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出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種子培訓營(第一梯次) 開幕式

中華民國98年09月17日 《致詞內容全文》

中華民國總統 馬英九
  今天非常高興法務部在中華民國批准了兩個世界人權公約後,辦理種子培訓營。人權保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已蔚為風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傳統國際法的主體都是國家與國際組織,從不曾以個人作為主體,但在1948年世界人權公約通過後,人權的保障逐漸成為一個新趨勢,而其中最重要的,變成個人可以成為國際法一定程度的主體,這是革命性的改變,像世界上有些地區,如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當然是跨國界的,而個人可以直接適用歐洲人權公約,要求歐洲人權法院審查各國對於人權保障不周或侵害的地方,這對於世界是一個很大的衝擊,對於東方國家尤其如此,像英國的國民可以到人權法院控告英國政府侵害他的自由,在我們來看是不可思議之事,但為什麼在他們的體系是被容許,而且遠從1950年代開始?這對整個世界人權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當然我們都知道,人權的觀念可以遠溯到1762年盧梭在「民約論」提到天賦人權開始,從理念到實際經過非常長的歷程。1945年6月「聯合國憲章」通過後,人權保障就成為國際規範的重要部分,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宣言」,光從名稱來看,它只是一個宣言,但是到今天已經超過60年時間,它已經被視為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國際法的兩大支柱,就是條約與習慣,世界人權宣言已經被所有學者都認為是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換句話說,不管有沒有簽署宣言,它對各國都具有約束力。此外,聯合國在1966年又通過兩個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這兩公約加上「世界人權宣言」,被稱為世界人權的三大憲章。這兩個公約中華民國在1967年聯合國通過後我們就簽署了,但在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使得中華民國失去了代表權,以後我們就沒有再試圖去批准這兩項公約。

  各位都知道,按照任何一個條約或多邊公約的程序,簽署之後送回簽字國,簽字國的國會通過,然後經過元首批准,再把批准書送到公約所指定的存放機構存放,這兩個公約存放機構就是聯合國秘書處,存放之後3個月生效。可是我們碰到一個很特殊的問題,就是我們已經離開聯合國,不再具有代表權。我記得在民國91、92年,我擔任台北市長,列席行政院會,突然發現有個外交部提案,呈請總統批准這兩項公約,所以先將公約送到立法院審議,但是外交部很擔心,因為如果要送到聯合國去存放,是否會成功?當時我看了以後很高興,因為這一方面是我個人長期以來所關心的議題,所以就非常支持當時的張俊雄院長,把這兩個公約送到立法院通過。當時我還特別發言,強調就算是聯合國不受理我們的存放,我們還是要嘗試,因為這代表著一個失去聯合國代表權的國家,還願意遵守聯合國所主張、通過及所推動的人權保障公約,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尤其這樣做之後,可以讓各國都知道,儘管中華民國沒有辦法正式的存放,但是我們願意受到公約的約束,這個宣示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意義。

  現在這個兩個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已經有164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有160個,換句話說,聯合國192個會員裡面,8成以上都已經簽署了。海峽對岸的中國大陸簽署並且批准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簽署而沒有批准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基本上它比我們還早簽署,這也是我們應該趕快採取行動的原因。

  在去(97)年12月10日,我參加世界人權日活動時,就宣示我們應該儘快批准這兩個公約,法務部也做好準備,萬一我們的批准書聯合國秘書處不願意接受存放,該如何處理呢?法務部提出一個很好的辦法,就是制訂施行法,也就是說施行法通過了,這兩個公約就直接變成我們中華民國的國內法。各位都知道,中華民國對於國際法的態度,是採取「一元論」,也就是說只要是立法院通過、總統批准的國際條約,直接就可以由我們國內各機關所適用,不需要再另外立法。換句話說,從國際條約到國內法是一元的(monism),在這種情況下,它是一個非常方便的體系,可是如我們所料,我們沒有辦法在聯合國存放。但沒有關係,我在5月14日簽署了批准書,在4月22日公布施行法,換句話說,4月24日起已經是我們的國內法了,因此在適用上不會發生問題,也就是因為它已經變成我們的國內法,理論上機關、個人都可以適用,因此要更快地把這兩個公約落實。我向法務部提過,請法務部儘快地檢討所有現行的法律,有哪些與公約的內容牴觸,儘快修正。希望在兩年之內完成,並在今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能夠交出一張檢查機關的成績單。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全國的公務員,尤其是與人權業務有關的公務員,不但要熟習這兩個公約的內容,還要時時刻刻想到現行的規定有沒有違反之處。憑良心說、也不客氣的說,大部分的公務員都不知道人權是怎麼回事,這不能怪大家,因為我們過去的教育當中,很少提到這一塊。以我個人的經驗,我在競選台北市長連任時,提出的政見之一就是人權白皮書,第二任上任之後,也設立了人權諮詢委員會,在地方政府中是唯一設立的。我第一次開會之前,要求各局處提出有關人權的業務,沒有想到各局處把所有的業務都提出來,聽起來像施政報告一樣。為什麼呢?因為他們搞不清楚,所以通通提出來。這種現象不意外,我記得60年代日本東京有一個地方裁判所(法院)的判決,把貨品出口的權利列為日本的基本人權,這在人權界還傳為一個美談。到底哪些是、哪些不是人權?比如偵察辯護權算不算人權?所謂人權與基本人權有沒有差別?我國憲法從第7條到第22條所列舉或概括規定的,都是人權。但是現在人權的範圍可能不只這些,所以非常有必要由主管機關法務部來向大家說明,讓在場許多的學者、專家說清楚到底人權的範圍是哪些。

  我在法務部服務的時候,就非常重視這些問題,雖然那時候檢察官的權力還非常大,從羈押、搜索、扣押、監聽,通通都有權力,我記得我還特別要求檢察官,當他們做相關強制處分之前,應該特別注意相關的保障。當然,那時候跟現在完全不一樣,現在已經比過去更為進步。

  我記得那時候與司法院一起修改刑事訴訟法,對於偵訊中是錄音或錄影的問題,規定為一定要錄音,必要時可以錄影。可是不久以後,就在我任內碰到蘇建和等三個死刑犯的案件,關於這個案件,最高法院檢察署一共提了三次非常上訴都被駁回。但是,這件事情對我個人而言,產生了一個重大的影響,因為在這個案子,有一些是因為當初警方在偵訊時被指控有刑求的情況,所以到後來產生許多無法解決的問題。當時,法令各方面還不允許做全盤性的改變,我到台北市以後,就要求台北市每一個分局跟大部分的派出所,都要設置現代化的偵訊室,也就是有跳秒的錄影裝置,不是只有錄音,同時也有單面鏡,可以讓被害人指認嫌犯。同時裡頭也有海綿的牆壁,嫌犯不會因為自尋短見而造成問題。最主要就是讓整個偵訊的過程透明化,萬一有問題的時候,調帶子來看就知道在偵訊過程當中,有無任何違反人權、侵害人權或者甚至有刑求的情況,我們大概百分之八十幾的案件,尤其是敏感案件通通做到了,但是沒有辦法做到百分之百,因為有些案件經過評估不需要,不管怎樣,這麼做了以後,偵訊過程再也沒有出現違反人權的指控。

  其實法務部調查局很早以前就開始這樣做了,我印象中還發現一個很有趣的插曲,雖然是全程錄影,但有次還是有位被告指控調查員刑求,就把帶子調來看,一看沒有,全程沒有任何刑求的動作,後來再去問什麼地方刑求被告了,這位被告說調查員從頭到尾抽煙,把他燻死了,這當然是比較特殊、讓他不能忍受的狀況,不過至少可以看得出來基本上是有非常的效果。再舉個例子,我們在台北市成立了人權諮詢委員會之後,有一半的委員是府外的律師、教授,包括同志運動的領袖人物,因為同志人權也是非常重要的人權,我們在台北市每年編列一百萬元的預算,讓同志辦活動,希望能夠讓社會瞭解到,這種現象其實是人類社會非常常見的,應該用正常的眼光來看待。

  另一方面,我們也開始思考一些過去被視為當然,但是可能會侵犯人權的案例,例如有一位警察因為貪污罪被起訴停職,後來被判無罪。他停職後沒有工作,也沒能再復職,因此失業,他覺得很不公平,認為既然法院都判他無罪,為何不能復職?他爭取很多年都沒有結果,一狀告到人權諮詢委員會,我們開了幾次會後,決定設法幫他平反,那時我只管台北市,還管不到警政署,但是我們透過台北市警察局不斷地向警政署申訴,後來獲得同意讓這名警察同仁復職。

  在我們公務體系裏面,有所謂刑懲並行的傳統,就是說你的刑事與公務員懲戒是兩回事,刑事方面已還你清白了,但是失去的工作無法回復,且行之有年,大家認為這沒什麼不公平,可是我覺得這不對,既然被判無罪,為何他要受到這樣的懲罰?所以我們常說人在公門好修行,假設能在週遭事物中發現有這些侵犯人權或者不當案例,就應該注意。我們這次推動這兩個公約,也是希望未來能提高大家的人權意識,瞭解我們基本的人身、言論、信仰等自由的保障是不可侵犯的,除非有憲法上所列舉的特殊因素才能加以限制。這些人權的觀念,也許從現在開始,誠如今天的標題所說的可以大步走,讓大家都體會到人權保障的重要性,這點也是我們要推動第二階段民主改革的重要內涵。

  台灣在民主發展上,在亞洲算是比較先進的,今天的台灣已經是一個民主的社會,我們選舉的形式與投票的過程,都相當不錯,但是實質上我們民主的程度夠不夠呢?譬如我們司法夠不夠獨立超然,人權的保障夠不夠完備,法治的程度夠不夠成熟,這些都還有檢討的餘地。所以第二次民主改革,應該充實民主內涵。根據統計,全世界195個國家中,至少有120個國家定期舉辦選舉。定期舉辦選舉是否就是民主國家?似乎也不一定。美國學者Fareed Zakaria,也是位著名的新聞評論員,他說,一般的民主標準是西方所謂自由主義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但他發現許多非自由主義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有些國家雖然用選舉方式產生領袖,但上任後卻採取行政命令治國,將憲法、法律擺一邊;有些國家產生的領袖有種族主義傾向,歧視某些族群,所以,他呼籲回歸到自由主義的民主。其中最重要的,不只要有形式,也要有包括人權保障、法治主義等內涵。

  去年322台灣大選結果出爐,美國總統來函道賀祝福台灣選舉順利成功,稱讚台灣已經是亞洲和世界民主的燈塔(Taiwan is a beacon of democracy to Asia and the world),我看了後非常感動,也立刻陷入沈思。50年前我們曾如此主張,但離開台灣沒有人會真的相信。50年後,美國總統來道賀,說出這樣的話,讓我百感交集。但我們是否真有資格被稱為民主的燈塔,還必需充實民主內涵後,才能名符其實。

   我在就職演說中強調,絕對不能有非法監聽、干預媒體、影響獨立行使職權機構的情事。很欣慰的,一年多來,警政署、調查局透過檢察官申請法院的通訊監聽數量減少70%以上,希望不再有侵犯人權的事例。但這還不夠,需要各級公務員在處理公務過程中,都能注意人權保障。當自己的人權受到保障時,你沒有感覺,當失去保障時,你會很有感覺,這就是所謂「飽漢不知餓漢飢」,一定要將心比心、設身處地了解當人權受到威脅、侵害時,會有什麼感覺,公務員若能由此角度思考,才能真正苦民所苦。

   台灣已經步入民主社會,下一步就是深化民主、提升民主品質,讓台灣真正成為華人世界中民主、法治、人權、自由最成熟的社會。此為我對全體公務員最高的期待。希望各位努力學習,回到各單位後切實執行,讓這兩個公約做為台灣和全世界接軌的平台和標準。祝福大家,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