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何謂人權
人生而自由平等,這是基本的的人權。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是國際社會第一次就人權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對於指導和促進全人類的人權事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1950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聯合國定為「國際人權年」。
《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其他出身、身份。這些權利和自由可分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兩大類。」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人身權、不受奴役和酷刑權、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無罪推定權、財產權、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參政權和選舉權等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同工同酬權、休息和定期帶薪休假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和享受適當生活水準權、參加文化生活權等等。《世界人權宣言》同時規定,a href="http://zh.wikipedia.org/zh-tw/%E6%9D%83%E5%88%A9" title="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個人在享受權利時,應依法尊重他人的權利,並服從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
貳、贊成廢除死刑的理由
尊重生命,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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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司法不公,誤判或冤獄使死刑導致無可挽救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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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請得起好律師,窮人誰為他辯護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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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罪人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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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殺人。以暴制暴並非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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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懷寬恕比心懷報仇更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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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難以能保證有一天自己不會也變成強姦殺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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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常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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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造成很多家庭悲劇。塑造很多破碎家庭,讓社會有更多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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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者罪行的懲罰,還有很多比死刑更好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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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死刑外,尚有其他管道補償受害者家屬,且受害者家屬補償和死刑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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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法律固然該揚善止惡,但死刑不是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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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確實的數據表明死刑比無期徒刑更有用,死刑的費用亦不比無期徒刑低。
參、反對廢除死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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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司法與社會秩序的最後防線,為了避免殺人魔藉由保障人權的司法漏洞,再度出來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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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不該為廢死的理由,當保障凶手的生存權的時候,有人想過死者與其遺族的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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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做什麼就會得什麼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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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殺了人就該敢做敢當,不犯下被判死刑的罪就不會受到死刑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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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補償、撫慰受害者家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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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民眾支持死刑,廢除死刑是忽視民意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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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花用較低,且許多人不願意花錢養罪大惡極的人。
肆、我對廢除死刑的看法
1.與死刑相關的法律,廢除法定唯一死刑,或增列死刑判定的條件(限縮法官自由心證的裁量權),或限縮適用於死刑的罪名。
2.以真正的「永久監禁」取代死刑。目前各國的無期徒刑在關滿法定年限後,或是遇上大赦、特赦,或假釋,將導致出獄。
3.法定的死刑備而不用,或技術性的拖延死刑的執行。(非常上訴、更X 審、借提為他案之人證……等)。
4.將死刑自法定刑中移除,也就是永久廢除死刑。但如遇上窮兇惡極、滿手血腥的殺人凶手時,執政者將背負包庇凶手的惡名。因此有些地區可能迫於民意而短暫恢復死刑。
5. 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之罪行的懲罰,而且必須經過司法體系合格法庭最後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以及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明定締約國應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已是國際人權趨勢不可逆的潮流。整體來看,這些國際公約都認為,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能任意剝奪。即使判處死刑,死刑犯也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同時不得判處十八歲以下的人死刑,也不得執行孕婦死刑。
伍、結語
面對剝奪生命如此嚴肅的問題,除了寄望每位法官皆能發揮「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之精神,我們認為應先行停止執行死刑,除了讓政府可以從容規劃替代死刑的配套措施外,也讓社會大眾能夠理性思辯死刑的意義究竟何在、人權立國的理念與死刑存在可否相容等議題,以作為未來立法廢除死刑的共識基礎。相信這將有助於我們每一個人在面對國際社會廢除死刑的呼籲時,重新思考自己對生命的價值觀,而不是陷入只要存在就是合理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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