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灣司法人權的感思

公務員組員 江臺生

  對於「中華民國台灣」的司法人權,就個人的經驗及感受而言,純粹為零。怎麼說?因為「法律」對台灣的一般基層民眾而言,只是一種無法擺脫的『恐懼束縛』。感覺上它的功能,僅是達官與顯貴們,及法律專家(法官、檢察官、律師)們,爭權奪利的工具而已,絲毫不具任何維護一般民眾『公正』及『人權』的成份及意義。

  首先來看目前社會大眾,報張雜誌所報導有關司法人員違法、違紀事件無窮,所有的結果都無疾而終(無行政疏失,無任何懲處),反觀各類司法案件的勝訴例卻不及半,甚至於冤獄賠償,是否台灣司法人員進用管道有礙,或是台灣司法人員素質有待提昇。

  不言社會景觀,就個人夫妻二人的經歷而言,民國八十六年間因法院案件,遭國稅局補稅,提起行證訴訟,將該案件之台北高等法院二審定讞的判決書提供佐證,因個人非法學人士,看不懂判意也就罷了,誰知行政法庭之審判法官,竟然也看不懂,要求個人去法院問,為何這樣辦(判),意思是什麼?個人回應,這是台北高院的『判決書』,個人如何去問?是否可請貴法院去函釐清,結果竟然無下文,事後訴案撥回,並告知法院判決書對行政案件無效力。

  仔細想想,確實可悲!台灣的司法律令,可謂「先天失調,後天不足」,皆引用於外(西洋)來,由一些中國傳統所謂的「學者、專家」階層所訂立,基本上已經是場經過「學者、專家」階層們「咬文嚼字一番」的鬥爭下產物,它的主要功能已無涉『人權』,而是個「學者、專家」階層們,比較「中文文學造詣」的市場。

  因而這些司法律令所有的規範及結果,一般大眾是無法直接去體會與感受的,而它必需經由一群站在相互對立的立場上,以所謂「法律專家」的身份者,經過一場場的「中文文學造詣」比試過程後,產生出一個較佳的妥協結論時,也是令一般大眾一頭霧水的文學造詣用句,既便是身為法官者,也不一定能理解。

  更可笑的是,所有的這些『判決書』都是各自獨立的,相互間不具參考性,當然更沒約束力,同樣的案件,經不同的法官,竟會有完全對立的判決,美其名「『私』法獨立」(非司法獨立)。

  再則制度上為了突顯「學者、專家」階層的階級觀及自抬身份,將司法機構之辯護律師功能,定為「官」的階級,謂「檢察官」;借「司法獨立、調查不公開」之名,付於無限的『自由心證』及『行政裁量權』。造成被訴者之不平等「地位」及「權益」。同時亦營造了「官(法官)官(檢察官)相護」、「官(行政官)官(檢察官)相護」之特殊現象。

  長久以來所造就了「司法不公」的形象或環境,甚至更有者,使司法淪為「當權者」的打手或整肅異己的工具,任何案件只到了「檢查官」手上,被訴者一律就是罪犯的「有罪『斷定』原則」心證,連基本的『尊重』都沒有,惶論『人權』,而「無罪推定原則」純為書本上的用字。被訴者的立場,僅能處於聽天由命而已,祈望於奇蹟出現,自己能遇到位有『良知、良心』的檢察官。

  此非個人的悲觀觀點或論調,相信社會一般的基層大眾皆此感受,是否為「中華民國台灣」人的可悲。能否寄望「司法改革」能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確立檢察官僅為辯護律師之職,負舉(採)證之責,無押人「取」證權,使社會大眾能免於『司法恐懼』,所有的被訴者皆能擁有基本的被『尊重』及『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