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用生命去學習愛與尊重

元培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學生 梁璦玲

  『人權』廣泛的意思應可用 ” 人類的權力 ” 來解釋;又可分為先天與後天的權力。人生存在這萬物之間短短數十年,人生下來應該都要有被愛的權力;沒有任何人可以再去剝奪新生命的生存權;很遺憾的是近年來有一弒殺親人、孩童、兒虐事件在這已經冷漠的社會上不斷出現。這些事件是不是有它不為人知的背景因素呢?我想是有的!只是在我們整個社會芬圍及政府體制下,能不能夠關心與照顧到社會家庭的每一角,這是有待再加強的。

  『愛』是能讓人心靈感動與幸福感的來源。就以自己而言;或許在過去的記憶中沒有在被愛的環境下成長,自己也不懂被愛的感覺為何?但自己為人母後,體悟到愛需要用生命歷程去學習體會,且給予生命;自然先天愛的本能即能展現。這也是人的責任權;亦是愛自己、愛生命、尊重生命與自我尊重的提升。

  『學習尊重』人生人人未必平等,平等的是人人都有學習的機會,學習面對人的差異性,包容他人與自我的不足,面對人生挫敗、不如意的經歷,其實都是在讓自己反省、修正、學習自我心性,讓自我心靈層次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