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體系應落實《兩公約》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 台北市北投國小老師 羅德水

  提升我國人權水準,立法院業已於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批准案,並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

   由聯合國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兩公約》,無疑是繼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宣言》後,對世界人權保障的又一重要國際公約。台灣雖然於1967年簽署《兩公約》,但因旋即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兩公約》未曾在台灣實施,也由於台灣目前非聯合國會員國,業經總統於2009年5月14日簽署的《兩公約》,後續能否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程序,尚在未定之天,因而有必要制訂《兩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這也是國會之所以必須同時制訂《兩公約施行法》的主要原因。

   茲將《兩公約》與《兩公約施行法》之重要內容整理如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2條(結社之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

  。

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

  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

  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

  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

  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

  這種保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8條(勞動基本權)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

   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

   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

   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

   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

(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

  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

  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

  這種保證。

《兩公約施行法》

第2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第5條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6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7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保障人權不應淪為口號,我們樂見國會三讀通過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然而,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為使《兩公約》能在校園生根,進而完備教育體系之人權保障,茲提出以下建議:

  一、檢討修正抵觸《兩公約》之法規與行政措施: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限期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的修正或廢止,建議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盤檢視現行教育法制,儘速修正或廢止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與行政措施。

   以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工會法修正案為例,仍有諸多條文限制了受僱者勞動基本權之行使,諸如:

   (一)剝奪小型企業受僱者之團結權:此次《工會法》修法仍視工會如一般人民團體,草案第11條明訂,「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限制了小型企業與小校教師組織工會的基本權利。

   (二)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此次《工會法》修法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明顯是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三)嚴格限制罷工權: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二、主管機關應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教師組織之前曾經檢視中小學教科書裡的勞動人權概況,發現以下特點:扭曲勞動者的意義、忽視家事勞動平權、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介紹避重就輕、漠視勞動者的結社權利、淡化勞動過程中勞工的訴求與工會的意義、錯誤灌輸工會等於人民團體或社福團體的概念、權利救濟途徑獨缺勞資關係、國家經貿發展獨缺勞動者的貢獻、全球化獨漏工會組織與勞工議題、美化全球化對經濟發展的貢獻、淡化全球化對國內工農的負面影響、要求勞工自行承擔全球化負面結果的責任、中外歷史教材缺乏對勞工運動史的介紹等缺失,在《兩公約》國內法化後,主管機關除應通盤檢討現行教科書的勞動人權概況外,應進一步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期使人權教育在校園生根茁壯。

   三、教育部應定期公布年度校園人權報告:教育部應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建立年度校園人權報告制度,並將教育法制是否合於《兩公約》規準?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是否獲得保障?校園環境是否友善?人權教育如何推動等?列為校園人權評估指標。

   揆諸各先進國家經驗,基本人權的形成與確立,通常經歷「禁止彈壓」、「消極容忍」、「積極保障」等三個階段的努力方才確立,在通過《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之後,吾人必須進一步關注包括教師在內所有受僱者的勞動基本權問題,並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俾讓人權的種子在台灣校園生根茁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