紮下深根?並讓其瞭解人 權為何不得任意侵害之真意?若否,上開一切行為不啻是淪為口號,法律將 形同俱文而已。

二、倘人民沒有人生而平等自由之觀念,則無法「互相尊重」、「理解包容」,則 校園霸凌、家庭暴力、強盜傷害等社會事件均由此叢生,如樹根潰爛,難以 救治;倘人民公僕不懂人權保障之真意,無法理解「司法為民」、「行政為民」 之立法緣由,僅會刻板適用法條,更容易違背保障人權之立法美意,變成假 「依法行政」之名,行官僚殺人之實,反造成人民二次傷害,損害更鉅。是 以人權保障之落實,絕非為事後矯正之工作,而應是積極預防之課題!茲分 項說明如下:

1、教育: <禮記學記>裡面記載著「建國君民,教學為先。」即言之,建立一個 國家,應先將教育辦好。教育既關乎一國人民之素質,自為一切個人之 根本,從而人權保障之概念,應由日常教育面向深耕,讓人民能夠瞭解 人生而平等自由,縱彼此有其各自的差異性或獨特性,仍應學習互相尊重及了解包容,即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每個人待人處世皆能說之,以理且以禮相待,自不可能會衍生糾紛,亦不會去侵害他人權利了。

2、社會責任: <靜思語>節錄:「什麼都沒做,就是空過的人生;若能不斷付出利益 人群,就是大好的人生。」人不可能獨立存在,若要能生存生活下去, 就需依靠他人的力量成就,每個人均為社會之ㄧ份子,是以人人於溫飽 之後,行有餘力,自應考量如何回報社會,盡到「利他」的社會責任。 當人民已做到上述反求諸己,尊敬他人之自我要求後,應進一步學習付 出,發揮自己的影響力,例如幫助社會上之弱勢團體、環保的理念宣導、 文學藝術的推展、教育或法治的推廣等,只要是能讓社會更進步、更美 好的行為,都應責無旁貸。若此,社會充滿積極正面的力量,沒有「損 人利己」的思想存在,自然會和平友善,世界大同,人權保障完全落實。

三、綜上,落實人權保障之前提,應是從教育及社會責任之面向,紮下深根,自然而然陶冶人民良善的天性,修養文化內涵,方能收防微杜漸之效。反之,僅強行適用規範,或依賴修訂法條等外力去防範、防堵人權受侵害者,通常傷害儼然已造成,無疑是江心補漏,倘操作不當,又將會衍生其他傷害或爭議, 更得不償失。人權保障之落實有賴於社會的進步,而進步不是用喊出來的,不斷學習才能與時俱進,是以唯有從教育與社會責任中,持續學習如何尊重 自己與他人,共同修鍊為溫厚良善之國際公民,人權的保障,才會堅若磐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