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遲繳稅金而法院扣押延伸之問題

永全證券櫃檯事務員 林筱婷

  因本人是在證券商上班,每天郵差送信時都可以看到政府各局處所發放的某某部門政府執行署、某某縣市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的法院扣押副本,而這些名列的客戶中常常只是因為遲繳所得稅、健保等。

  在公文內容中常延用行政執行法第26條或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定、「禁止義務人及第三人交付移轉或為其他處分另候本處處理」,但因法院扣押公文依規定要寄送至戶籍地,而有許多客戶並不知情本身是有被法院扣押,當在券商收到公文時則必須依法執行客戶的股票扣押和匯出至指定帳戶,讓執行處執行客戶的股票拍賣事宜;而這時客戶在我們公司的戶頭也會被凍結,此時客戶已不能自由的正常下單買賣股票,而這已對客戶的人權造成損失。

  更常碰到的是客戶質疑欠繳之稅金已繳,為何在我們公司的戶頭還是凍結帳戶,我們向客戶說明是因為尚未收到解扣押的公文,因此不能確定是否已繳清稅金,常常可以看到客戶為了申請解扣押的公文東奔西跑,甚至有些執行處回答民眾說他們不會寄解扣押的公文至其他扣押副本處(也就是我們公司並不會收到),這其實對民眾的信用造成莫大的損失。

  民眾欠稅金當然是不可取的行為,但執行署從發放的扣押公文到解扣押公文過程中瑕疵真是多不可數,凍結民眾的帳戶確實已造成人民不便,但政府機關在凍結民眾的帳戶的扣押行為神速讓我們不禁佩服政府機關的工作效率,但為什麼在主動解除民眾的扣押公文卻是少之又少或是總是慢半拍,甚至有不願意發放公文的情況。

  難道民眾侵犯到政府的權力就不行,政府侵犯到民眾的人權就沒有關係嗎?這點是我們的政府機關需要慎重的反省及思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