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與節制:當代人權最需要的美德

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李酉潭博士

一、 前言

  「人權」的理念雖然可以部分追溯到前近代的自然法(natural law)所衍生出來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但追本溯源,「權利」(right)一字則是來自拉丁文jus,其意義為某人或某個團體,其當得之物或當給予之物。換言之,對某人或團體「正當」的事(what is “right”)即是權利 。jus亦為拉丁文正義(justicia)的字根,意謂:當所有人們均以人的身份獲得當得之物,當人人的權利得到適當的尊重時,就是實踐正義。因此,人權是關於普遍約束所有人類良心的一串基本原則,人權非僅是「法律訴求」(legal claims),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價值」(moral values)。進一步言之,人權是超越特殊或狹隘要求的普遍道德價值,只因作為人,他(她)就當有的道德賦予權利(moral entitlements)。

   而現代意義的人權理念以及人權這一名詞的大量使用,卻是二十世紀中葉以來的盛事。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普遍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接著人權理念開始在不同文化、宗教、社會、經濟、政治背景下發展,予以整合的結果就是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兩份國際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聯合國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為成立主旨,宣示為避免後世不再有戰亂,應創造適當環境以確保基本人權以及人格尊嚴與價值。為達此目的各國之間應彼此以善鄰之道,並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而確立律法並運用國際組織機制,來共同促成全世界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很明顯的,聯合國憲章闡明其成立的基本目的與宗旨主要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國際經濟與社會合作、促進對人權的尊重與實踐。在這當中不難看出人權與世界和平是密切不可分的,因此保護人權與維持國際和平安全的目標應該是相輔相成的。不過在討論聯合國應該怎麼扮演保護人權與維持國際和平安全的角色,我們應該從學理上先討論人權發展的觀點。

二、 三階段之人權觀

   法國人權專家Karel Vasak分別對應於法國大革命時所提出來的「自由」、「平等」、「博愛」三個口號,將人權運動比照法國革命,分為累積的三代(generations),這三代是:

1. 第一代的公民權與政治權──著重於在形式上(法律上)保障個人自由,反映的是17、18世紀的個人自由主義思想;

2. 第二代的社會權與經濟權──著重於在實質上為個人自由之實現提供基本的社會與經濟條件,反映的是19世紀開始的社會主義思想;

3. 第三代的連帶關係權:團結權(solidarity rights)─反映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三世界國家對於全球資源重新分配的要求,它包括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以及對資源共享、健康、生態平衡、災害救濟等的權利。(Vasak,1977:29-32)。

   而Burns Weston補充解釋說:不可認為這一代人權產生的下一代人權之後,就消失或成為過時,各代之間是累積的(cumulative)而不是接續的(successive)。而且不可視為第三代人權為第三世界所獨鍾,或第一、第二代人權則為第一、第二世界所青睞。所有三代人權均為三個世界所看重及要求(Claude & Weston,1989:17)。雖然基本上人權常被分為「自由取向」(freedom-oriented)與「需求基準的」(need-based)兩種,前者通常稱之為「公民與政治權」與後者稱為「社會與經濟權」(Stackhouse,1984。)黃聖堯認為其中政治與經濟權在當代已越來越視為不可分割的,個人與團體權利也日趨相互關連。就前述分類而言,自由取向權可視為消極權(freedoms from);需求基準權可視為積極權(rights to),而「自由」與「需求」這兩者卻是關係密切,不可能只擇一發展的。(黃聖堯,2001:58-59)

三、 第一代人權─強調尊重

   所謂第一代人權所指的,即一般所稱的「公民及政治權利」,主要的特色在於在十八、十九世紀憲政主義體制的英、美、法等國家開始將人權內容納入憲法條文中,正式成為法律體制的一部份,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權利;免於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權利;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財產權不容無理剝奪;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主張,發表自由、集會結社的權利、選舉代表以及參加政府的權利。第一代人權所突顯的,是對於「自由」的保障,確保個人免於政府權威的濫用及侵犯。但此時的人權觀仍帶有資產階級色彩,因為當時的歐美各國之人權主體僅限於有一定資產的白人菁英,一般稱為「第一世界」的人權。(王志嫻,2008)

   正如上述所提到的,第一代人權所突顯對於「自由」的保障,確保個人免於政府權威的濫用及侵犯,有著濃厚的「自由主義式民主」(liberal democracy)的意涵。「自由主義式民主」的主要內涵,在於體現於人民擁有充分的公民自由與人權保障,以確保「競爭」和「參與」具有實質意義的民主政治。

   有別於只強調以選舉競爭為手段的「選舉式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國家,「自由主義式民主」是已開發國家中的最主要政治形式,而且也逐漸在發展中國家流行。根據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測量標準,所有「自由主義式民主」國家都是「選舉式民主」國家, 但並非所有「選舉式民主」國家都是「自由主義式民主」國家。而這樣強調尊重人權的國家,譬如臺灣自從 1996 年實施總統直選以來,一直被評為「自由主義式民主」的國家;而中國雖從1978年從事經濟上的改革開放,但至今為止仍堅持實施一黨專制,因而始終被評為「不自由」、「不民主」的國家。2009年台灣政府宣布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將「自由、人權與民主」的普世價值內化到國家法律之中。但是反觀中國,在共產黨一黨領導的專制政府之下,雖然早在1997與1998年簽定這兩個公約,而至今內部只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卻尚未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依然缺乏政黨競爭的兩黨政治,人民應享有的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亦缺乏明確的保障之下,中國目前卻只強調經濟權與團結權的發展,殊不知第一代的公民權與政治權才是首要必須建立的人權要點,而強調「尊重」與包容的自由主義式民主思想卻尚未在中國的實踐,乃是不爭的事實。

四、 第二與第三代人權─強調節制

   第二代人權是指1948年聯合國發表《世界人權宣言》前後,此時人權的範圍擴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一般稱為「第二世界」的人權。例如在〈世界人權宣言〉第22-27條所宣稱的內容,強調人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所必須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實現;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渥;強調同工同酬;休息及閒暇的權利的工作條件,及失業保障;醫療照顧以及受教育權等等。但此時的工作權並未包含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益。

   第三代人權直至1966年聯合國大會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肯定了殖民地人民的自決權,至此之後才有很清楚地區分出「第三代」或「第三世界」的人權。第三代人權著重於「集體人權」,例如開始重視了種族歧視、婦女不平等、兒童權利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等。另一方面,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經濟的迅速發展,全球開始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其中包括核子戰爭的威脅,環境污染,自然資源的耗盡以及人口爆炸等直接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根本問題。面對這些威脅,近年來在國際社會上提出了「和平權、環境權、發展權」,這些權利均被通稱為第三代人權。(王志嫻,2008)

   正如佛里曼(Thomas Friedman)所說,我們所處的環境是個「又平、又熱、又擠」的世界,自然資源的耗盡以及人口爆炸等直接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等,變成首要必須解決的根本問題。而第三代人權的團結權(Solidarity rights)或稱連帶關係權,亦稱之為發展權;雖被賦予「集體權」意味,其每項訴求亦彰顯了「個人的」面向,其內容最少涵蓋六項訴求。此六項訴求為(黃聖堯,2001:61):

1. 政治、經濟、文化的自決權;
2. 經濟、社會發展權;
3. 人類共同遺產的參與權及從中獲益權;
4. 和平權;
5. 健康及平衡的環境權;
6. 災難的人道救助權。

   然而,這六項訴求強調的是,人依然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鑒於有必要充分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他們對社會的「義務」。因此,所有的人單獨地和集體地都對發展負有「責任」,這種責任本身就可確保人的願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實現,他們因而還應增進和保護一個適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秩序以利發展。對於各個主體而言,無論是國家還是個人,強調是彼此間的「脣齒相依、休戚與共」,因此第二代與第三代人權其實強調的是「節制」,因為每當一個人多浪費一份資源,週遭或是後繼的人類就少一份資源可以使用,於是現在人類面對的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的議題,使其不得不對只追求單純經濟效益的思維和行為進行深刻的反省。也因為如此,希望樹立一種節制的發展觀、來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這個關鍵的概念就是,推動自然生態與經濟生產的協調發展,這也是第三代人權之中「發展權」所強調的「永續發展」。

五、 結語

   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將永續發展定義為:「能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子孫滿足其本身需求的發展」其中應包含公平性(Fairness)、永續性(Sustainability)、及共同性(Commonality)三個原則;就社會層面而言,主張公平分配,以滿足當代及後代全體人民的基本需求;就經濟層面而言,主張建立在保護地球自然系統基礎上的可持續經濟成長;就自然生態層面而言,主張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而更重要的是2002年聯合國所啟動的「千禧年發展目標」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MDGs),其目的是制定一項具體的行動計畫,以便在全球範圍內減輕影響著幾十億人口的貧窮、饑餓和疾病問題。而「確保環境的永續發展能力」就是其中一項目標,其具體實現的指標包括:「將永續發展的原則納入世界各國的國家政策和方案,並扭轉環境資源的損失」、「減少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到2010年顯著降低其喪失率」、「到2015年將無法持續獲得安全飲用水和基本衛生設施的人口比例減半」、「到2020年使至少一億貧民窟居民的生活明顯地改善」等。

   不過儘管如此,我們依然可以發現,世界各國政府之間仍然缺乏一個具體的強制力量來滿足第三代人權中「發展權」與「團結權」,尤其是現在急迫必須解決的環境問題,猶如霍布斯(Hobbes)的巨著《巨靈論》(Leviathan)所述的「自然狀態」:每個人都有無窮的慾望與需要,但是世界上的東西都是不足的,所以就有持續的「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men against all men);而在這樣缺乏彼此約束的社會下,就是需要這樣的「巨靈」,也就是絕對的權威。而吾人認為,聯合國應該扮演這樣的「巨靈」,也就是世界政府的角色,來重新分配,讓各個主體彼此之間尊重與節制,才能讓人類文明永續發展、世界大同。如果聯合國在近年內不能解決人類貪婪與人口爆炸的問題,或許會有人倡導新的世界組織,來延續地球上所有動植物的生存。

參考文獻

-Claude, Richard P. & Weston, Burns H(1989),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Philadelphia :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Stackhouse, L Max(1984), “Creeds, Society, and Human Right – A Study in Three Cultures”, Grand Rapids , Michigan : Willian B. Eerdmans Publish Company .
-Vasak, Karel (1977), “A 30-Year Struggle: the Sustained Efforts to Give Force of Law to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UNESCO Courier . November.
-王志嫻 ( 2008 ) ,《 人權的發展與內涵 》, 人權教育基金會人權資訊 , www.chshs.tpc.edu.tw/resource/social/c1_1_2.doc
-黃聖堯 (2001) ,《 當代基督教人權觀 》,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博士論文。
- 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 www.un.org/chinese/millenniumgo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