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 真正要約制的是公權力

教授 賀德芬

  從1948年的人權宣言以來已經是60多年了,整個人權的發展從消極的自由權到積極的受益權,甚至參政權,這60年的發展,有些地區很好,可是在絕大部份地區,人權的發展還是非常非常落後的。人權的觀念要邁入一個新的世紀,必須先面臨國際化,所以我們不再只關心自己的事業,只關心自己的土地,而是關心所有國際上的事物,甚至要關心我們整個宇宙、環境,這都是人文一體的,結合天地人為一體的,我們要結合更多的力量去幫助人權比較偏弱,甚至完全沒有人權的地方,共同把人權的觀念推動,甚至可以實際的行動來幫助這些地方。

   個人認為人權發展到今天這個地步,其實最需要要推動的是公權力的方面,因為現在侵害人權最嚴重的還是公權力,世人的心態還是微不足道的,所以公權力要如何讓它節制,然後民主的程序如何讓它能夠受到監督。讓司法界很多法律人實在很慚愧的,就是法律人擁有自省的能力,我相信所有還沒定罪前都是無辜的,「無罪推定」的理念應該深植在所有法律人心中,因為一個裁判者,他不是上帝,他應該尊重每一個生命,所以在沒有判決確定前,每一個人都是應該要受到尊重的,即使判決確定,受到法律上必有的懲罰,他還是會有他基本的人權要維護的,個人認為在推動人權觀念的時候,司法方面要更加努力。

   其實國內是有制衡的機制像是監察院,有人說監察院是沒有長牙齒的老虎,最後不過是送請彈劾或送請懲戒,因為懲戒還要再經過司法程序,彈劾對於一些官員來講,到今天這個情況已經是不痛不癢了。其實對於人權,最需要教育、最需要訓練的是公部門,但不能冀望公部門去推動人權的方面或執行人權的監督,民間應該要有更強壯的力量來取代這些部門,因為我們要監督的其實是公部門,所以你要冀望監察院或者是什麼人權委員會,事實上你可以看到這幾年並沒有很大的發展,甚至是每下愈況,所以早期我們就是要推動民間要成立一個非常超然獨立,而且非常powerful的人權委員會,而不是隸屬與公部門,絕對不是屬於總統府的單位,因為所有的人權的概念必須約制公權力的泛濫,更希望公部門能自我約束。

   不只是稅務,包括所有的行政措施,雖然有訴願、再訴願或者是行政救濟的程序,我們過去也都知道,行政法院是敗訴法院,老百姓要打勝訴不太可能,但現在已經有相當大的進步,比方行政法院過去只做行政審查,而且法官的素質有提升,也比較走司法的程序,可是在事實的程序進行上,還是以保護政府機關為主,對人民權利的保護還是非常少,人民始終是弱勢,所以真正要受教育、真的要約制的還是公機構的人。

   其實另一方面我們人權的概念雖然蠻普及的,可是有時候也會有點泛濫的感覺,每個人都說,只要我有權力有什麼不可以,動輒去訴求法律,耗費很多的司法資源,所以必須重新建立起正確的人權概念。那麼,文明應該是說,自己也應該要對別人更加尊重,怎麼樣去尊重別人的生命,尊重宇宙,尊重萬物,整個環境的破壞大家要很謹惕,在一方面要經濟化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我們要能夠很清楚的知道環境保護刻不容緩。關懷人權的議題應該要全民一起來,推動要一輩子的努力,才能夠說是個夥伴,讓民間的力量不斷的去做理念的宣導,甚至將來可以有更實際的行動去支援,大家要監督政府,也要監督我們的立法委員,人權保障必須要非常快速而且確實的去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