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讓出來的

工業技術研究院/研究員 陳治貞

摘要

   本文從實務觀點,討論「人權是爭出來的嗎?人權可以爭得到嗎?」從而了解「人權」是因為有人願意「禮讓」,對方才會獲得的。

本文

   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敘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該敘述明確交代聯合國共同認定的「人權」,其主體思想是什麼。

   從法律的觀點,該敘述第一句話已說明「人權」的一切。但是它又補上一句,把「人權」的適用性打了一個大折扣。試想,全世界人類何時才有理性?何時才有良心?何時才會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因此我個人認為,1948年聯合國大會做了一個不切實際的宣言。

   該宣言共30條內容的第二條至第二十八條,都在敘述個人應該具有那些權利。只有在第二十九條,才說明「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但並未敘述有那些義務),增加兩項限制:

(1)「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與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2)「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於是,各國法律必須不厭其煩的描述人民權利和自由的內容與疆界。否則,模糊的灰色地帶必然有無窮的紛爭。但是,又有多少人能記得住或弄得清楚那厚厚的六法全書,以及那經常修改的執行細則?所以,有了鉅細靡遺的法典,依然有無窮的紛爭。

   以台灣來說,中華民國既然已退出聯合國,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當然沒有必要遵守囉?所以在台灣也要講「人權」嗎?

   正如同吾人關切的交通安全。人人遵守一些交通規則,並不保證交通安全。但是,只要人人願意「禮讓」,交通就安全很多了。因此,「人權」是因為有人願意「禮讓」,對方才會獲得的。如果人人在字面上、在生活的各方面,都在爭取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所謂「寸土必爭」的衝勁,則人人都在打橄欖球,衝突必然不斷。

  如上所述,吾人所稱的「人權」,實質上是在讓個人擁有生活可隨意運用的空間。可是,地球只有一個,卻同時擠進近60億的人口,以及無數的其他生靈。每個生命個體都在要求生活與生存的空間,每個個體都在劃清界線,寸土必爭,錙銖必較。在「界線」邊緣還有轉圜的空間嗎?於是,「沒有空間」的壓迫感,造成生命個體強烈的反彈。人類如此,其他生靈也是一樣。但是,地球真的已經變成如此擁擠不堪嗎?人類的文明只是在造就人們更積極爭取「界線」地區的空間嗎?

   許多時候,我們會說:「別客氣,只是多添一付碗筷而已。」或者:「屁股挪一挪,這裡還可擠進一個位子。」那是什麼狀況?那是什麼感覺?所以我要說:「人權是讓出來的!」

   同樣的,包括公司、財團、機關、政府等各種「法人」團體,對內對外,也面臨「自然人」相似的空間壓力。因此,六法全書以及那許許多多的執行細則,都在釐清個人與團體裡裡外外的權利與義務。是誰真的一一做到?我相信,只有願意配合所有法規細則的人才可以做到。否則,每一個人都問:「這項規定是否侵犯到我的權利?」那紛爭還得了?

   於是我們要強調:「所有法規細則的制定與執行,可都不能侵犯人權喔!」因為法規會導引吾人走向邊界地區,反而造成空間壓力,製造紛爭。因此,那些包括主張嚴刑峻罰、示威抗爭、走在法律或暴力邊緣的人,基本上就是採取擠牌的策略。站在長遠的觀點,我認為,那些都是危害人權的示範與作法。

   然而,「人權」絕對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並且,根據人類心理學的試驗結果,人類常因自我意識膨脹,而有「獄卒無故虐待囚犯」的傾向。所以真正會嚴重危害「人權」的,通常是知法玩法的能手。特別是指在政府或民間,那些能夠利用職權負責行政、立法、司法的人員。因此,吾人固然應自我要求,也同樣要求這些「法人」尊重個人的「人權」。亦即,「法人」違法執行公務,如何公正處理個人的「人權」糾紛?

   綜合上述,個人願意「禮讓」相關主管單位制定及執行法規細則;相關主管單位,包括教育及媒體,也應倡導「禮讓」的實務。如此,使每個「自然人」或「法人」走在康莊大道,而不鑽法規漏洞,或官逼民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