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以及死刑

元培大學學生 張家榮
  一聲聲槍響劃破寧靜的夜空,已經四年沒執行死刑的台灣,在這時,處決了四名死刑犯,但隨之而來的風波由廢死團體、人權團體、反廢死團體等等揭開序幕。最近廢不廢死是最火紅的話題,新聞、社論、政論節目天天探討。法務部除了背負者四條人命以及被害者亡魂、家屬的悲傷,還背負者國內外輿論的壓力。

  古有明言:「殺人償命」。而中華民國的法律,規範犯下殺人或是其他重大罪惡時得以處以死刑。但隨著時代變遷,在這大家高喊人權的時下,許多國家也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似乎殺人不等於需要償命了。而人權有如犯人的免死金牌般讓犯人幾度逃脫槍決。

  人權固然重要,人人都有生存的權利,但這讓受害者情何以堪?如果換成自己的至親家人被強暴、殺害、分屍等等,還能用人權這二字讓這喪盡天良的犯人活在這世上嗎?就算無期徒刑關了犯人一輩子,但這對受害者家屬無非是種煎熬,。而犯人也是,由新聞中得知有好幾位死刑犯希望能早點槍決,至少可以免其心理上的煎熬。

  高喊人權之前,需要思考利弊得失,不能讓犯罪者有僥倖的心態,進去關關就出來,或是等所謂的特赦、減免刑期、假釋等等。雖然減免刑期以及假釋都是給後悔犯罪、希望還有一次機會的犯人,但不是所有犯人都適用的。面對犯下滔天大罪的犯人,殺人償命這句話,我想就算是在現代也還是非常適用。給予生存權利之前,必須評估這個人值得繼續生存嗎?這樣才不會讓權利成為犯人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