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捍衛病患與弱勢者之健康以維護社會和諧

中山醫學大學護理學院/考試院考試委員 李選

案例介紹

  筱華為婦產科病房護理師,某日於照護一位新住民產後婦女時,發現其公婆對她產出第三位女嬰兒極表不滿,來訪時冷言相向,向筱華訴說媳婦不中用未能配合吃中藥幫他們家傳宗接代,不如離婚再找一門可以生兒子的媳婦,產婦亦因此而自責、惶恐不安與落淚不語。筱華護理師目睹此情景,實在不忍,主動與其先生與婆婆安排一次會談機會,期望能了解家庭狀況與協助改善以上的夫妻與婆媳關係,進而強化新生兒的照護品質。

  會談時,得知案夫家中務農,因父母期望家中人丁興旺而娶外籍新娘,不料連連產女,讓母親極為不悅。婆婆接著表示孫女是要嫁人的,只有孫子才屬於家庭的,未來要養家與照護老人。筱華聽後,解釋影響孩子性別的相關因素,於表達同理後,以自己為例,分享自己原生家庭與目前自己也僅擁有女孩,但發現只要好好教育他們,她們對家庭中的貢獻決不會輸於孫子。未來是電腦化、知識化、全球化與科技化時代,孫女非常幸運擁有父母兩種文化特質,說不定將來像美國總統歐巴馬,非常有競爭力。而且女孩未來在職場上可以從事許多工作,家中需要勞力部分可用機械或勞工取代。不論男女,只要教的好,都能承擔奉養父母的責任。倘若家人對媳婦不滿的感覺持續存在,很容易被成長中的孫女敏感察覺,母親若無法將文化特質順利的傳遞給孩子,實在可惜且對孩子人格發展極為不利,甚至會出現叛逆的行為以捍衛母親的權益,反而影響未來家中的氣氛與感情。

  「愛屋及烏,愛兒子,就要愛媳婦與孫女,讓大家將眼光放長遠一些,媳婦生育了台灣之女,對台灣日益減少的人口而言也是很有貢獻的。將來你們返家後,若需要協助我非常願意提供諮詢」,婆婆聽後似乎大夢初醒,頻頻感謝筱華護理師的提醒。家人返回病房後整個氣氛均有改變。

故事解析

  產婦為新住民,為需要被保護的弱勢族群之一,且其對未來子女養育與維繫家庭負有極大的責任,護理師能勇於挺身而出,善用護理專業者之優勢,主動安排與其先生、婆婆討論養育子女之態度,討論「多元文化優勢」、「將心比心」、「愛烏及烏」等觀念,對捍衛嬰幼兒未來之養育環境與產婦權益均能發揮極大的貢獻。

前言

  自南丁格爾女士(1820-1910)創立現代護理體制,她勇敢與執著的打破許多英國傳統禁忌、階級劃分與僵化之體制,更將許多人道主義精神與社會正義理念灌注於護理專業工作中,如:她為社區中窮苦的病患爭取人道照護的治療環境;在1854年克里米亞戰爭中為爭取女性護理人進入戰場上為傷兵服務,不惜以毅力與使用各種協商策略向保守的英國軍醫與傳統制度力爭,以圖維護士兵之醫療照護權益與福祉,免於因預防不周導致傳染病蔓延而致死;更以平等的精神為基層士兵爭取與軍官同樣公平的治療與照護機會。

社會公益與護理專業之關係

  護理人身為社會一員,能展現公正的態度與勇氣,爭取弱勢族群被公平對待的機會,發揮「民眾健康守護者」的角色。如:當護理人在急診室執行身體檢查時,目睹兒童的傷痕累累與全身遍體瘀傷,其言行舉止中顯示極為恐懼、畏縮、冷漠或無助,拒絕接受父母的托辭、哀求或以暴力威脅急診室人員不得報警,會「正義凜然挺身而出」,有勇氣立即依法報案處理,提供幼兒合法的安置與保護,防止兒童繼續被家暴。又如:當護理長得知臨床工作女性同儕曾被男性醫師語言與身體上的性騷擾,會嚴加預防或採取適當的行政措施將此案例提交醫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討論,以維護工作環境之安全與工作權益。再如:當社區護理人進行社區環境評估時,發現某些工業或食品業之廠商恣意拋棄廢物、排放廢水或製造噪音,影響環境衛生、飲水與飲食安全時,會善用專業知識,主動舉發與聯繫主管機關進行調查,以維護社區居民身心健康;學校護理師在校園中見到單親家庭或低年級學生被高年級學生凌霸時能見義勇為,主動站出蒐證以阻止暴行、或採取適當的通報系統與處理策略,以捍衛其法律賦予之權益;學校護士能主動發現有經濟困難或新住民家庭學習障礙的學生,適時伸出援手與尋求資源,讓其有公平的學習機會與良好的生活環境,而非無奈的怨嘆現實無情。

捍衛社會正義的重要性

  1. 展現護理專業之獨特性:國際護理學會(ICN)的倫理規範中指出:「護理人員的天職是尊重生命、權力及尊嚴,不受國籍、種族、膚色、信仰、年齡、性別、政治因素或社會地位之影響」、「護理人員應與其他相關人員合作,以提供個人、家庭及社區健康服務」。中華民國護理倫理規範中亦包含護理專業對社會人群之責任,如:「對於促進大眾健康的活動,應積極倡導與支持」、「應教育社會大眾,以增廣大眾的保健知識與能力」、「對於影響健康之社會、經濟及政治等因素,應表示關切,並積極參與有關政策之建言」。以上資料顯示:護理人捍衛社會正義是其倫理規範,可展現對社會人群之責任與貢獻。

  2. 維護人權與人性尊嚴:弱勢族群常因身心限制無法捍衛自我的權益,因而影響人性尊嚴之維護,形成其自卑與退縮。社區中許多弱勢者(如:身心殘障者、社會邊緣人、原住民、新住民、單親父母、高齡者、精神疾患、愛滋病患、罕見疾病患者或臨終者)因無力爭取自身權益,故其社經地位偏低與其福祉常被忽視,基本人權未受到適當之保護與尊重,常在社會角落、自卑與自怨。如:許多社區中的公共環境中至今尚未全面爲身心障礙者設置無障礙空間,及出現許多謀職上的歧視;亦有居民以聚衆鼓譟方式全面抗拒愛滋病患或精神病患的收容所入住社區;許多未婚懷孕之青少女因無經濟能力養育新生兒而選擇拋棄之途;許多父母忽視幼兒之身心需求,恣意虐待;亦有子女忽視老年父母之安養,出現棄養之行徑;亦有些居民以語言嘲諷身心殘障者或街頭遊民之無能,甚至拒絕提供其工作權等。以上弱勢族群若未得到公平的對待,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與和諧。護理人若能盡心捍衛,可使其基本人權獲得適當的保護與喚起求生的希望、熱情。

  3. 維護社會安寧與和諧:教宗曾指出:「和平建築在正義之上,正義建築在寬恕之上」。換言之,社會民眾若能深植寬恕與正義之心,能換得社會和諧。台灣社會中因目前資本主義之社會矛盾與衝突充斥、經濟與倫理危機、全球化移民、族群對立、人權與女權運動覺醒、貧富差距擴大、環境恣意被破壞等議題接踵而至,在以上快速轉變的過程中,常見許多「差距(gap)」與「差異(difference)」。在差距與差異的背後,常隱含許多誤解、相互排斥、不正義(unjust)與不平等對待(unequal treatment)的現象。國家本應對所有人民提供公平的權益,如:全民健保制度提供所有居住城鄉或偏遠人民公平的就醫環境與醫療服務;國民義務教育應提供所有孩童公平的學習環境與教育資源;人民均擁有公平的工作機會與工作條件;但事實不然,因社會快速變遷、醫療科技大幅度進步、城鄉差異大與眾生平等的觀念未普及,因此,不平等與不公義的情況經常出現,如:偏遠地區的居民因資源分配不均,未能享有公平的就醫、就學、生活、工作或就養的條件,人們在此情境下容易引發情緒困擾與偏差行為,日後常以縱火、詐騙、破壞、自殺等方式向社會報復自己遭到不公義的對待,因此,在反社會與偏差行為中形成許多社會衝突、恐怖事件與動盪不安。

社會正義的定義

  正義是一種品德,其字面意思是端正合宜或恰如其分。柏拉圖在《理想國》一書裡把它詮釋成各職其能;而亞里斯多德則把它解作循規蹈矩。自十九世紀中葉起,「社會正義」開始出現在英國自由主義者的文辭中。美國哲學家羅斯(John Rawls)(1971)在「正義論」一書中明確指出:正義感是人的天賦本能,正義原則為: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相等,不能因身分、地位、財富、所得、智力、膚色、種族、性別等差異,而有所不同;他又提出政府應設計社會和經濟上平等的制度,讓每個人只要擁有能力,都有公平的成功機會。其理論亦強調「正義即公平」。正義原則的內容是由公平程序所決定,所謂公平程序是指此程序沒有對任何人特別有利或不利。足見羅斯正義理論的核心在於:建構一個決定正義原則的公平程序。設計正義感在社會制度層面上,需政府與全民共同努力。在一個公義社會裡,每個人基於公平正義考量,人的權益有其不可侵犯性,追求真理的正義絕不容許妥協,如此方能發揮社會福祉的功能。人的基本權益包含:自由、機會、收入、財富與自重。若以施政之優先順序排列,人民之人權要比政府效率或利益更重要。此論點對於促進與維護弱勢族群之權益有其理論基礎。為了維護以上權益,社會人民須全力支持、相互尊重、相互協助、不加害、相互分享與信守承諾與保持忠誠。法國總統拿破崙曾指出:「在政府事務中,公正不僅是一種美德,更是一種力量」;美國總統林肯亦云:「力量來自公正」。顯示秉持公正的立場將能無堅不摧。十九世紀以來英美先進國家各項社會立法,如:關於工時限制、勞動安全、禁止剝削童工、基礎教育、防止壟斷、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食品藥物安全、反性別歧視、反種族歧視、基因科技、生化恐怖、飛航安全等,全都是非自發性市場秩序的「人為」干預,具有「助使市場秩序穩健運行」之功能。

社會正義有兩項基本特點:(一)維護個人的平等自由權。保障人民都有相同的權利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標;(二)照顧社經地位較差者的利益。因人民的幸福都依賴社會合作的體系,只有使社會中社經地位較差者能因合作而獲得福祉,才能期待維持社會秩序和安寧。目前在金融海嘯下,坊間許多失業者、青少年犯罪者、街頭遊民與慢性病患日增,若未能獲得適當的經濟安置,在其「不公」的心態下,亦造成社會動亂。因此,對病患、曾誤入歧途的社會更生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新住民、社會邊緣人與罹患愛滋病患等均應保障其基本之平等自由權,且提供社經條件的基本保障,方能維護社會和諧。

社會正義理念於醫護領域中的應用

1. 對體認弱勢族群身心需求之敏感度:護理人應對弱勢族群者的身心需求與所面對之困擾應有極高的敏感性,方有助於捍衛其基本權益。如:醫護人員與病患間對醫療知識存有極大的知識不對等,醫護人員是否依病患之人口學特性(教育背景、性別、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病況等)與身心限制,提供其適當與完整的資訊、法律諮詢與協助其使用社會資源,以維護其應享之權益。防止其自主權與隱私權被侵犯,以提供其自主、自決的權利與公平的機會。例如:當病患入院後,應立即詢問其姓名是否願意公開放置於護理站的資料板上;明確告知住院期間其擁有之權益;若有經濟困難者應協助其尋找相關資源;若有無法治癒之疾病,應告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其擁有之權益;若無家屬陪伴者,其護理照護更不應忽視。

2. 對保護弱勢族群的相關法令有充分之了解:護理人若能對「護理人員法」、「性別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原住民基本法」、「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等法條有充分了解。可在法規面上,藉由法條與據理直言將有助於保障弱勢者能擁有之基本權益。

3. 對保護弱勢族群的相關團體有充分之了解:護理人若能對目前社會中捍衛弱勢族群之非政府組織或宗教團體有充分了解,將有助於轉介,助其獲得更豐沛之資訊與資源,且能在相關自助團體中獲得更大的力量。例如:

  「中華民國早產兒基金會」為早產兒及其家庭點燃信心與希望;同時也藉由各種活動,提供正確的觀念與知識,協助早產兒順利成長。

  「晚晴協會」能對有婚姻危機的婦女提供法律諮詢與單親婦女家庭輔導。

  「失智症家屬互助聯誼會」定期提供家屬照護技巧、居家護理、日間照護等服務,以減低家屬之壓力與情緒困擾。透過社會福利資源,可使失智症患者的家庭獲得經濟資助,能使照顧者及其家庭不因家有病患而喪失正常的家庭社會功能。

  「中華民國唐氏症基金會」提供唐氏症寶寶日常生活的照顧技巧、早期療育服務、成人唐氏症患者的醫療需求及追蹤照護系列服務等,助其家庭維持正常功能。

  「中華民國新住民關懷及照護協會」成立目的為:關懷台灣新住民的生活、教育、技能、工作及與新住民有關的法令,開發新住民教育訓練,經輔導使其取得工作資格或相關證照,使新住民有工作機會,達到個人及家庭發展之目的。

  「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成立目的在:加強精神疾病和心理衛生知識的宣導工作,強化全國康復之友團體的聯繫、溝通與合作,透過舉辦團體聯誼活動,進行心理衛生教育,推廣聯盟地區說明會,並督促政府落實精神衛生法,永續爭取精神障礙者的權益與福利。

  「台灣弱勢病患權益促進會」成立目的為:服務弱勢病患及家人,辦理大眾宣導與爭取法源支持,從就醫、就學、就業、安養、長期照顧、無障礙空間、優生保健等全方位權益保障之落實,秉持尊重生命的最高信念,爭取弱勢病患得到應有之尊重權益,讓弱勢病患亦可以享受生命的歡笑。

4. 對弱勢者基本權益之敏感度與問題解決能力:護理人應對弱勢者的基本權益有充分了解。以精神病患為例,應尊重與維護其五大權益:

  (1) 自主權:病患有自由決定的權利,以選擇是否要接受或退出治療過程,及是否須完全保密或可對外透露相關治療資料,精神醫療專業人員須加以尊重,同時,病患之病歷資料本質上亦屬病患個人隱私,病患有權基於個人福祉考量,加以複製或要求轉移。惟依民法與精神衛生法之規定,此等自主權可由監護人或保護人代行。

  (2) 受益權:精神病患應從精神醫療過程中得到症狀控制與生活安置之幫助,專業人員對病患的福祉應置於最優先考量。不應因其認知或情緒障礙而將其置於保護室中;應保護其隱私與安全。

  (3) 免受傷害權:精神病患應受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的保護,免於遭受來自精神醫療過程或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的任何傷害。如:防止病患暴力事件(口語或身體)侵擾個體;協助其保管財務,防止失竊發生、或於發病時將所有物任意贈送他人。

  (4) 公平待遇權:精神病患都應被公平對待,不因身分背景或疾病類別不同而被歧視,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應根據每位病患的個人需要,設計適切的治療計畫,並與其充分溝通。

  (5) 要求忠誠權:精神病患應被忠實且真誠的對待,病患應被尊重、不欺瞞、個人隱私被保護,治療過程應被正確的記錄,病歷資料應被安全謹慎的傳送與保管,参與研究應詳盡告知以取得同意權;精神醫療人員應嚴守保密原則。

提升醫護人員捍衛社會正義之能力

  1. 培養胸懷公平與正義的觀念,進而學習伸張正義:學習法治觀念與分辨對與錯的觀念,能以公平正義的做法對待同學與同事,守法、不偏袒、不排斥、不歧視、不貪污、不收賄、不以營利為首要目的、不畏強權及重視操守。看到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能挺身而出伸張與彰顯正義。如:目睹受虐兒、家暴者、老人、弱勢族群者均應挺身而出為其伸張正義。

  2. 強化對病患權益之認知與落實:根據1981年世界醫學聯盟所作的病人權利宣言,病人應有以下基本權利:(1)獲得良好品質之醫療照護的權利;(2)自由選擇醫療方式的權利;(3)自主決定的權利;(4)獲得個人病情資訊的權利;(5)診療秘密被保護的權利;(6)獲得衛生教育的權利;(7)保有個人醫療尊嚴的權利;(8)獲得宗教協助的權利。

  3.鼓勵護理人善用思考、多閱讀與自我學習,以培養捍衛社會公義之敏感度與勇氣:個體對待弱勢族群之態度,受到家庭與學校教育、成長環境之影響,而有不同之思維。孩童若成長於對弱勢族群不尊重的環境中,將「外勞」、「身心障礙者」、「老人」、「遊民」等均視為次等公民,其不屑口吻與歧視態度,將影響其日後同理、建立與維護社會公益之精神。護理人若能大量閱讀相關的專業知識,深刻體認,積極參與志工服務,深入了解弱勢族群的成長背景與艱辛的成長過程,藉由參與多元性的研討會與活動,培養捍衛社會公義敏銳的觀察力、靜思能力與勇氣,方能在知識整合下,勇敢的挺身而出與堅定的表達自我捍衛公益的立場。閱讀的書報雜誌包含:報紙的社論、法律相關案例、天下雜誌、遠見雜誌等。

  4.學校、專業團體或醫療機構應多舉辦護理人捍衛社會公義議題之辯論活動:學校、醫護專業團體或醫療機構若能多舉辦維護與捍衛社會正義之辯論活動,藉由針對捍衛弱勢族群權益主題之討論,將可提升護理人對此議題的敏感度,協助護理人學習如何建立維護弱勢者權益的知識、態度與能力。

  5.鼓勵護理人由參與志工服務獲得捍衛社會正義之演練機會:護理人若能從校園起經常參與安養院、育幼院、山地義診、獨居老人家訪、災難救助、慢性病照護、遊民照護等服務隊之志工工作,進入職場後仍不中斷,藉由服務弱勢族群與為其爭取社會支援中,可獲得演練伸張維護社會正義之精神;更可由其中獲得更多的成就感。

  6.了解捍衛社會公益的相關組織與團體,其服務宗旨,並將此列入臨床照護標準作業流程中:護理人應熟習捍衛社會公益的相關組織與團體,並將其列舉成冊提供同儕與病患參考,並將推薦相關組織列於臨床照護之標準作業流程中,並確實落實之。

結論

  在多元文化、快速變遷與貧富差距日增的時代,許多傳統觀念、價值觀與倫理思維多面對挑戰,需要護理人有高度的敏感度與勇氣挺身而出,引用專業知識與法律規範捍衛病患與弱勢族群之權益。護理人可藉由繼續教育強化相互觀摩與學習,此對提升專業能見度、專業自信與爭取病患之信賴有極大助力,期望護理人能在現今倫理觀念混淆的時代,化身正義使者,使護理專業發揮更大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