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真的人人平等嗎 一個小市民的親身經歷分享

龍旺商店 老闆 何永鈺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話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看到與聽到的一句話,可是真正落實的,真得很少。

  一件真實的法律案件發生在自己身上,事情是發生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那天我一如往常一樣,一早到市場做生意,大約在上午11時左右,接獲家裡的電訪,說有兩名便衣刑警到店裡搜索,說我們販賣色情書刊,要請我們到警察局配合調查,因為我們是傳統商店,所有的書籍刊物都是採取寄賣的方式,而且每一本書外層都有一層透明的縮模封好,書架上也有明確的標示,未滿十八歲請勿購買的字樣。刑事警察局只因上頭的主管單位頒布一道命令,須於放暑假期間徹查轄區內有無不法販售色情刊物,所以再前一天佯裝成客人,到我的店裡購買兩本書,回去將不雅的圖片拍成照片,指稱我們販賣色情書刊,便以妨害風化案件,將我送中壢分局,當時我在拘留所待超過十小時,再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等候審問,如此耗至隔天凌晨4時才回到家,同時被拘留在拘留所的還有十幾位便利商店及書店的負責人,我們彼此在閒聊中發現,,大家的筆錄情形都一樣,不同的只是店名和負責人的姓名而已,顯然是警察為了業績吃案,結果吃虧遭殃的,都是我們這些善良的老百姓,期間進出法院三次,最後以妨害風化罪緩起訴一年,罰金5000元結案。

  經過這次案件後,便不再賣這些書刊,但現在回想起來,當時不該因怕麻煩,默認了事,似乎對於警界不用心的執法,造成姑息!所以身為市井小民的我,不小看自己的力量,提筆分享自己這次的經歷,除了希望能讓專業的有心人,教育我們遇到這樣的事,如何申訴?更希望能喚醒有力人事,站出來幫這群奉公守法的市井小民,對執法者把關,對這樣濫權執法,能有些監督的機制,確實落實以民為主,以法為規,好能創造富強康樂、安定和諧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