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論文

矽品精密科技/部經理 李信宏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以不執行死刑犯的理由下台,理由是說這些死刑犯也有生存的權利,不應剝奪他們的生命權另一派則以被害人家屬者的主張是”哪誰來保障被害人的人權”法律既然規定殺人者死,就應該執行,公職人員應依法行事, 若不遵從法律,哪這樣法律通過的意義已蕩然無存,執行單位的主管帶頭反對法律,依個人意識主事決定怎樣就怎樣,一點也沒有法律素養,法務部長怎會是這樣的處事態度呢?

  哪一般平常老百姓都懂得事,政府帶頭不遵守,這是不法治的社會所謂的法律,其實是當一個社會越來越大時,人越來越多時,人的經濟、社交活動變多,衝突也變多,於是大家依著彼此之間的尊重,提出問題解決方法,將它寫了下來,於是大家制定了法律,如果大家訂了法律出來又不遵行,哪才是真的不尊重人權的行為?

   我認為尊重法律及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檢驗一個法治國家的最佳切入點,如果上位者自己都無法尊敬自己所訂出的法律,其應無法在法治社會裡得到人們的尊敬。也沒有人能在相信他所講的一言一行。說的多不如將目前的法律實際的執行在對的事務上。

   稅務制度也是一樣,一些莫需有的事及以當局者主觀為是的法,大多以煩民擾民為原則,如陳長文律師案,太極門被告養小鬼一案,都是以莫須有或模擬兩可的罪名,要人民伏法,中間繁瑣的法律訴訟及勞民傷財,這不是一般市井小民所能承受的,就連這知名的大律師及太極門這等的團體都已受到無能回復的創傷,縱使後來國家認錯,也承認冤獄了,哪又有何用呢?這些人的基本人權已被消彌殆盡了,後來也不了了之。我想這應不是法治國家所該呈現的處理態度。應勿枉勿縱,貪贓枉法的國家害群之馬也應提出糾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