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死刑的存廢與人權

自由業 樊君泰

  前法務部長王部長,因認為死刑違反人權,故而拒絕簽署死刑的執行令,此一舉動,在我國社會上,造成極大的影響,其中有人大表贊同 但是也有很多人民持反對的意見,以下本文將試把雙方意見加以論述 ,並將管見予以評論之。

就贊成廢除死刑者而言,其中的論點,約有下列數項:

  一.就憲法之規定: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僅規定國家在滿足法律的要件下,使得「限制」人民權利,而死刑,則屬「剝奪」人民的生命權,故應屬違憲。

  二.就刑法之目的:刑法之目的,除為保障被告之人權,以免裁判者之擅斷,而非係保障被害者或其家屬,進而成為其復仇之工具。

  三.死刑本身之不可回復性:因死刑一但執行,如有誤判之情形,則被執行者之生命將無從回復,故在避免發生不可彌補的情形下,死刑應予廢止。

就反對死刑者而言:

  一.就憲法之規定而言:我國實務一向承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效力,等同於憲法之規定,而大法官會議第一百九十四號解釋,明確指出死刑之規定,並未違反憲法之意旨。

  二.就刑法而言:刑法本身之發展,本身即具有濃厚的應報色彩,雖然現在有不同學說希望加以改變,但仍然不能否認刑法中存有報應之規定。

  三.對社會安全的考量:死刑之判決,往往係因該行為人的犯罪行為 被社會大眾認定,其罪行重大,不適合再與其他人民共同生活,故應予永久隔離之下,才有死刑之執行,從而就社會的安全性考量下,死刑仍有其存在之必要。

  管見認為死刑的存廢問題,應就國家的發展情形而定,但最終仍應以廢除死刑為目標,因為社會的安定,是建立在每個個人的身上,換句話說,只有保障每個人的人權,才能保障整個社會所有人的人權 在死刑的不可回復性下,就有人可能因為誤判,而剝奪其最根本的生存權下,死刑則應予以廢除,但是政府官員,則仍應完成相關的配套措施(如立法規定真正的「終生監禁」,對人民的再教育,對被害人或其家人之輔導等) 而非隨意決定死刑之存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