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的演變由來

前台灣省曾文水庫管理局/局長 張兆鉅

  早在十七世紀,西方的政治學家,如盧梭、孟德斯鳩就提倡民權,他們認為人民的權利是生而俱來的,任何人無權剝奪他們,所以稱為天賦民權,而觀之事實,西方人民爭取人權,爭了幾百年才爭到的,顯見人權不是天賦的,而是人民去爭取得來的。當時西方的帝皇十分專制,是人民為奴隸,當有人提倡民權時,各方群起響應,如海水拍岸,群山四應,人民紛紛起來推翻專制帝皇,建立民主共和,迄今為止,各國的政治體制大概如下:1.總統制:以美國為例,由人民選舉議員,成立國會,為人民創制法律,對人民有利的法律予以制定,凡對人民不利的法律予以廢止,另建立司法體制,樹立公正良好的法律制度,以確保人民的生命財產。2.內閣制:以英國、日本為例,國家元首雖以世襲皇位,稱為天皇,但國家實權在於內閣總理,內閣總理由議員選舉產生,而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議員的一切言行必須符合民意。3.委員制:以瑞士為例,由人民選舉委員,委員輪流擔任國家元首,為人民辦理國家事務,此制最適合人少地狹的國家。

   除了上述國家體制由直接人民選舉產生外,而且把人民重要的權利羅列於國家憲法之上,例如人民對法律有創制複決權,對官員由選舉罷免權,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秘密通信自由、投票選舉自由,一切權利行使基於平等原則,在憲法內規定得巨細靡遺。在這種民主體制下真的做到主權在民。

   人民爭到權利以後,是否滿意喜歡,而事實完全不理想,舉例說明如下:人民選舉民意代表不為人民服務,包覽工程貪圖一己之私,地方派系是選舉的產物,營私舞弊莫衷一是,人民本身往往為圖一己之私,不法及會擾亂社會不安。法官往往藉自由心證的權利貪贓枉法,不知害慘多少好人。

   人民既然爭到民權,往實施後發現許多缺點,人是高等動物,我們當設法予以改進,僅提出粗見如下:提高公民道德教育,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行使公民權利時,以此為準則。培養人民守法的觀念,有權利也有義務。民主政治人民本身就應率先守法,每當選舉貪圖不法賣票應棄絕,往往貪圖一己之私率眾遊行向政府施壓應根絕。對於民意代表的一言一行更應以身作則為民示範。威權時代所採取的高壓手段不可取,而民主政治所產生的暴民政治更為可惡。端正選舉風紀,根絕買票行為,防止地方派系滋生事端,嚴禁政黨惡鬥。要根絕以上弊端應加強道德教育,培養公民守法重紀,重振社會秩序做起。權力使人腐化,君權的暴力鎮壓,民權的勾眾罷工都是洪水猛獸。我們必須積極的加強公民教育,消極的制定法律防止。人民不但應有權利,更應有權利而產生福利,而福利又為全民有共享,則世界大同,天下為公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