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起認識與推動人權教育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專門委員兼秘書 傅木龍

壹、前言

  人權是西方文明的產物,它象徵著社會的進步與人性的開展;它也隱涵著人類存在意義與價值的重新省思與建構。當西方啟蒙運動如火如荼的推動,傳統價值搖搖欲墬,上帝不再是真、善、美的來源,人的理性 儼然取代了上帝,成為追求自由的基礎,也使得個人存在的價值與地位取得了正當性。 英國洛克( John Locke )提出 君權 應受到制衡,應由 民選立法議會; 法國盧梭 ( Jean-Jacques Rousseau )亦明白 宣示應該從「主 權在 君」轉換到「主權在民」, 為抗爭行動建立理論基礎,以便 向 君主、教會等特權階級,爭取新興資產階級生命、自由與財產的保障。自此以降,人類理性的開展,已逐漸走出各種傳統的愚昧,融化了內在許多的桎梏,也解除了外在種種的宰制,個人主體的捍衛,使人性的尊嚴不再如往般的被工具性的踐踏,在不斷努力與爭取的過程中,人權的概念也逐漸獲得應有的討論與共識。

  人權既是我們與生俱來的權利,因此,不論國家強盛與否、族群大小如何、或人民貧富差距,對於個人應有的基本權利都應予以尊重與保障,才能建立和諧良善的文化。從人類存在的價值及人性尊嚴的角度來看,一個沒有人權保障的社會,即使擁有強大的國防武力及優勢的經濟發展,都可能扭曲人類存在的本質,使個人淪為國家發展、社會繁榮的工具,如此的狀態,繁榮富貴也往往只似外表光鮮亮麗的草莓、一種泡沬的景象。

  人權理念的釐清、建立、宣導、傳播與生根,必須透過教育的引導,才能由無到有、由點到線、由線到面、由面到整體,逐漸普及、日漸深入,進而促進人權文化的形塑與厚植。因此,推動「人權教育」,乃是認識人權意涵、尊重人權旨意、落實人權精神的重要關鍵所在。推動人權教育固為當務之急,但深入探討人權的核心價值、發展人權教育的意涵與目的並分析影響其實施成效的相關因素,進而研提可行的建議,以除弊革新,有效落實人權教育,亦為推動人權教育所必須正視的課題。

貳、人權的意涵

  人權是個抽象的名詞與概念,經由哲學思潮、歷史演進與社會進步過程而逐漸開展。從不同的觀點探討,它隱含著不同的意義;在不同的時代,它也顯示出不同的內涵。傅木龍(民 90 )綜合國內外學者專家的看法,認為「人權」是天賦的、多元的,也是一種道德的抽象性質與跨越文化的包容性質。一般而言,十七、八世紀時,受到洛克自然權利思想、盧梭社會契約論及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政治主張所影響,人權的內涵多以保障人類的「自由權」為核心,其主要意旨乃是「消極的免除政府不當的干涉」(許志雄,民 88 : 51 )。一般稱之為「第一代」或「第一世界」的人權。儘管當時的人權理論主張「人之作為人所具有的權利」,但在歐美各國,有色人種、女性、無產者、非基督教徒等都無法享受平等的人權保護。此時的人權主體僅限於有一定資產的西方白人菁英(蔣興儀和燕珍宜,民 90 : 73 )。

  至十九世紀中葉以迄二十世紀初期,由於社會主義的倡導,加上資本主義所造成社會上資本集中、勞資對立、貧富差距等結構性的問題,已迫使政府必須採行積極的作為,改善種種的不平等,保障弱勢團體應有之基本工作、生活及教育的權利,才能提供人民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享有實質的基本人權(許慶雄,民 80 : 3 )。因而,政府也從消極的不作為,走向積極的「福祉國家」的理念,「社會權」也因而普受各國的重視,成為二十世紀人權工作的核心。一九四八年聯合國發表 《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將社會主義國家所重視的經濟和社會權利列為重要發展方向,一般稱為「第二代」或「第二世界」的人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權的內容已因應時代的變遷。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制訂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的第一條都肯定了人民的自決權,這是《世界人權宣言》裏所沒有的。因而,人權的意涵亦 擴大為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民族平等權、人道主義救援權、環境權、生命權、和平權等, 代表著「第三代」或「第三世界」的人權觀。 這些權利的主體不僅是個人,更擴及至由個人所組成的群體,所以,也稱為「集體人權」。而其內涵與保障亦非單一的國家所能完成,它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合作,才能實現,因此,人權內涵的國際化,成為必然的趨勢(陳玉佩,民 89 : 20 )。

  綜上所述,西方人權的發展係源自於爭取個人自由,避免政府干預的第一代消極人權,亦即公民政治權,逐漸邁向要求政府積極作為的第二代積極人權,亦即經濟社會文化權;之後發展為需國際社會共同合作之和平權、環境權等建立於集體的基礎之上的,則屬於第三代人權(黃默,民 86 ;陳秀容,民 86 ;柴松林,民 87 ;許志雄,民 88 )。而人權的主體,也從個人到集體(如婦女、老人、兒童、殘疾等)、民族、國家,甚至第三世界(指當今世界上的開發中國家)(柴松林,民 87 : 3 )。

參、人權的核心價值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明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亦說明,教育的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由此,「自由」、「平等」、「關懷」(所稱和睦相處、情同手足),則為核心價值。而從第三代人權主張之兩項特質(一是堅持人權概念是特殊的,亦即在不同的文化傳統中,人權概念的內涵會有所差異;二是同意人權概念的普世性,渠雖不質疑人權概念的普遍性,但主張在不同的社會與經濟條件下,人權概念的著重點應該有所不同)(蔣興儀和燕珍宜,民 90 : 80 ),似亦可發現「多元」、「差異」為人權核心價值。國內學者柴松林(民 90 )則指出「關心」是人權的起點;湯梅英(民 90 )亦認為人權教育皆是環環相扣,都是以「尊重、包容」為核心價值。綜上似可發現人權在發展的過程中,已逐漸由人的主體性及人際間的互動性,形成重要的核心價值,那就是關心、尊重、自由、平等、多元、包容。茲將其核心價值分述如下。

一、關心與尊重:

  誠如柴松林(民 90 )所言,關心與尊重是人權的起點。此之謂關心,包括三個層面,一係指對人及生命的關心,也就是關心自己、關心他人(旁人的感受、體諒旁人的困難等),逐漸到關心鄰里與族群,甚至對所有生物的關心;二是指對事的關心,亦即關心周遭發生事情擴而及至整體社會時事與發展;三是對物的關心,從關心自己物品到周遭公物,逐漸擴大到關心整體大環境。關心是一種內心的關注,導致情感的投入,進而有行動的欲望。而尊重亦包括對人(包含生物)、事、物的尊重。對人及生物的尊重是由尊重自己開始,進而對他人、團體及各種生物的尊重,也就是自尊、尊人,進而尊重生生不息的自然律則;對事的尊重也是由對己身事情的盡心盡力,到尊重他人對事情的看法與處理,即使有不同見解,也能友善表達建議,而非強制要求他人接受;對物的尊重則是指能妥善保管使用各種物品,尤其是對公物的愛惜。尊重是一種高尚的態度,也是自律的行為,這是人權核心價值的起點,也是個人所必須具備的涵養。

二、自由與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已開宗明義指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由此,自由、平等已形成人權的兩個重要核心價值。彌勒( James Stuart Mill )在《論自由》一書,極力主張人們關於「涉己」的行為(僅與行為者自己有關),必須擁有完全的自由。伏爾泰的名言:「儘管我不同意他的言論,但也要拚命維護他說話的權利。」或許可被引用作為自由精神的註腳。但就實際而言,自由並非「為所欲為」,彌勒提出「自由以不侵犯別人的自由為範圍」。換言之,必須要沒有侵犯到別人,才可以「為所欲為」。他舉例說道:「人有揮拳的自由,但是拳頭只能止於他人的鼻端前。」於是,宣揚意見無罪,但是用擴音器擾人安寧則有罪;集會結社無罪,但是聚眾滋事,則有罪。德國哲學家康德 (Immanuel Kant) 於反省自由的真諦時,則認為自由的意義在它關乎人的自主性,亦即人們藉此成為自我決定 (self-determination) 、自我管理 (self-governing) 的獨立個體。但自主性不代表人可以為所欲為、縱慾而行,它的價值與精神正是代表人們依據自己為自己設立的規範行事。凡此透過理性思維,依法行事,不計利害,這是道德自律的最高境界,也是自由的真諦與最高的意境(蔣興儀和燕珍宜,民 90 : 7 5 )。而人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也為「平等」做了最好的界定。人要活得像人,必須每一個人都享有基本的權利,才得以活出人性的尊嚴。此之謂平等,係指立足點的平等,也就是個人不論種族、性別、地域、黨派、身心健康、宗教信仰、家庭背景,應享有尊嚴及權利上的平等,對於不利環境之弱勢者政府尤應積極作為,提供有效的協助與輔導,使其能適性生存發展並獲得應有的人性尊嚴。

三、多元與包容: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天性與條件,每個人都是「與眾不同」,每件事也都是「獨一無二」,這是多元的表徵,也是大自然的常態。面對個人、事物、社會、生態與環境的多元,只要能肯定個人的「與眾不同」,就會看重自己、接納自己,也唯有坦然接納「與眾不同」、「獨一無二」,才不會歧視別人、排斥別人。在多元的世界中,藉由包容的心念與情操,得以萬物共生、萬法共存,也才能協助個人享有不同的人生與價值。

  人權的真諦即在保障個人生存發展的自由與基本權利,而關心與尊重、自由與平等、多元與包容,則為達到人權旨意與精神的核心價值。藉由此等核心價值的建立、宣導、傳播、生根,才能培養「與眾不同」的個人,「包容」存在的差異,欣賞「多元」的五彩繽紛,提昇人性尊嚴、存在價值與生活品質。

肆、人權教育的意涵

  1994 年聯合國大會決定自 1995 年至 2004 年,訂為人權教育十年。其主要目的是藉由聯合國的集體關注力量,透過教育的方式宣達人權的觀念。該計畫將人權教育定義為「透過知識和技能的傳播以及態度的塑造,來達到一個普遍性的人權文化,及其所涉及到的加強訓練、宣導人權教育和其資訊的提供」( UN , 1994 : 6 )。塔羅( Norma Bernstein Tarrow , 1987 )則將人權教育界定為「人權教育是一種人性量之上的努力,透過特殊的內容及教學過程,發展學生知覺他們的權利及責任,敏銳覺知他人的權利,鼓勵行動的反應,保障所有權利,以避免侵害」(轉引自陳玉佩,民 89 : 25 )。國內學者羊憶蓉也類似塔羅( Norma Bernstein Tarrow )的看法,將教育視為一種人權,亦將教育當作動詞,即指導學生有關人權的概念和意識(羊憶蓉,民 83 : 153 )。徐宗林除提出經由教育的方式教導人權、瞭解與認識個人基本自由外,更擴大人權教育的實質意涵為「藉由人權教育的實施,促進彼此間的瞭解、容忍、 友善;不分性別、種族、宗教信仰、國籍共同努力於世界和平的實踐與維護」(徐宗林,民 84 : 38 )。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人權教育的意涵可以從狹義及廣義方面加以說明。所謂狹義的人權教育係指透過教育的規劃與實施,積極宣導人權之意涵,並能協助學生發展知覺自己的權利與責任,及敏銳的覺知他人的權利,進而透過行動的參與、實踐,保障所有權利,提昇人性的尊嚴。而廣義的人權教育則係指藉由教育的實施,增加對人權的意識、瞭解、尊重、容忍,進而致力於人權文化的建立,共同推展人類世界的和平與合作。

伍、人權教育的目的

  聯合國大會在一九九六年提出一項人權教育計畫,詳盡闡明人權教育之原則、目標及策略等等,奠定各國推動人權教育推動的基本藍圖。根據這項計畫,人權教育期望達到以下的目標(聯合國日內瓦人權中心, 1996 ):

• 加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

• 充分發展人權與個人的尊嚴。

• 提昇各國家,原住民、種族、民族、族群、宗教及語言群體之間的瞭解、容忍、性別平等與友誼。

• 促進每個人參與自由社會活動的能力。

• 有助於聯合國維護世界和平的努力。

  柏楊(民 88 )主張人權教育就是要推動「愛惜自己,尊重別人」的理念。也就是由心理學所稱道的同理心的感受,推展到所謂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的同情心的培養。人權教育要重視的是如何營造有利的社會環境,讓學生們得以引發「自我」和「他人」互動的反思。教育出有思想、會思考、具同情心的孩子後,我們才可以在這個基礎上談人格的培養與正義精神的建立。湯梅英(民 90 )亦認為 人權教育的目的,即是幫助我們了解「人之所以為人」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各方面的發展,應受到適當的保障,同時也讓我們檢視社會上有那些問題是違反人類尊嚴,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問題,如種族主義、性別歧視等議題,從而採取適當行動,解決問題,去除阻礙人權發展的因素,建構一個美好的社會。 簡言之,人權教育的目的,就是教育每一個人對人權概念的理解與實踐,從而為維護、爭取基本人權而努力。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人權教育的目的可以分近、中、長程加以說明。近程目的旨在宣導人權的核心價值,促使學生對人權的內涵有基本的認識,進而表現出「愛惜自己,尊重別人」的態度與行為。中程目的則在促使人權的理念與價值深植於每一國民的心中,保障個人基本自由與權利,協助個人適性發展與提昇個人的尊嚴。長程目的則是建立普遍性的人權文化,加強對少數族群的關懷與扶持,促進族群的融合,邁向世界的和平。

陸、結語

  儘管「人權」思想源自於西方社會,是歐美文化的產物,但它似已成為人類文明共同的寶貴資產。人權是普遍性的道德權利,在各種情況、不同的時候,適用於所有人 ( 余伯泉等譯,民 87) 。不管我們在性別、種族、族群背景、膚色、語言、國籍、階級、宗教、或政治信仰上有何差異,我們都有資格要求人權。人權的概念,在一開始可說是要與「君權神授」對抗。然而,當人權也以「天賦人權」為口號時,人權概念同樣是虛弱無力,因為「君權」、「人權」兩者同樣是訴諸於天。國父說過 : 「民權是革命爭來的,不是上天的賜予」。要真的落實人權的概念,還得真正有心去執行才有可能(蘇永明,民 90 : 63 )。

  瞭解人權、提昇人權意識,進而培養自尊尊人的特質,是現代公民不可或缺的素養;而形塑人權文化,落實人權保護,則是現代政府所應努力的方向。人權既已成為世界各國民主化的指標,提升人權也成為民主國家努力的目標。因此,縱使有著若干傳統文化不利的因素及當前種種教育的迷失,可能造成推動人權教育的困難,但透過人權觀念的澄清、淨化與建立,藉由教育的宣導與傳播,逐漸解構傳統的盲點,重新建立新的思維、新的理念,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推動中,當能開啟我國人權教育的里程,建構人權教育的願景。

參考書目

•  中文書目

羊憶蓉(民國 83 ),教育與國家發展-台灣經驗。台北:桂冠。

余柏泉、蕭阿勤譯(民國 87 ), Graham Pike & David Selby 著,人權教育活動手冊。台北:遠流。

柏楊主編(民 88 ),名家談人權教育。台北:遠流。

許慶雄(民國 80 ),社會權論。台北:眾文。

黃默(民國 86 ),人權探討。紐約:中國人權出版。

陳玉佩(民 89 ),國民中學人權教育內涵之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訓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  中文期刊

徐宗林(民國 84 ),人權與教育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集刊, 36 集, 19-51 頁。

柴松林(民國 87 ),人權、人權基礎與人權普系的擴增。彰銀資料,第 47 卷, 11 期, 1-9 頁。

柴松林(民國 90 ),人權教育座談紀實。學生輔導雙月刊, 73 期, 139-140 頁。

許志雄(民國 88 ),人權的「光」與「影」。月旦法學雜誌,第 44 期, 47-55 頁。

陳秀容(民國 86 ),近代人權觀念的轉變:一個社會生態觀點的分析。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 9 卷, 2 期, 101-132 頁。

傅木龍(民 90 ),啟航與前瞻 ---- 人權教育之契機與發展。學生輔導雙月刊, 73 期, 6-19 頁。

湯梅英(民 90 ),九年一貫課程人權教育之課程規劃與教學設計。學生輔導雙月刊, 73 期, 40-51 頁。

 

蔣興儀和燕珍宜(民 90 ),人權發展的張力與意涵。學生輔導雙月刊, 73 期, 72-81 頁。

蘇永明(民 90 ),人權與學校輔導的起源和關係。學生輔導雙月刊, 73 期, 62-71 頁。

聯合國日內瓦人權中心主編( 1996 ),人權教學入門 ---- 中小學生的人權實踐活動,人權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