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辨識科技與人權之面面觀

前台灣微軟技術推廣經理 賴金鼎

前言:

   湯姆克魯斯在電影「關鍵報告」中拿著自己的眼球通過虹膜辨識系統的畫面令人印象深刻,一般個人的筆電更加入了指紋辨識等用來登入電腦及網路的方便機制景,身為現代人的我們對以上的場景也都不會陌生。事實上生物辨識科技走入了一般的生活應用當中。因為其技術具備了方便及因人而異的特點,故而用來辨別個人身分用以操作特別的機械、檔案及門禁控制等尤其好用。

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原理

一、何謂生物辨識:

一般身份認證會分類為:
What you know?
  典型的代表如密碼等,缺點為必須熟記此資料且應避免為其它有心人之不當取得。

What you have?
  典型的代表如RFID card 及鑰匙,缺點為必須妥善保管避免遺失,此外也當防止有心人不當的借用或複製。

What you are?
   此即所謂的生物辨識特徵技術。生物辨識的英文為 Biometrics,這個字源自於希臘字 BIO (生命;生物)及 metrics (可計量),合起來的意思可說是將生物特徵經由運算過程數值化後,該資料作為比對驗證依據的技術。

  所以說,利用生物本身(特別指人類)獨一無二的生理特徵(如:臉像、虹膜、指紋、聲紋、氣味...等)或行為(如:語音、簽名、筆跡、步態…等)作為身份識別比對樣本的技術,及為生物辨識技術。一般生物辨識又可分為被動式採樣及主動式採樣,被動式採樣為使用者不需要特別操作驗測設備前進行採樣程序,如:臉型、步伐、聲音、可透過指向型攝影機或麥克風蒐集特徵資料,因使用者較無感覺且未被告知,是屬於侵入性的採樣,被動採樣因大都在開放空間,易受週遭環境所影響,但可應用在犯罪防治警示系統。主動採樣是需要使用者主動使用生物特徵採樣設備,如:指紋、手形、視網膜..等,採樣結果較為精確也不易受環境影響。

二、生物辨識之應用:

   生物識別技術與傳統安防相比具有許多優點,更安全、更可靠,其中最特別的一點是它要求用戶本人親自出現在識別現場,而且操作時不用攜帶識別標識或記憶密碼,非常簡便。隨著技術的發展,它們將取代如駕駛執照、信用卡、住宅和辦公室鑰匙等迄今用於防範和識別的物品。特別是在網絡數字化時代,生物識別技術有著巨大應用前景,它已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

生物特徵辨識技術與人權的關係

一、廣泛之生物辨識實施例:

   美國在2001年九一一恐怖攻擊後,訂定出國土安全與打擊恐怖份子的相關立法。其中,有關入境安全管制部份,新訂定的「2002年美國強化邊境安全及簽證改革法」(The US Enhanced Border Security and Visa Reform Act of 2002, EBSVRA)要求目前不需簽證即可入境的國家,必須在2004年10月26日前將該國國民的護照,改成含有持有人生物辨識資訊的護照。

   2008年北京奧運會全面運用人臉識別系統,用以從人群中快速辨認與比對出恐怖分子或犯罪的人員,以防止其進入相關的敏感區域。這項技術目前已經被應用在北京站、北京西客站和北京地鐵等人流量較大的公共交通場所。

   國際民航組織(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於2004年在開羅(Cairo)召開的「第十二屆簡化手續專業會議」(The 12th Session of the Facilitation Di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中,作成建議各國採用一項面部辨識(facial recognition)的生物辨識國際標準的決議。如果未來經ICAO理事會批准通過,將被採納為ICAO的正式政策,或被納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成為具有約束各國政府的國際義務,未來各國對所有新頒發的護照,即必須依ICAO所建議的國際標準,全面採用面部辨識系統。據估計,如果新決議實施,則到2015年,全世界將有數以十億人的面部生物資料,因為旅遊、洽公等各種出入國因素而被登錄,形成一個全球性的面部資料庫。

   以上都是生物辨識科技廣泛的應用實例,此技術確實解決了一些在安防上實務面的預防,節省了一些人力上的成本支出,但事實上此技術也非萬能,更暗含一些人權侵害等缺點。

二、生物辨識與人權維護之關聯:

   由於大規模的生物辨識技術實際施行於一般環境,已引起各國人權組織的嚴重抨擊,包括歐洲、北美、澳洲及亞洲在內的諸多人權組織,都分別向ICAO寄發公開信,表達強烈反對建置國際性「身份登錄」(international “identity register”)的計畫。原因無他,因為此舉有可能被濫用成為大規模監控個人全球往來,嚴重忽視個人隱私權的尊重與保護。

  此外,在一些人權紀錄不良的極權式或低度民主國家,政府部門可以履行國際義務為藉口,大張旗鼓地建立國家規模的指紋或臉部掃描資料庫,而國際往來密切的結果,也將使這些國家得以蒐集內外國人民的生物辨識資料。在這些國家,生物辨識系統的採用,恐怕成為監控異議份子、整肅及打擊異己的利器,使得國際人權問題更加惡化。

三、台灣相關法規及現行做法:

  大法官李震山在「個人資料保護與監視錄影器設置之法律問題研究-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為中心」明確指出:『國家在「公共場所」普設監視錄影器,既然有雙刃性功能,表示其仍有正面功效,無須全面加以排斥。但針對可能的負面功效之防止,就需靠完善立法規範,而該規範須經得起法治國原則之檢驗,從目的、要件、程序,皆需慎重考量,並應注意相關基本權利的保障(資訊自決或資訊隱私及行為自由)與公益維護間之衡平。』

  我國也曾推行換發國民身分證時建制全國指紋系統的計畫,不過遭到許多人權團體的抗議而一度讓計畫停止。有人認為被搜集指紋等相關生理特徵是侵犯個人隱私,相關業者皆表示,生物辨識所搜集到的是某個生理特徵的特徵值,並非完整圖片,然民眾依然有疑慮,相關單位須盡快訂定出如『生物特徵辨識法規』來規範執行機關針對此生物特之資料庫之管制及管理辦法,以防有心人士透過不正當管道複製,或竊取個人特定資料用於不當之用途上。

結論:

   美國知名智庫未來研究院創辦人詹姆士.坎頓博士(Dr. James Canton)在「超限未來(The Extreme Future)-10大趨勢」一書中對於未來的安全防護,提出:「個人將不再擁有隱私。在影像監視、資料庫監控軟體(database sniffer)、人造衛星及生物辨識系統主控的未來,必須犧牲個人隱私以換取人身安全」

  雖然比爾.蓋茲說「生物辨識系統將是21世紀最重要的應用技術之一。」然水可載舟亦可覆舟,在享受此技術所帶來之方便及安全考量外,也應思考背後所帶來可能侵犯人權之事實。畢竟,仍對隱私權及生物辨識被模仿有諸多疑慮的現今,須要各國政府協助對於生物辨識法規與資訊之管理部份立法規範。

資料來源:
1. 生醫知識網~http://biomedical.itri.org.tw/
2. http://news.bbc.co.uk/2/hi/technology/3582461.stm
3. 香港理工大學工業中心~http://tds.ic.polyu.edu.hk/mtu/
4. http://www.icao.int/cgi/goto.pl?icao/en/nr/2004/index.html#03
5. 新浪網~人臉識別技術結緣奧運
6. PChome epaper 2007/5/10
7. http://www.fisc.com.tw/FISCWeb/FISCBimonthly/Article.aspx?Volume=48&TNo=98
8. http://www.euro-security.de/en/06-2003_ESE6_18-1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