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人」權

宜蘭縣五結鄉鄉長 簡松樹
  人權,應是生而為「人」,就應具有的基本權利,除了在獨裁極權的體制下,所有的民主政府其運作的前提,都必須以對人權的尊重為基礎。

  人生而為人,就有其基本的生存權利,不因其膚色、種族、性別、貧富、智愚、年齡等等的差異而有所不同;邇來經常聽聞「父母攜子共赴黃泉」的新聞,就幾日前中部某縣市又發生母親帶孩子燒炭自殺的悲劇,雖然孩子已留字條示警,但憾事依然無法回,其實除檢討相關社福人員的責任之外,整個社會是否更應思考:這位母親為什麼要帶孩子一起尋短?當父母的有權決定孩子的生死嗎?前面的問題,恐有其複雜的生活背景,非外人所能理解,但後一個問題,純粹只是觀念的問題:到底孩子是屬於父母的財產,抑或是獨立的個體?我想答案是不言自明,但會造成父母帶孩子尋短的憾事,當是我們社會對孩子的人權,根本不當一回事所致,甚至認為孩子根本沒有人權可言,這是社會亟待改正的一個觀念。

   一件事的改變,本就不容易,就拿「投票」這事來說,在台灣我們認為男女共享投票權,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但衡諸歷史的演變,二次大戰之前,卻只有澳洲、紐西蘭、丹麥、芬蘭等四國的女性享有此項權利,所以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事,其實並沒有那麼「理所當然」,那是經過許多人努力奮鬥才爭取來的;我們常說兒童是未來的主人翁,但我們成人卻往往棄兒童的權利於不顧,口是而心非,這是一個絕對錯誤的示範,所以兒童的人權,是我們必須重視的一個議題,要他們為自己爭取,可能還力有未逮,這就賴大人們代為仗義執言。

   松樹在選舉時,為了恢復童玩節而百里苦行,走遍全鄉各村各角落,除為振興地方產業外,也是一種重視兒童人權的宣示,畢竟「快樂的童年,是父母給孩子最好的禮物」,打造孩子成長過程中的夢幻樂土,是成人重視孩子人權的直接展現,我願盡一己之力,也呼籲社會大眾一起來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