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剝奪生存權

彰化銀行退休 黃益明

  天賦人權是在18世紀下反傳統的產物,是理性主義的代表,強調生命、自由、財產是天生就有的基本權利,政府不能任意侵犯。聯合國在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宣言第一條明確宣稱,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也就是開宗明義的說,我們每一個人都是與生俱來的自由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尊嚴和權利。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最近在跟朋友聊天的時候,有一位被稱為張姊說:她家樓下一樓住戶有一位過敏性體質的小朋友,過敏發作時都要打抗生素;最近不知道是氣候變化無常,還是其他原因,過敏時常發作;後來在牆角發現一隻母貓守住五、六隻剛出生小貓,她認為可能是她兒子過敏一直發作的來源;而母貓看到有人,立刻將小貓一隻一隻叼走,藏到別地方。有一天,一樓住戶從外面回來,在水塔邊看到小貓,此時母貓又不在旁邊,立刻找一個小紙箱裝五、六隻小貓,將小貓帶到空曠郊外放生;母貓發現小貓不見,到處尋找與呼叫,那天整晚張姊都聽到貓叫的聲音,聲音很悲傷似的,聽得她整晚無法入睡,可見母性的偉大。

  反觀今年國內報紙、電視等媒體,陸續報導很多則剛出生的小孩被丟棄,父母親、親戚、褓姆虐待小孩,嚴重的還將小孩殺死,不然就是父母親帶著子女自殺等;國外泰國紅衫軍暴動,政府動用軍隊以武力鎮壓,紅衫軍卻用無辜、不懂事的小孩當盾牌,這些行為都是剝奪了小孩的生存權,也違反了天賦人權。

  俗話說:「虎毒不食子」,人類的行為不能不如貓、狗般的愛護自己小孩,更何況剝奪她們的生命。所以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六條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