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爭取的,不是天賦的

法垣法律事務所 律師 江肇欽

  天賦人權,乃源自於拉丁文jus nafural,係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之權利,並非由法律或信仰所賦予的。在西方文藝復興年代,為對抗皇權及教會,因此由哲學先賢如英國之洛克、法國之伏爾泰、盧梭等哲人引述此項古希臘哲學之自然法理論,並且加以深入解析、申論,使得此一思想獲得重大之發展,最終得以建立民主法治社會。

  然而,當吾人已將民主法治視為生活之一部分,也不再過分擔憂生命、自由或財產等各項基本權利會任意遭到剝奪時,難道我們目前所享有的人權真的已達完美之狀態?真的可以坐等上天或政府賦予更多吾人所不知但實際應該由我們所擁有的人權嗎?其實生存在現代的我們所爭取的,相較於在文藝復興的先賢們所爭取的人權,是更複雜、更精細,也更不容易的。

  民國87年1月15日晚間9點5分,台北市民李榮富先生行經台北市重陽橋時,因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在該處執行道路臨檢勤務,見李先生夜間獨自一人行走,即要求其出示身分證件檢查卻遭到拒絕,警員即強行搜索李先生之身體,李先生一時氣憤以三字經辱罵警員,致被以違反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判決有罪並確定在案。李先生不服,認為警察不可以隨便臨檢,因此聲請釋憲。結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回應並支持李先生之主張,以釋字第535號認定警察勤務條例中有關「臨檢」之規定違憲,所以在修法後,現在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只能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私人住宅不再是臨檢之對象;對「人」實施之臨檢則必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讓我們可以享有不受警察任意干擾之權利。

  如果不是李榮富先生認為警察隨便臨檢不合理,而爭取權利到底,我們現在可能對於警察任意將人攔下並進行搜身盤查,視為理所當然,因為大部分的人可能會認為又沒犯法,盤查一下也沒什麼大不了,殊不知原來我們可以擁有的不只是自由行動的權利而已,還可以享受不受監視及干擾之純淨空間,這是對於人權「質」的提昇,如果沒有李先生的爭取,我們不會當然擁有。

  其實,一般人對於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受到傷害,是比較容易發現而提出抗爭的,但是對於各該人權更細緻部分之發掘卻不容易,因為這種細緻人權並不明顯,而且通常會被吾人所容忍。試想如果連維護人權先鋒的律師,都不能發現或有意無意地容忍某種應該實質擁有的人權被剝奪,又豈能求諸一般人去爭取呢!

  長久以來,律師在接見被覊押之被告時,都會被看守所進行監聽及錄音,直到民國97年間因為某件貪污案之被告,認為與辯護人之談話若被監聽及錄音,會影響其訴訟上之權利而聲請釋憲,結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4號解釋,終於為這種不合理之行為劃下休止符。該號解釋之理由書開宗明義地說:「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簡單地說,我們都知道刑事被告可以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但我們都不知道原來訴訟防禦權之內涵還包括被告可以跟律師在不受干擾的條件下充分自由溝通,所以任何之監聽及錄音都應被禁止,如此方能圓滿地發揮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利,以保障被告訴訟人權。因此,如果沒有這位被告出面爭取,所有被覊押的被告現在還不敢與其辯護人真正交談。

  人權自始就不是天賦的,天賦人權的觀念只是用來教育人們,讓人們「知」,但真正人權的降臨,還是必須靠人們真正以行動去爭取。現代的人們,缺乏的不是人權的觀念,而是對於人權內涵更深入、更細緻的探討與追求,希望藉由本文讓更多人了解,如果認為有不合理的地方,就是爭取人權的契機,千萬不要輕言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