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乃人人當然享有的權利

中國傳統療法學會中國傳統療法會員 徐錫帝

  人權為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待憲法賦予,其根源於「人性尊嚴」。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就是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權,包括平等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權、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受國民教育權等等,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至於法治,簡單講就是一切以法律為依據,必須要法律有規定才能限制人民要遵守,譬如行政院不能隨便下命令說即日起台北市不准騎單車。另外如果人民違反法律也要依法處罰,不能隨便罰人家或抓去關。像白色恐怖那個時代隨隨便便就可以把人抓去關,關多久不知道,就是沒有法治的情況,沒有法治人權就沒有保障。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第三屆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迄今已堂堂進入第五十五年,此一宣言意義嚴肅而深遠,影響世界各國有關人權制度至深且鉅,人權理念之形成,來自人類天賦本性與歷史淵源,藉著「世界人權宣言」,人類克服了「國家利益優先」之迷思,人權思想亦突破國內法之範圍,由憲法層次提昇至國際法之層次,成為涵蓋全世界、全人類理性與法治的崇高議題。世界人權宣言開宗明義揭櫫「凡人生而自由,其尊嚴與權利,一律平等」,已為現代人類人權理念之指標。保障和增進人權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目標和中心議題,民主政治乃是「權利為人人共享的政治」,因此人權是民主政治的一個指標和導向。故就人權與法治兩者之關係而言,彼此有如車之兩輪、烏之兩翼。當前我們所需要的人權是以法治為基礎的人權,所需要的法治,亦以人權為目的、為骨幹的法治。

  現代各國的人權,均載明於憲法、法律等法典予以明文保障,可見人權乃是「無法出讓的權利」。基本人權不惟是憲法所確認的「優先在的」權利,同時亦為「法律規範」。基本人權若不涵蘊法規範之意義,則政府保證權利之舉,即失其根本意義。因此政府保證基本權利乃因此等權利係屬法規範,而基本權利若不視為規範,則政府之保證將淪為空談而失其意義。且人權係自然的先於國家而存在,「不可讓與」之說,恐亦根本被否認。廣而言之,人權以法治為基礎;法治則以人權為目的、為骨幹,實為不變之真理,從國家社會起源之順序以觀,先有個人再有家庭,再由家庭擴大而為家族,由家族組成宗族、組成社會,最後建立國家。人類要求人性的尊嚴要受到他人之尊重,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必須得到絕對之保障,為此訂定契約、組織社會,法國一七八九年的「人權宣言」第二條明定「人類結合成一個政治組織,其目的在保障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世界人權宣言亦有類似之規定。繼而美國「獨立宣言」亦主張,如果一個國家無法保障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則無論何種形式之政府,人民皆有權利去推翻,重建人民認為理想的政府,此即人類天賦的「建立國家的權利」,亦是天賦推翻不保障基本人權的國家的抵抗權。由此可知,憲法除保障基本人權外,另方面亦規定國家應有組織,然而國家組織之目的在於「建立組織以保障人權」。政府組織毋寧是手段的、工具性的、程序的,而保障基本人權的機制部分實乃為「本質的、倫理的、目的的」作用。

  此觀諸憲法歷史之演進,莫不以保障基本人權為主,溯自一二一五年英國「大憲章」,重視於保障基本人權而國家組織則為其次;一六二八年的「權利請願書」亦以極大之篇幅詳載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僅略微提到國家組織;及一六四九年的「人民協定」與一六七九年的「人身保護令」,乃至於一六八九年的「人權憲法」,悉以人權保障為鵠的,鮮少提及國家之組織,可見保障基本人權實為憲法之主要結構。及今歷經近八百餘年了,基本人權已演化為各種型態之人權,因此基本人權的內容也有所擴展,顯然已將欲使基本人權成為自然法的高次法提升為憲法保障之地位。。近代立憲主義本身,也無非是保障自由人權之制度原理而已。所以從權力分立制度,以至於佔據憲法主要部分之有關統治機構諸規定,也無非是為防衛人類自由,防止權力專制的政治理念。毋庸贅言,苟非在市民階級對各封建勢力與專制君主之抗爭中贏得勝利,則立憲主義之各種原則固無從確立,基本人權也無法成為憲法之價值體系之核心。上述說明就憲法之起源與其歷史的演變,闡明了憲法和基本人權互為表裡不可或分的原理,亦明確指出基本人權與法治之本末關係。一個國家沒有民主,就沒有人權,也不可能擁有自由。民主、人權、自由必須劃上等號。 因此一個真正民主的國家,一定是互相尊重、崇尚法治的社會,如果一國的法治精神不足,社會就容易脫序,人權也將因法治精神的蕩然無存而遭到嚴重的破壞,甚而一落千丈。 所以人權必須建立在法治上,受法律保護,是不容置疑的。 可惜的是,現代人一談到人權,就只想要擴充一己的私利,只關心「我想要什麼」、「我想得到什麼」,不僅濫用了人權的真義,有時不免也侵犯了或犧牲了他人的權利,這是不對的。想要擁有個人的人權就必須建立在維護整個社會人權的基礎上,是我為人權所下的定義。由於人不是一生下來就學會「尊重」人權,因此為了讓人們懂得如何享有人權,維護個人的生命尊嚴,推廣人權教育就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個人覺得從生活教育中著手浸潤,是落實人權教育重要的第一步;如何從生活文化層面紮根,當每人都受到文化的薰陶,流露出文明人該有的氣質與思考層面時,自然而然就懂得什麼是愛與和平,什麼是人權的可貴與生命的尊嚴,也會懂得如何維護他人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