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術傳統整復等民俗療法從業者工作應予保障

高雄市國武術會理事長 陳藝元

一、傳統損傷療法是人類最早的醫療方法,原始人類因跌撲、打鬥或勞動而受傷時之療法,唐代在太醫署設有「按摩科」, 元代稱「正骨科」,明代設「接骨科」,清代設「正骨科」,現代為「傷科」或「傷骨科」。其治療方法均出自祖傳師授,此項專門醫術自古至今尤為武術家薪火相傳所專長 。台灣現有之國術館,除教武術外,並兼損傷接骨業務,乃薪火相傳不容改變之行業。

二、民國六十四年,行政院衛生署 公佈新 醫師法,竟排除損傷接骨醫療行業,而以行政命令公佈「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該辦法有極不合理與不切實際之規定,其中第三條:「所稱損傷接骨技術員,係指依中醫師指示從事國術損傷接骨整復之人員」,第九條:「技術員不得給患者內服藥品」查自有文字以來損傷接骨即自成一個獨立醫療體系,或稱「按摩料」「接骨科」「正骨科」「傷科」「傷骨科」,雖以手法來治療損傷患者,但仍須籍藥物來消腫、定痛,消瘀、散毒、舒筋活血和絡,以增加療效,古書醫典均有記載,從未有須在其它醫師指示且不得給患者內服藥品之規定,此管理辦法實施十幾年後,從業技術員因好心救人而違反前二項條文,被依醫師法移送法院判刑者,已達數百人之多,其家庭遭受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刑滿出獄而徬徨無依者,不知凡幾?其情堪憫。

三、民國七十七年由各縣市國術會所發動之「台灣地區國術損傷接骨業受害請願行動促進會」共二千餘人首次走上街頭為自身之權益向行政院衛生署、立法院、監察院陳情、請願,經過多次的磨合與溝通,終於 82年11月19日 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項」 (附件1)。

  民國八十四年行政院內政部 84.10.19台內戶字 8404361號函,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84年9月25日 衛署醫字第 84061408號函,將國術損傷整復等相關民俗療法職稱定名為「 傳統整復員 」(附件 2),民國八十六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10.14台86勞資一字第044178號函指示,將傳統整復列入「職業工會分案標準表」(附件2),國術損傷整復從業人員自82年起便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的公告及內政部和勞工委員會的公函,規規矩矩的為全民健康服務,為健保局節省支出,並以維持家庭生計。

四、民國九十四年國術損傷相關團體為配合政府證照政策,由立法委員羅世雄國會辦公室邀請行政院衛生署、勞委會及各相關單位(附件 3),於 94年9月6日 在立法院召開「 國術傳統整復員技能檢定政策公聽會 」 (附件4),會中業者皆認同由政府管理,會後由勞委會中部辦公室於 94年12月23日 在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召開「 整復推拿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座談會 」(附 5)。研討為避免整復員喪失工作權,可否如物理治療師等,將傳統整復從業者,透過訓練、考試取得證照後,施行傳統整復工作。

五、正當傳統整復從業者滿懷希望,期待政府考照制度早日實施時,經由報導得知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邀集各界與中醫界代表開會,建議將推拿認定為中醫專屬的醫療行為,上呈衛生署,若衛生署確認通過,最快一個月內可公告實施,屆時坊間的國術館、民俗療法業者或其它一般民眾,將不得宣稱與執行推拿行為(附件 6),若果如此,將使近十萬名的國術損傷整復、民俗療法從業者,喪失工作權,影響生計人口數將超過二十萬人,屆時為了工作權,為了生存恐將又會走上街頭抗爭。

六、國術損傷整復數千年歷史,在台灣亦有三百多年,從未被禁,政府實 施 醫師法時,亦公佈「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來保障從業者的工作權及我國國粹,行政院衛生署 82年「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項」,亦是從業者走上街頭為自身權益向行政院衛生署、立法院、監察院陳情、請願,經過多次的磨合與溝通,並由衛生署邀請署內各處主管及中、西醫師公會與國術會多次開會的最後結果。而停止該公告之適用,及欲將推拿認定為中醫醫行為之決策過程,卻從未邀集當事者各級國術會及國術損傷整復從業者參與,如此政策的決定,似乎太過草率。

建 議:

一、國術損傷整復為我國國粹,已有數千年歷史,在台灣亦有三百多年,現行從業人員係依據 64年9月9日 行政院台(64)衛字第6808號函核定,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字第78485號令發布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及 82年11月19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相關事項」從事傳統整復推拿工作賴以維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政府政策之延續性,是否可以「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及「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項」為基礎,遵行教(訓)考用等原則,推動傳統整復推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立法,讓現行從業人員有參與特考之機會,並可保存我國國粹。

二、未來民俗調理業者業務管理及相關輔導事項,建議依行政院衛生署 99年3月15日 公告之「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刪除收驚、神符、香灰等項目,其餘保留,並委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劃納入相關職業訓練及技能定,以提昇從業人員之責質。

三、訂定過程除主管單位、專家、學者外,應有中華民國國術會,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及各縣市國術會及民療法從業單位。

四、新政策未訂定前,暫時不要將推拿認定為中醫醫療行為,來禁止國術館、民俗療法業者或一般民眾執行推拿行為。

傳統整復員之緣由

行政院衛生署公文 82.11.19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公告事項

(一)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如下:

1.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2.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行為。

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二)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行政院內政部公文 84.10.19台(84)內戶字8404361號函

主旨:有從事外敷膏藥、生草藥、藥洗、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傳統民俗療法業者之職業變更登記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84年9月25日 衛署醫字第 84061408號函。

二、從事主旨所列之各類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者,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如其工作符合職業定義,可憑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各該社會團體出具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辦理其職稱登配為「 傳統整復員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文 86.10.14台86勞資一字第044178號函

主旨:一、傳統整復申請職業工會建議列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案標準表」意見彙整表。

二、凡從事損傷、穴道、經絡、運動損傷整復等勞工屬之…。

說明:新增項目:從事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正名為「 傳統整復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