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安全與醫療人權

健仁醫院 副院長 王堯顯

  人權從最早保護個人安全、個人財產、個人家庭而開始的出發點,到最後發展到要保障自己的知識,保護追求知識的自由、保障言論自由、保障參與政治的自由,到最後保障的內容越來越豐富。近年來因民主意識抬頭,隨著時代進步,在醫療體系下,病人安全與醫療人權之間已成醫療照護提供者與醫療消費者的重要議題。「病人安全」議題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包括美、英、澳等各國所做的醫療不良事件發生頻率的調查研究顯示,發生醫療不良事件的比率約在2.9﹪~ 16.6﹪之間,平均約為10﹪,根據各國研究的結果,推估台灣地區每年因醫療不良事件而死亡的人數約為6,000至20,000之間,依個人在醫療專業知識及臨床經驗中,常見病人安全與醫療人權的議題加以論述及探討。

1.無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 病人要有「免於受感染的權利」:

  案例: 65歲男性因心肌梗塞住醫學中心接受心臟繞道手術,手術成功卻不幸造成胸骨感染,病人卻因此增加二週的住院日,費用增加約二十萬元,醫護人員何以造成病患之感染,通常的描述病患極度不合作而引發感染,而不加以探討是否因醫療人員的疏忽及技術不成熟所造成的傷害或器械清潔消毒滅菌未完全而引發的院內感染,在醫療過程中,病人不應得到任何非必要的「醫療上」或「非醫療」上的身、心、靈傷害,醫療上所施行的各種檢查或治療,必須是屬於醫療的適應症範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應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與世界各國同步推動「洗手運動」,宣導醫護人員洗手五時機,在接觸病患前後要洗手、接觸醫療環境、病人體液後及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也同時宣導病患爭取自己的權利,要求醫護人員接觸病患前要先洗手,而實際上執行面卻有很大的落差,大部份病患基於疾病的治療仍操控在醫護人員手中,而不敢積極要求,我們希望透過「人權教育」的傳遞讓國人瞭解與認知,醫護人員要尊重病人「免於受感染的權利」,病患也要有要求自己於住院過程中有「免於受感染的權利」,主動爭取該有的「無傷害原則的天賦人權」。

2.以病人能了解方式提供相關資訊(告知),讓病人要有免於「藥物的不良反應的權利」:

  案例: 病患75歲男性,臥病在床因暈倒送本院急救,檢查結果是「心室顫動」,經急救後請家屬將病患所有藥物拿到加護病房,筆者發現病患有服用「精神科用藥」和其他醫院服用「抗組織胺」產生藥物不良反應,而造成可能致死的副作用,對此種情境在現行醫療體係內層出不窮,原因是國內就醫方便且國人喜歡看病吃藥,衛生署目前有規劃「IC卡」可讀到其他醫療院所使用的藥品,但因耗時且讀卡速度慢,許多醫師不願耗時間來收集更多病患用藥資訊,往往便宜行事,對此呼籲無論病患或家屬都要體認治療處置的原因步驟與範圍、風險、併發症等告知權力,積極且正面爭取自己該有的權利。

3.知情同意與病人要有「知情的權利」

  自主原則中,最能尊重病人自主權的概念,指被告知事實真相,並自願遵從或應允接受某些檢查、治療、手術或實驗,病人對於以侵害身體為必要的侵襲檢查、手術或治療,以及導致意識知覺喪失的麻醉或臟器移植、人體試驗等,均具有事前同意的權利(醫療法第46、52、57條規定),醫療有其專業性,許多醫師常以「專業的學術用語」來解釋給病患或家屬,但因知識、資訊的差異性,家屬通常有聽沒有懂,往往也會造成醫療糾紛,醫療雖屬專業,但醫師有必要且將專業性的學術用語,用很淺顯的口語來解釋給病患或家屬,提供病人做醫療決定所需要的資訊,並尊重病人的選擇與決定,而護理人員更擔任協助的角色,主動向主治醫師轉達病人想知道的訊息,醫護人員與病人及家屬比此溝通瞭解,知情同意與病人有「知情的權利」必將是醫病良好溝通的模式。

  4 月 1 日 為台灣區世界公民日 9 週年,由聯合國 NGO 世界公民總會及台灣區世界公民總會聯合主辦「2010 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大會呼籲各國政府、國際社會及每一位世界公民應重視「天賦人權」,為自己及後代子孫維護一個安全健康的生存環境,「醫療權」更是基本人權,為了維持這一項基本人權,政府必須作好監督工作,一般民眾也必須善用保健資源,減少浪費,但也要能夠認知自己應有的權利,積極爭取自己的福利。在這醫療環境體制下,希望每個醫療團隊的經營者或是政府機關的主導者,不是吶喊醫療品質管理的提升,而事實是尋求利益的商機,不是一味追求評鑑考核升等名譽的表象,需確實深入了解醫療品質管理與病人安全權益的醫療平等權,這才是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