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是不是保障人權的作法

苗栗縣溪洲國小校長 陳震宇

壹、何謂人權

   人生而自由平等,這是基本的的人權。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是國際社會第一次就人權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對於指導和促進全人類的人權事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1950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聯合國定為「國際人權年」。

   《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其他出身、身份。這些權利和自由可分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兩大類。」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人身權、不受奴役和酷刑權、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無罪推定權、財產權、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參政權和選舉權等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同工同酬權、休息和定期帶薪休假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和享受適當生活水準權、參加文化生活權等等。《世界人權宣言》同時規定,a href="http://zh.wikipedia.org/zh-tw/%E6%9D%83%E5%88%A9" title="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個人在享受權利時,應依法尊重他人的權利,並服從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

貳、贊成廢除死刑的理由

     尊重生命,保障人權。

  1. 怕司法不公,誤判或冤獄使死刑導致無可挽救的後果。
  2. 富人請得起好律師,窮人誰為他辯護力爭?
  3. 期盼罪人悔改。
  4. 不可殺人。以暴制暴並非良策。
  5. 心懷寬恕比心懷報仇更正面。
  6. 人難以能保證有一天自己不會也變成強姦殺人犯。
  7. 死刑常被濫用。
  8. 死刑造成很多家庭悲劇。塑造很多破碎家庭,讓社會有更多社會問題。
  9. 對犯罪者罪行的懲罰,還有很多比死刑更好的替代方案。
  10. 除了死刑外,尚有其他管道補償受害者家屬,且受害者家屬補償和死刑是兩回事。
  11. 政府和法律固然該揚善止惡,但死刑不是好方法。
  12. 沒有確實的數據表明死刑比無期徒刑更有用,死刑的費用亦不比無期徒刑低。

參、反對廢除死刑的理由

  1. 死刑是司法與社會秩序的最後防線,為了避免殺人魔藉由保障人權的司法漏洞,再度出來犯案。
  2. 人權不該為廢死的理由,當保障凶手的生存權的時候,有人想過死者與其遺族的人權嗎?
  3.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做什麼就會得什麼是合理的。
  4. 自己殺了人就該敢做敢當,不犯下被判死刑的罪就不會受到死刑懲罰。
  5. 死刑是補償、撫慰受害者家屬的方式。
  6. 多數民眾支持死刑,廢除死刑是忽視民意的表現。
  7. 死刑花用較低,且許多人不願意花錢養罪大惡極的人。

肆、我對廢除死刑的看法

  1.與死刑相關的法律,廢除法定唯一死刑,或增列死刑判定的條件(限縮法官自由心證的裁量權),或限縮適用於死刑的罪名。

      2.以真正的「永久監禁」取代死刑。目前各國的無期徒刑在關滿法定年限後,或是遇上大赦、特赦,或假釋,將導致出獄。   

  3.法定的死刑備而不用,或技術性的拖延死刑的執行。(非常上訴、更X 審、借提為他案之人證……等)。

  4.將死刑自法定刑中移除,也就是永久廢除死刑。但如遇上窮兇惡極、滿手血腥的殺人凶手時,執政者將背負包庇凶手的惡名。因此有些地區可能迫於民意而短暫恢復死刑。

  5. 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之罪行的懲罰,而且必須經過司法體系合格法庭最後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以及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明定締約國應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已是國際人權趨勢不可逆的潮流。整體來看,這些國際公約都認為,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能任意剝奪。即使判處死刑,死刑犯也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同時不得判處十八歲以下的人死刑,也不得執行孕婦死刑。

伍、結語

  面對剝奪生命如此嚴肅的問題,除了寄望每位法官皆能發揮「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之精神,我們認為應先行停止執行死刑,除了讓政府可以從容規劃替代死刑的配套措施外,也讓社會大眾能夠理性思辯死刑的意義究竟何在、人權立國的理念與死刑存在可否相容等議題,以作為未來立法廢除死刑的共識基礎。相信這將有助於我們每一個人在面對國際社會廢除死刑的呼籲時,重新思考自己對生命的價值觀,而不是陷入只要存在就是合理的窠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