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與正義

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副理 陳美瑟

媒體殺人恐怖事件簿

  95年3月 「南迴搞軌案」偵查期間,被檢方列為涉嫌人的李雙全,在媒體密切報導與社會輿論中,於案發後 8天自 縊身亡; 95年3月台中一位 張姓 老師,與十三歲的國中女學生發生師生戀,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偵查期間在報紙、電視頻頻播報下, 張姓 老師選擇上吊自殺; 95年1月,台北一位徐姓大學生在捷運強吻國中女生被送法辦,在報紙宣稱「徐姓大學生可能會面臨最重十年的牢獄之災」後,電視隨即跟進強力播送,大學生第二天上吊自盡。97年馬總統提名 前交大校長張俊彥為考試院長時,媒體隨即影射張俊彥接受 被外界喻為「新金融商品教父」的 寶來證券總裁 白文正1億元捐款,以金錢換取 名譽博士學位 ,不堪受辱的白文正在澎湖自殺身亡。當新聞記者為追新聞而大肆渲染、當新聞媒體為搶收視,不斷播放未經證實的案情時,可有想過在追求真相來臨之前,平面與電子媒體聯手炒新聞的行為,已造成「媒體殺人」的恐怖事件。

媒體拖欠無辜者的道歉

  98年6月 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平反 白文正與 張俊彥兩人的「供養傳言」,但對已身亡的白文正與其家人,卻是永遠彌補不了的傷痛。因為在事發當時,媒體全面性的追殺,早已造成當事人名譽與社會觀感的重大損失,對當事者與其家人都是一種幾近死亡的凌遲;如今平反的新聞報導,卻是置於ㄧ角、ㄧ日露出,與當初鋪天蓋地的版位數,有著天壤之別。監委調查報告已提出許久,卻遲遲未見當初對白文正開第一槍的媒體公開道歉,亦未因此事件,而有所省思或收歛,媒體集體預謀殺人、新聞追殺人的悲劇,還是不斷的在出現!

檢調與媒體的共犯結構

  台灣媒體與檢調單位,有種微妙的共生結構。檢調單位為了應付媒體的追查新聞真相的壓力,會「不小心」的放出一些偵辦進度『餵』記者;而記者為了贏得同業競爭,為挖獨家消息,忘記應有的監督立場。例如部份檢察官違反『偵察不公開』原則,主動釋放案件調查情形,透過媒體的撲殺,造成社會輿論間接影響法官判決。從「南迴李雙全案」、「白文正案」、「太極門案」,都可看到檢調單位「違反偵查期間不公開」原則,放話給媒體,媒體未經求證即配合散佈不實言論,引發社會集體負面觀感,在千夫指、萬夫罵的氛圍中,已在審判之前,讓當事者重傷命危。現今媒體發展,已從新聞服務業,直接跨足到司法的領域,與少數違法濫權檢察官聯手成為台灣案件審判的地下雙煞。

忽略當事者人權的尊重

  在西方國家慣稱媒體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以外的「第四權」 ,具發揮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之制度性功能。反觀台灣, 不論是報紙或電子媒體,在新聞取材上,圖片要辛辣、內容比血腥,不問內容正確、不管事實證據,只要能為搶到頭條,對於新聞應有之社會道德、新聞自律、對當事者應有的尊重與同情,早已不在記者、媒體長官與老闆的考量中!當相關監督單位提出糾正時, 媒體訴求「新聞自由」,無形中享有 和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併立之超級權力,早已凌駕於司法、行政及「人權」之上,變種成為一種間接式殺人卻無刑責的怪獸,成為社會的公害。

導正新聞怪獸噬血的心藥

  大眾傳媒不僅扮演世界訊息傳遞的角色,更承擔引導社會輿論、構建和諧社會的責任。 1987年7月台灣解除戒嚴、開放組黨,1988年元旦報禁隨之開放後,無線電視、有線頻道群雄並起,造成媒體市場日益競爭,媒體 變身為 經濟產物,謀取最大經濟效益為公司目標。於是在營利的惡性競爭下,種種脫序、有失專業的表現也就層出不窮了, 忽視了媒體本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 面對新聞媒體亂相,唯有正視其應有之社會道德與正義,方能撥亂反正。具體改進方向有:

1.堅持新聞專業,拒絕娛樂化、低俗化或人為加工製造新聞,誤導社會善良風氣, 或造成社會恐慌。

2.善盡輿論監督權利, 幫助公眾了解政府事務,並促使政府謹守法治和人權,不應 對案件進行主觀的渲染,形成"一邊倒"的輿論導向,進而造成"媒體審判"。

3.追求新聞 真實性原則,力求新聞來源明確性,按照事物真實狀況報導,而不是根據報導者個人對事物的觀點和推測。

4. 面臨職業責任和道德責任相衝突時,應將社會責任、新聞道德放在首位。

  回顧過往,許多政治、社會案件,在未證明當事人有罪之前,媒體即大肆渲染, 對告知社會真相,形成公平正義之輿論,監督公務機關暨所屬人員奉公守法,符合社會期待與社會利益等第四權,所應該踐行之義務完全漠視。 透過握在手上的媒體平台,以新聞報導方式,進行法庭外社會審判,加上檢察官亦未依法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基本要求,造成媒體連續殺人的亂相。「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兩大原則,是法治文明社會最基本的底線,卻因新聞媒體與檢察官的不知自律而屢遭踐踏,如果政府仍視若無睹、社會大眾依然麻木不仁,明天受害的將不只是報紙頭條上的陌生人,你我都有可能成為下ㄧ個被製造出來之假新聞的無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