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新娘」在台灣

社團法人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執行秘書 李美萍

  一段幸福美滿的婚姻,誰會想要離婚收場。「外籍新娘」一開始就被標籤化了;都是因為「假結婚,真賣淫、偷打工」少部份的個案狀況,讓這樣的認知生了根,而那些大部份真正追求幸福、相夫教子的新娘卻被劃上等號。很奇怪,跑遍東南亞各地去相親、求親的是台灣本地人,最後貼上標籤的也是台灣人,甚至是些跟外籍新娘毫無關係的人。台灣,一直存在以偏蓋全的標籤文化,尤其是公務人員。2008年政黨輪替後,這種認知的風氣雖逐漸改善,但少數個案的無奈及悲劇,仍被不符合現況的法律命令層層限制。

  小美(暱名),緬甸籍新娘,1999年10月與陳姓國人結婚,育有一女,小美嫁到台灣時才22歲,由緬甸純樸的鄉下嫁到舉目無親的台灣,唯一的依靠就是丈夫,然而,進台灣家門後,丈夫態度大轉變,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並對小美施暴。按照外籍配偶依親的正常程序,小美於2002年即可申請台灣定居,然其丈夫不願為小美辦理相關手續,並將小美所有證件沒收,造成小美逾期居留,又一再毆打施暴,小美無奈只得將一切訴諸法律,於2006年訴請離婚獲准。然而當小美透過警察從先生手上將證件要回時,已超過延期居留期限,至此成為台灣黑戶新娘。述說著自己經歷的小美,淚水在眼眶裡打轉,卻堅強的不讓它滑落。小美說:「雖然離開先生已經快四年了,心裡揮不去懼怕的陰影,每時每刻都在提心吊膽。」我心裡佩服小美的勇氣,更為小美的遭遇心疼,也不知從那裡來的信心,答應要幫小美爭取到合法居留權,唯一的信念是:像小美這樣不被環境打敗的人,能帶給這個社會正面的能量。

  之後,致電相關單位詢問像小美這樣的狀況,是否能再取得居留權?公務員的答案都一樣:「她離婚了,又沒有小孩的扶養權(離婚時小美已逾期居留,無法爭取孩子監護權),依親對象及理由都已消失,保護令也超過一年的有效期限。」「可是她所有的遭遇都是被逼的」「不好意思,法律就是這樣規定。」這些公務員毫無同理心的說詞與電影「不能沒有你」的情節如出一轍,把活生生的人當成皮球踢來踢去。難道法律規定的背後,就沒有情理了嗎?法律規定可以剝奪一個人合法生存的權利嗎?誰來為小美十餘年的人生感嘆?難道這一切都是小美的命?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才能合法生存,被法律限制的特殊狀況,就不能被保護了嗎?「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而全球化後,地球上的每一個人、每一個個體都是世界公民,都應該保有各自能生存下去的基本人權。外籍新娘因其人生選擇遠渡重洋嫁給台灣本地人,她們來到台灣後卻遭遇丈夫種種不公不義不人道的對待,已經夠不幸讓人同情不捨,最後卻再度受到台灣政府及公務員的無情對待,以法令規定為託詞,使她們成為台灣的黑戶新娘,讓他們連基本的生存權利都沒有,遑論工作權或其他人權。

  在獲知聯合國NGO台灣區世界公民總會舉辦了「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我謹以「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執行秘書的立場,提出對外籍新娘人權的看法,我很希望台灣的「移民人權」應多落實在弱勢及被邊緣的黑戶身上,本於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尊重,且不分種族、地區、貧富,積極修改相關法令規定,讓台灣成為真正的人權國家,才能更彰顯立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