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權觀點探討著作權保護制度

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 副教授  葉清江

摘要

  有關國內外於研究或討論著作權方面之研究,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關於法律層面的探討及文化層面的探討,但未能有效解決著作權保護的相關問題。本研究主要乃是從人權來看著作權法,視「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互惠的權利與責任,則是公正社會中每個人所應謹守的著作權法。最後,本研究也提出尊重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更應是人權教育重要的一環。

壹、前言

  時下大學校園附近之影印店常接受學生委託,大量影印原文教科書之行為,導致國外著作權人訴請檢察官搜索、扣押,引起各界重視。莊伯仲[1] 針對北區12所大學的大一、大二學生,其中有效樣本826份的調查指出,儘管有9成大學生知道大量影印教科書會侵犯著作權,但仍有50.6%的學生選擇影印教科書。

  此外,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2]於2009年11月26日公布調查指出,雖有97%的大學生知道影印正版書籍可能違反著作權法,但仍有高達52%的學生曾影印整本教科書。盜印行為的大學生中,公立學校生占57.2%,超過私立大學與技術學院學生;其中師範院校學生盜印特別嚴重,高達70%。再者,華泰文化事業總編輯杜啟華指出,出版業也警覺到這個情況,若社會沒有對知識財產的基本尊重,對於創造者來說,便失去創新的動機,會直接影響社會競爭力,因此著作權的保護是重要的議題。

  有關國內外於研究或討論著作權方面之研究,盧文祥[3]指出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關於法律層面的探討,過去的焦點主要是放在著作權法修訂,或是國際著作權法的比較,近年來由於網路的盛行,而討論的重點,舉凡隱私權與合理使用都是討論的重點。二是關於文化層面的探討,焦點在於英美等擁有大量著作權的國家,如何藉由著作權的交易買賣行為,將帝國主義輸到世界各國,造成文化罷權的現象,及這些現象對其他國家所造成的影響,重點多放在國家間的政經情勢與文化強弱等相關議題。

  如從法律觀點,允許「合理使用範圍」內的影印,但究竟印了多少是「合理」,法庭實務上都是依個案而定。有些大學圖書館標明「不能印超過3分之1」,其實是錯誤的觀念,有時只印了2、30頁,卻是該書最精華的部分,侵權還是成立,不少案例都因而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連封面、版權頁一起印,就涉及侵害私文書,除了違反著作權法,還可能被多加一條偽造文書罪。因此從法律之觀點來討論著作權的保護是不夠。

  人權理念的揭櫫與探索,可溯及17、18世紀西方學者倡導天賦人權的思想,然而,人權觀念的普及與人權保障的落實,卻是兩次世界大戰後,人們對基本人權及自由和平的努力成果。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後又陸續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國際公約」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條款,至此,人權的定義與範疇、人權的尊重與實行,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並有具體的宣言條例及國際公約可資參考;人得以有活得像「人」的尊嚴,而維護、保障人權的理念也逐漸成為一個超越國家、種族、文化和宗教等差異的價值體系。因此本研究擬以從人權的觀點來討論著作權的保護。

貳、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此外,對於教科書的影印,著作權法制訂了一些合理使用的規定,依照以下這些規定影印教科書,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4]:

1、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學校和老師都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書籍作為上課的教材。所謂的合理範圍當然要跟老師講課的內容有關係,就國際實務上客觀的標準來說,通常指影印一本書的一部分,如果影印全部的話,很難被認可為合理範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2、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學生可以要求學校圖書館影印教科書裡面的一部分,另外也可以印期刊裡的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3、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學生可以用圖書館的影印機或自己家裡的影印機,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來使用,現在許多圖書館都採用投幣式影印機或出售影印卡,方便學生使用影印機,這種情況下,學生就可以自己印。

4、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學生需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而所用的部分,佔教科書整體的比例不大,對市場影響有限,客觀上可以認為是合理範圍的話,甚至也可以利用影印店或便利商店的影印機,來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拿來上課,學生、影印業者都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5、至於到底印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很難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判斷。但是可以確定的說,如果影印整本教科書,是超過合理使用範圍的,一定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參、人權


  人權(human rights)[5]是一個相當新的名詞,事實上它是在第二次界大戰結束,一九四五年聯合國成立後,才被廣泛引用的名稱。人權是取代具有爭議的天賦人權(natural rights)一詞而來的。現代絕大多數的法學者、哲學家、人道主義者,無論其文化背景爲何,均公認在理論上人類生而具有基本人權。此一人權的潮流直接影響了美國、法國、墨西哥、俄羅斯,甚至中國等各國的革命運動。因此在二十世紀的後半部,人權學者Louis Henkin就認爲“人權已在原理上獲得了根本的普遍接受”,使得“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敢於反對人權的主張”。然而這並不是說人權的定義和內涵已有完整的共識。聯合國成立時,雖然各會員國承諾他們將以聯合或個別的行動來“觀察”與“尊重”基本人權與自由,並且此一基本人權不應因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而有差別待遇,但是各國間對於人權的內涵還是有所爭議,因此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並未詳列人權條款。經過一番的努力,聯合國大會才於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日通過並公佈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nan Rights)。人權的主張至此已經獲得全人類的共識。

  因此,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皆應享有的權利,不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以達到尊重個人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因此,人權教育實際上是關乎人類尊嚴的教育,也就是在幫助我們瞭解「人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方面的發展,也讓我們檢視社會上有哪些問題是違反人類尊嚴,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問題,如種族主義、性別歧視等議題,從而採取行動,解決問題,去除阻礙人權發展的因素,建構一個美好的社會。

肆、討論

  長久以來,出版業者之著作權相關議題就困擾著教育部、出版業者、其他出版競爭業者與學校,其中包括著作人使用他人著作所面臨的授權困難問題,以及出版業者對出版品著作權的壟斷,造成出版品的市場獨占,其他業者或學校無力對抗書商等問題。這些問題在現行法或實務操作上並非無解,祇是必須釐清某些著作權觀念,才能藥到病除。

  著作權理念的缺乏,其實跟我們社會長時間不尊重專業有內在的關聯,也與整個社會缺乏自主的多元化息息相關。因為不尊重專業,所以買票聽演奏覺得是浪費,因為沒有多元民間社會的自發生命力,社會也無法支持藝術、體育等自發性的生機,也使得這些藝能領域、無法累積更大的創作資源,形成惡性循環。許多學生認為不值得花三百元只聽一首好聽的歌,但也反映了此一無奈事實。

  事實上,各類書籍包括教科書都是作者無形的智慧心血,享有著作權,應如同尊重他人有形財產一樣的加以保護。如果從人權來看著作權法,也許會有更深層的認知,人權的中心思想是不斷地探索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為法則,社會成員從而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由此可知,「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互惠的權利與責任,則是公正社會中每個人所應謹守的著作權法,因此人權即是尊重、合作、公正、正義等觀念,進而促進著作人之個人權利與責任、社會責任、全球責任的理解與實踐。

  因此就著作財產權而言,法規賦予著作人一定的財產上專屬權,並不是因為那些權利是「天賦人權」,而是因為法律希望藉著給予著作人尊重,使社會上的著作質與量增加,促進國家進步與發展。由此可理解,著作權人被尊重享有著作權法上所規範的權利,至於著作權法未規範者,均屬社會大眾所彼此尊重。總之,從人權來看著作權法的之目的(促進國家進步與發展),如果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尊重(如:尊重使用條款),應該可以理解為立法者將該被限制部分交給社會大眾享用,即剝奪著作人權而賦予使用者權,因此尊重使用可以被認為是著作權法建構使用者權的依據。

伍、結論

  有關國內外於研究或討論著作權方面之研究,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關於法律層面的探討,過去的焦點主要是放在著作權法修訂,或是國際著作權法的比較,近年來由於網路的盛行,而討論的重點,舉凡隱私權與合理使用都是討論的重點。二是關於文化層面的探討,焦點在於英美等擁有大量著作權的國家,如何藉由著作權的交易買賣行為,將帝國主義輸到世界各國,造成文化罷權的現象,及這些現象對其他國家所造成的影響,重點多放在國家間的政經情勢與文化強弱等相關議題。

  本研究主要乃是從人權來看著作權法,事實上,各類書籍包括教科書都是作者無形的智慧心血,享有著作權,應如同尊重他人有形財產一樣的加以保護。如果從人權來看著作權法,也許會有更深層的認知,人權的中心思想是不斷地探索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為法則,社會成員從而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由此可知,「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互惠的權利與責任,則是公正社會中每個人所應謹守的著作權法,因此人權即是尊重、合作、公正、正義等觀念,進而促進著作人之個人權利與責任、社會責任、全球責任的理解與實踐。事實上,各類書籍包括教科書都是作者無形的智慧心血,享有著作權,應如同尊重他人有形財產一樣的加以保護。

  最後,尊重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更是人權教育重要的一環。也正因為我們要真正貫徹及取締各式侵權行為,所以更要審慎規劃人權教育,以解決教育部、出版業者、其他出版競爭業者與學校,其中包括著作人使用他人著作所面臨的授權困難問題。

參考文獻:
1.聯合報2007.03.08 第C8版
2.蕭惟珊、吳素柔,調查非法影印 公立大學生比私校嚴重,中央社台北2009年11月26日
3.盧文祥(民94)從創新觀點檢視創作共享機制與著作權保護及知識分享擴散之關係,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論文
4.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328&guid=5fca9c4e-2617-47f1-8c6b-e5ee4bb6a23d〈=zh-tw
5.http://khhcu.sam.com.tw/blog/?45/action_viewspace_itemid_3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