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職棒假球案探討人權

聖約翰科技大學管理學學士 蔡孟軒

  從民國85年間的「黑鷹事件」及96年職棒簽賭案件,97年的米迪亞打假球案,一直到去年的「黑象」、「黑熊」、雨刷集團的打假球案件,可以了解這種賭球文化一直出現在台灣這麼民主的社會中,指使打假球的人的固然有錯,真正執行打假球的人也有錯,但沒有參予卻被點名的球員,他們錯了嗎?每一場花250~300元進場看球的球迷們,他們傻了嗎?後兩者的人權呢?被檢察官媒體辦案吃了嗎?被財迷心竅的不法人士吃了嘛?

   根據歷年來的辦假球案的方式,檢調都是先約談球員、組頭,到地檢署來進行說明,不坦承犯罪事實又被掌握具體犯罪事證的球員、組頭即當庭收押,沒有實質證據的,又可分交保或飭回,但只要球員「交保」,中華職棒聯盟及各球團就立即以「高道德標準」開除該名球員,並且永久封殺該名球員的所有的棒球路。試問,球員的人權在哪裡?他們確定犯罪了嗎?以2005年前興農牛隊投手何紀賢為例
·  2005年 -- 因涉及職棒簽賭案,被法院裁定以十萬元交保候傳,興農球團發離隊證明書兼開除。
·  2008年 -- 02月27日台中地方法院完成一審判決,雖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但由於退出球場多年,已經難以重返職棒。(後何紀賢對偵訊檢察官之發言表示不滿 (資料出處:維基百科http://twbsball.dils.tku.edu.tw/wiki/index.php/%E4%BD%95%E7%B4%80%E8%B3%A2)

   2005年只單純交保,就立即被開除,並且無法被其他隊伍再錄用,案件拖到2008年才還他清白,但他有因此就可以回球場嗎?沒有,因為一旦有案底,就無法再翻身,這樣球員們一點保障也沒有,連最該保護他們的球團,事情一發生就切割的徹徹底底,只因為他們的名字曾經出現在其他已確定犯罪球員的筆錄中,何謂人權?

   再近看98年發生的雨刷假球案,這時的球員已經有了保障,「球員工會」,但檢調有多了一條新招,媒體辦案,任何最新消息都透過媒體發表,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2009年11月25日的『從職棒簽賭案探討刑事司法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也發表了類似演說『球迷首先質疑檢調偵辦簽賭案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球員工會律師蔡瑞麟指出,「媒體報導很多事情,有些內容8成真實、也有9成都是錯的,對於檢調不利的消息,檢調就第一時間出面澄清,若是對於選手不利的假消息,是否也應該比照相同標準?」

   但畢竟球迷對於球員採取高道德標準,任何關於道德方面的不確實消息,都可能影響到選手的工作權。

   媒體未審先判與檢調未完全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造成某些選手名譽受損,楊清瓏指出,「這次辦案,我看不到選手、教練的人權在哪」。』 ,由此可見,台灣對於人權的尊重性,似乎是搖搖欲墜!(資料出處http://n.yam.com/cna/sports/200911/20091125201393.html)
再看,全台灣的球迷的人權也遭到迫害,球迷花錢進場看球,理當是有權力看一場貨真價實的比賽,賣力的跑壘,全力的揮棒,盡情的嘶吼,環境的舒適,這些球迷都有權力去觀看它、擁有它,但因為假球,數不清的民眾看了「演」出來的比賽。環境上,球場沒有規劃禁煙區、吸煙區,所以不吸煙的球迷就要被強迫吸食二手菸,上了就會想吐的廁所,規劃不良的走動路線,究竟球迷是花錢來享受還是花錢來被虐待,當然,球迷也可以選擇在家觀看轉播,但試想,當所有人都回家看球了,沒人進場看球,球團何來收入?球團沒收入,無法支付轉播金,無法支付球員薪水,球迷又該如何在家裡觀看球賽?這些侵害人權的問題也許是這麼微不足道,這麼的不引人注意,但它卻真真實實的發生在我們的生活中人權是普世的價值,只要生活在地球上,呼吸的到空氣,都應該去遵守它,去重視它,而不是到了自己被迫害的時候,才緊覺自己必須擁有它,我們要利用自己世上任何一股力量,去維護它,並嚴正拒絕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去傷害它,這樣世界才會真的和平,人民才可安居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