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了解四代人權的演變

台北縣立丹鳳高級中學/台北縣立中平國民中學地球科學教師/地理科教師 劉育宏/張純瑛

  人權的發展可以從四百多年前談起,了解人權的起源、內容與發展,我們才能了解我們應具有的人權有那些,進而捍衛我們的人權,保障我們的人權。廿一世紀的 台灣 ,隨著政治民主化與科技進步,「人權」二字的能見度似乎大幅提升,然而,人權問題是否更被重視?人權的內涵是否更見釐清?人權的政策是否更完善?首先,就應該先從什麼是「人權」來了解起。

  人權就是「尊重」活生生的生活與生命,人權的起源與演變有其悠久的歷史背景,從反封建統治、反神學、反帝國主義,到後來廣為留為流傳的「天賦人權」,人權可以說是被神權和王權逼出來的,因為有神權和王權壓迫人,人就要站起來說明人活著不是為了神靈和君王,而是為了人自己本身。最初的人權運動追求個人尊嚴和人格獨立,強調人身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以及財產權、平等權、參政權等等。從 洛克 的 自然權力論 、 盧梭 的 社會契約論 、 羅爾斯 的 正義論 ,到歐美各國憲法的保障, 1689年 英國 的 權力法案 、1776年 美國 的 獨立宣言 、1789年 法國 的 人權宣言 ,再再都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人權的演變與發展,這些都是「第一代人權」的發展主軸。第一代的人權從16、17世紀到19世紀的反抗君主,使世界公民立足於人性的尊嚴,使人民的生命與生活有 免於被侵犯的權力, 「 第一代人權 」 是針對於個人消極權利之保障,因此第一代的人權也被稱為「消極人權」:即指公民及政 治權。

  第二代人權從 19世紀到20世紀初以經濟及社會人權為主要內涵,將範圍擴大到工作權、經濟權、社會福利權、勞動人權、組織工會、醫療保健、教育訓練……等。第二代的人權更為積極的爭取人民生活的權力及重視實質機會均等的意涵,意在打破天生貧富貴賤的不平等,保障每位公民的立足點相同。因此,第二代的人權被稱為「積極人權」:即指社會權、經濟權及文化權。

  第三代人權自19世紀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地紛擾不安,種族、宗教、族群的衝突及殖民主義的解放, 中華民國  國父 孫中山 先生在民族主義也特別提到「民族自覺」的主張。由此可見,第三代人權是以族群、社群、宗教、經濟……之自決、自治為主要內涵,指涉的是人類生存條件的「連帶關係權利」。因此,第三代人權被稱為「人權的擴張」:即指民族自主權及經濟發展權。

  第四代人權從二次世界大戰後迄今,被稱為「新興人權」,是目前最新、正在發展當中的人權保障,而在此之前的前三代人權則稱為「有限人權」,新興人權被視為「普遍人權」。 1949年 聯合國 通過 世界人權宣言 、1976年生效的國際人權公約,對人權有了比較明確而具體的保障,這些新興人權包括了社會權、環境權、抵抗權、隱私權、人格權、資訊權(知的權力)、和平權及發展權……等等。第四代的人權隨著人權、環境運動、生態學等三股思潮的蓬勃發展,除了前三代人權重視當代世界公民的權力外,也慢慢演變成重視下一代世界公民的權力,不侵害下一代世界公民的權力,且兼顧下一世代生存需求為前提。1972年於 斯德哥爾摩 所通過的「 人類環境宣言 」中明確化其概念。該宣言指出「人類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環境之責任。」,點出了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的概念。其中以環境人權為維護地球環境與下一生存世代為最重要的意涵。環境人權的特性在於,其並不區分年齡、性別、種族及宗教,每個人皆會與環境權發生關係,並具有跨領域、跨世代正義(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的性質。在「環境屬於公共財」的概念下所發展出來的「環境人權」,更支持個人下列的想法:我們這一代不可獨占或支配環境的使用,更沒有人能擁有消耗、破壞環境的權利。事實上全球人類擁有一個「共同的未來」,我們這一代應秉持「永續發展」的理念,也就是說可長可久的發展必須能「既滿足當代的需求,而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本身需求的權力」。今日,環境人權與永續發展的概念已經漸漸被全球各國廣泛接受了,並且為地球人在廿一世紀生存與發展必須依循的方向。

  人權從最早保護個人安全、保護個人財產、保護個人家庭的出發點開始,到最後發展到要保障自己的知識,保護追求知識的自由、保障言論自由、保障參與政治的自由,到最後保障的內容越來越豐富,甚至保障到下一代公民的權力。隨著時代不同,會產生不同的壓力,就會產生什麼樣的人權新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