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身心障礙者基本民行服務之檢討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員 蔡欽同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基本民行權利,先進國家除要求大眾運輸工具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外,對於前往搭乘大眾運具仍有困難者,尚會進一步提供類似計程車服務之「復康巴士」。所謂「復康巴士」泛指主要供身心障礙者搭乘之運具,可按照乘客預約之搭乘時間及地點,將乘客以「及戶運輸」 (door to door)或「鄰近路緣接送」(curb to curb)方式送至目的地。

  美國各地方政府對於復康巴士所訂定之服務辦法有中央法規 American Disability Act及Transportation Services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作為依據,因此比較沒有地方政府出現服務辦法訂定顯得簡略之狀況。就服務辦法包含之項目而言,基本上各地方政府除對乘客有相關規範外,對於復康巴士營運者亦有多項規範,完備性較高。就服務辦法之內容而言,雖然中央法規Transportation Services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對於復康巴士營運服務水準訂有相關要求,但該規定有很多項目不是齊頭式平等之要求,允許因地制宜,而各地公共運輸經營環境不同、相關部門擁有資源及辦理積極度亦不同,因此不同地方政府對復康巴士服務之規範也有嚴謹度及便民度上的差異,所提供之復康巴士營運服務水準同樣有差異。

  臺灣各縣市政府對於復康巴士所訂定之服務辦法並無中央法規作為依據,因此有縣市出現服務辦法訂定顯得簡略之狀況。就服務辦法包含之項目而言,基本上各地方政府均以乘客相關規範為主,對於復康巴士營運者較少規範,甚至沒有任何規範,完備性較不足。就服務辦法之內容而言,因復康巴士服務之提供並非法定辦理事項,而各縣市擁有資源及辦理積極度不同,因此不同縣市對復康巴士服務之規範也就有嚴謹度及便民度上的差異,所提供之復康巴士營運服務水準自然有明顯差異。

  由於臺灣各縣市政府所提供之復康巴士服務有明顯差異,有些身心障礙者覺得設籍地不同受到的待遇不同並不公平,因此建議中央政府應對復康巴士服務制定統一管理辦法。倘若朝此方向辦理,在規範上並不宜採齊頭式平等之規定,免得形成部分縣市提供更佳服務之阻撓,至於制定最低服務水準要求(例如服務對象、範圍及時間、收費標準、身心障礙人口配置復康巴士比例等)較為可行,惟實際實施時因各縣市擁有資源及辦理積極度不同,提供之復康巴士營運服務水準仍會有所差異,不可能各縣市有一致性的水平,但最低服務水準之要求可確保臺灣各縣市復康巴士服務均可達到一定水準。

  然而,目前臺灣復康巴士服務最主要問題並不在於缺乏統一管理辦法,而在於供需失衡,建議可採取下列 3措施來加以改善:

一、儘量爭取資源增加各縣市復康巴士車輛數,使各縣市之身心障礙人口配置復康巴士比例均可達到一定水準。

二、鼓勵計程車改裝無障礙運輸輔助設施,以增加身心障礙者可使用之運輸資源。

三、逐步提高大眾運具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比例,以降低身心障礙者對復康巴士之仰賴。

  此外,目前臺灣許多縣市因考量資源有限,復康巴士僅服務設籍當地之民眾,在服務範圍上亦多局限於該縣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或僅允許延伸至相鄰縣市行政範圍內,使得一些身心障礙者面臨到在設籍地外無法使用復康巴士之問題。在美國,符合搭乘復康巴士資格之乘客,可申請使用設籍地外之復康巴士,但各地復康巴士服務範圍亦有一定的區域性,惟其會透過轉運方式協助乘客前往服務範圍外之目的地。考量目前臺灣各縣市社福經費僅限於支應轄內居民之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在設籍地外往往無法使用復康巴士之問題,建議縣市政府可採互惠方式讓彼此的身心障礙縣 (市)民得在一定使用天數之限制下使用對方之復康巴士,車資優惠的部分由其設籍地縣市政府負擔;至於跨行政區之長途運輸,在身心障礙者可使用設籍地外之復康巴士之情況下,建議可透過相鄰縣市復康巴士彼此轉乘之方式來串接(由設籍地主管機關協調旅次會行經之縣市以安排轉乘串接服務,先將乘客運送至所轄服務範圍最外圍之適當轉運站再轉搭鄰接縣市之復康巴士進行串接,直到抵達目的地),使身心障礙者旅運行為更加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