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昇華 醫療照顧

中國醫藥學院台北分院/院長 吳康文

  全世界的公民最熱烈的討論話題,也一直不停的探討「人權」,人權是人從生下來就具有的,再往前推,從受孕後胚胎,據人形之雛狀,就具有生存之權利。世界著名的心理學家馬斯洛(A.H. Maslow)主張人類的基本需求,至少有五種: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社會的需求、自尊的需求、自我實現的需求等,此五種需求也可說是人類基本的人權,生存的權利,涵括著人體身與心,內在及外在,有形及無形的基本面,所以人權是人類生存權利的發揚。

  人權是有規範的,就如同行車在路上,就有路權和交通規則;飛機飛行在遼闊無際的天空,也受航線權的約束;國家領土之上空,保障國人之安全及尊嚴,也有國土法,這些權利受到法治法律之規範,得以保障,世界公民一起遵守,共同維持一定之秩序,則國泰民安,反之,則傷財大亂民,國勢受影響。

  人權傾向自由,然而人權和自由具有一定之規範,不是無限發揮的。有段趣事,在台灣火車上乘客發生的趣事,老張在行駛中的火車上,放肆的喝酒,大聲吵鬧,老王乘客勸老張尊重別人,老張反嗆說「現在自由了,隨我欲為」,過後,火車行經大甲悉橋上,老王拿起老張的木屐,不經同意,往窗外橋下大甲溪拋掉,口裡嚷著「現在自由了!隨我欲為」。人權沒有法治法律規範,人權沒受到尊重,會發生如上述之趣事。社會各階段各角落複雜,難免仍存有人權沒被尊重的情事,相信聰明的人類,若能抱持人溺己溺之同理心,則世界大同。

  人在世界上短短幾十年,誰能不生病,不到醫院看醫生呢?至少在出生呱呱落地,在臨終死亡的那剎那,也要和醫院有關聯,所以醫療機構也成為人權在之處,更何況生病痛苦的病人,要加倍被尊重,這是攸關人命的,也有助於醫病關係之和協和提升。醫療機構應支持重視病人及家屬之權利,是不爭的事實。

  國內依療機構林立,醫療照顧水準不亞於先進國家,擠到前頭,而重視病人之安全和權利,這幾年來大幅提升,非常可喜的,也得到國際之肯定。醫療機構對病人照顧,重視病人人權,國內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及美國TCI評鑑項目,皆列有病人安全和權利之要項,要求醫療機構要做到下列幾點(概略),來重視病人權利:

  1. 醫療機構應根據其任務角色、財務、宗旨、使命和法律規範有關保護病人和病人權利,做周全之規劃,提供醫療照顧。
  2. 醫療機構建立並提供相應之程序,以支持病人及其家屬在醫院之權利。落實能夠知情同意,並參與醫療照顧決策和過程之權利。
  3. 醫療服務過程,對病人關愛體貼,尊重其個人之信仰和價值觀,依其要求做出回應權利。
  4. 以病人之立場考量尊重病人隱私、資料保密、財物保護、保護病人人身不受傷害之權利。
  5. 依病人之要求,依法提供病歷影本或摘要和影像資料等之權利。
  6. 訂定全院性病人安全作業規範與執行方針,成立組織分析檢討異常事件,鼓勵員工自行通報之權利。
  7. 醫療機構有計畫訓練員工,有關病人安全相關教育並實施之權利。
  8. 確定病人身分、疾病部分、檢體、藥品、衛材、影像等各種資料之辨別方法步驟;防止醫令傳達、醫囑開立錯誤之方法和步驟建立的權利。
  9. 可能發生不良醫療事件之情境,事前訂定措施及因應對策,並作為教案教育之權利。
  10. 醫療機構之各種作業和環境,須以感染管制為基本要求,制定感控手冊,確實執行之權利。
  11. 確保病人用藥安全、疫苗安全、血液製劑安全、衛材用器消毒安全等;建立監測及檢討機制之權利。
  12. 醫療機構告知病人和家屬,如何受理投訴、糾紛和意見,並有參與過程的權利。
  13. 醫療機構尊重病人拒絕復甦和放棄和停止維持生命治療的願望,依法執行;支持病人在臨終時,所要求擁有尊嚴和同情心之醫療服務的權利。

  在對病人提供醫療照顧的醫療機構,雖然諸多問題已有明文法律規範,但還是有病人權利和倫理以及專門學識互相牴觸,並且世界各國之人文地理、傳統俗習、宗教規儀等等,影響人權,例如:

  1. 安樂死選擇之人權。
  2. 傳染病病人隔離治療之人權。
  3. 手術或侵入性處置同意書簽署之人權。
  4. 器官移植問題之人權。
  5. 腦死判定之人權。
  6. 精神病患強制治療之人權。
  7. 寧治療之人權。

  生過程生老病死,充滿喜怒哀樂、悲歡離合,其中最大之痛苦和不幸,莫過於痛苦生病,痛苦生病找醫療機構和醫師。醫療機構集合專門人才,受過專門教育訓練,領有合法執照證書,隨時參加在職加強教育訓練,執行攸關人命之醫療照顧,竭盡心力,懷抱同情心,尊重病人權利,以「病人為重、醫院為榮」,替病人解除病痛,是非常令人敬佩,是神聖的工作,當看到病人疾病痊癒,站起來走出醫院,這是何等快樂的事,這種喜悅是醫療人員最大的安慰和鼓舞,是人性的光輝,更是發揭人權另類的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