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要將心比心

退休人員 楊輝國

  我以前經營一家公司,民國75至80年間買了一批鐵,按照規定繳稅,竟然在82年被國稅局查到78年有一張發票作假,無實際買賣行為,開單要我繳交八萬元的稅金,因為和廠商來往一、二十年,合作順利,從來沒發生過這樣的事,明明已經依規定繳稅,卻說我逃漏稅,原來是廠商作假,因生意失敗遲遲未繳稅金,我不知情,還一直和廠商往來而被陷害。

  當時,缺乏稅務知識也乏人請益,因為自認無逃漏稅行為,心想不理會它,最後罰金竟然高達二百多萬元,也被限制出境。我只是一個小老百姓,怎麼負擔得起?更重要的是,我的的確確繳稅無逃漏稅,稅捐稽處要我補稅,我卻不知道如何說明自己的清白?只能怪自己一時疏忽太相信廠商,身為稅捐稽處之公務人員除了依法行政,也要以民為本,將心比心看待納稅人的境遇,稅法多又難懂,我只是老老實實買鐵以供生產所需,卻因為被陷害而遭遇欠稅與限制出境的對待,情何以堪?面對常常接到罰單卻無能為力的痛苦,被認為逃漏稅的名譽傷害以及限制出境,雖然事過境遷,但這些都是對人權的迫害,小老百姓無力對抗,無奈與痛苦至今仍深深烙印在心海 。

  若我們的公務人員皆能依法行政、以民為本,兼顧情理法,以同理心設想所有的納稅人,相信人民一定能過著安康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