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問題--死刑廢除與否

桃園縣育達高中學生 葉心慈

  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但若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權利時,是否還能擁有這樣的權利呢?

  對於死刑廢除的與否,我是採反對的想法,我不認為廢除死刑是對人權高度重視,廢除死刑也不能達到教化效果,原因如下:

  死刑犯之所以被判處死刑,必定是先剝奪了其受害人的生存權或是做了法理不容的事情,因為目前台灣以死刑定讞是屬於很不容易的事情,若嫌犯無釋憲或釋憲理由遭到駁回則繼續執行程序:

  一、 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

  二、 最高檢察署審核有無非常上訴理由

  三、 法務部參事審核有無:釋憲、再審、非常上訴事由

  四、 法務部檢察司審核評比:有無爭議、惡性顯著、人神共憤、被害家屬態度、被告有無悔意等

  五、 法務部長圈選出重大死刑犯,並簽署執行令

  六、 高檢署執行死刑

  經由六個嚴格的流程方能判處刑犯死刑,台灣死刑真正執行的比例不高,而執行的案例大多是犯案手法兇殘、無悔意等,例如:陳進興、張錫銘、陳金火、高天民等,除了這些重大罪犯,還有許多被判處死刑卻仍然逍遙法外的犯人,甚至還有假釋期間再犯的可惡之徒,在我們這種死刑執行率低的國家,若廢除死刑,豈不是放縱那些侵犯他人人權的犯人逍遙法外嗎?執行死刑違背憲法侵害人權的顧慮,那些被殺害的被害人的人權何在?如果廢除死刑的話,殺一個人和殺一千、一萬個人都沒事,已經喪心病狂的殺人犯就會有一不做二不休的態度,社會治安會變的如何?真令人不敢想像?況且一個被關在監獄不被執行死刑的死刑犯至少都被判處10年以上,耗用的伙食費、看守的人力成本等,這些都需要龐大的社會成本支付,這些錢哪裡來?當然是從辛苦掙錢的納稅人身上,納稅人何必花這些冤枉錢去養這些侵害他人、危害公共秩序、危害治安的人?

  若死刑犯可假釋出獄,對於被害人家屬有公平正義可言嗎?看著殺害自己家屬的人逍遙法外的過著日子,心理的痛苦又有誰理解?

  根據醫學研究,在正常人26對染色體裡,殺人犯其中一對染色體會多一條Y染色體,換言之,他們有53根染色體組織,多的這一根容易導致當事人較有暴力傾向,對於殺戮行為無悔意、脾氣暴躁、EQ低等等行為模式,所以就算這些死刑犯們假釋出獄,能保證他們不再犯嗎?

  雖然我還是個學生,但是我明白廢除死刑會讓那些犯罪的人過著逍遙法外的生活,而被害人的家屬卻難以走出陰霾與悲傷的情緒,對他們來說會是他們永遠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