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事妥適審判法通過後的省思

前法務部法規會/編審 王雲英
   象徵著我國司法人權向前邁進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終於在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經立法院於三讀通過,可喜可賀也。

   前揭法律限縮檢察官上訴權,其背後隱含意義就如科技界名人曹興誠所言,被認為是曹興誠條款的速審法「刑事案件如果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經超過六年,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更審,之前已經同審級二次判決無罪,且再次更審也判決無罪者,檢察官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充其量只能代表民意對檢察官濫權的反彈(詳如聯合報四月二十四日報導),其他人無法像曹公有機會對外公開表明其對檢察官的不滿,因此並不表示別人對檢察官就心服口服,試問法務部袞袞諸公是否聽見人民的聲音了?

   雖然法務部深感遺憾檢察官的權限受壓縮,乃期盼司法院盡速完成配套措施,但法務部應痛定思痛檢討檢察官在行使強制處分權時有無濫權,如有無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得公開之規定?侯寬仁檢察官於監察院答辯:『當初檢調搜索太極門的範圍較廣,絕沒有主動通知媒體到場拍攝,也不知媒體當時在場?』難道媒體如此神通廣大嗎?侯檢並表示『通知台北市政府解散道館,是依法處理,且行政機關應有行政裁量權,檢方職責所在,並無不妥』(詳見獨家報導第1098期第53頁),按刑事案件一經檢察官起訴,就繫屬法院管轄,卷宗及證物都要一併移送法院,檢察官無權再行文台北市政府,不言自明。

   所謂的『堂上一點硃,民間千點血』,冤案年年有,司法人員看到了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2解釋,表明檢察官的羈押權是違憲,自該解釋公布兩年後檢察官的羈押權失效,從而檢察官只能聲請法官羈押,不能擅自羈押人民,但因該解釋給了檢察官羈押權兩年的緩衝期間,在這期間發生了太極門事件,侯寬仁檢察官濫用其羈押權,最後讓四位被羈押被告都在無罪確定後,由政府予以冤獄賠償,試問誰家無家人,絕不致於用刀割自身吧?!企盼研擬多年的法官法草案,儘速立法通過,以淘汰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以彰顯司法改革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