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廢除死刑談人權

富益體育器材有限公司 負責人 李明聰

  啟蒙運動以降,天賦人權被高唱入雲,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被視為人類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而為強化保障自身的天賦人權,遂透過社會契約將這些自然權利的保障工作託付給政府或國家組織,其首要目標當然是冀望這些權利不要遭到侵犯、剝奪或損害(也就是治安的維護),但如果不幸仍有少數人的自然權利難免於被侵犯、剝奪或損害時,則至少要對加害者施以能與其加害行為相稱的制裁,藉此消弭、宣洩或撫慰受害者或其親屬心中的怨怒。用一句大家常常掛在嘴上的話來形容,也就是司法正義的伸張。

  換句話說,每個人都應享有自身的天賦人權,沒有人有權利去侵犯、剝奪或損害他人的自然權利,政府或國家組織應該保障這個基本原則的順利運行,一旦有人主動甚至故意破壞這一規則而加害於他人時,則仇恨隨即生成。在涉及刑法的事件中,有部分當然是因兩造糾紛而起,但能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進而觸及高重刑度的,除內亂、外患、貪汙瀆職及公共危險等受害者為政府或國家組織或公共大眾的事件外,其餘多數都是由惡意加害者故意侵犯、剝奪或損害無辜受害者之生命權(殺人或重傷罪)、自由權(擄人勒贖或強制性交罪)或財產權(搶奪強盜或擄人勒贖罪)等犯罪,對於這些案件所進行的科學的偵察、緝凶手段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的反覆辯證,目的都在為找出真正的惡意加害者,而對已確證之惡意加害者給予最終判決與制裁。透過這樣的程序,除對於無辜受害者或其親屬、乃至於關注此等案件的社會大眾,使其心靈得到真正的慰藉甚或救贖外,亦得透過一般教育、人文甚或宗教等其他預防性的方式,真正落實人權保障的終極目標。

  或許主張廢除死刑之論者會主張,我們之所以對於那些犯了重罪的人要給予刑罰,就是因為他們曾經剝奪了別人的人權。既然我們要終止他們的惡行而給予處罰,則處罰的手段又怎能是重蹈覆轍的也去剝奪這些人的生命權?這樣,我們與那些人的不同只是在於,我們藉由法律來合法化自己不正確的行為罷了;這樣的論述就筆者觀察,雖有相當程度的道理也符合刑法另一”預防矯正”的目的,但其論證最大的弱點即在於,脫離一般人民對於法律情感的體認。我們都知道,法律是一門社會科學,既然是社會科學、是一種當代人民對於秩序規則的學問,那學問與理論的本身就不能脫離現實而獨樹高閣,否則說穿了也不過就是另一種形式的清談與玄學罷了,雖說歐美各國中不乏有以廢除死刑的州郡甚或國家,但可知也有諸如日本等原本大聲疾呼廢除死刑的國家,重新提出恢復死刑的討論。

  接前所述,對於廢除死刑是否就是維護人權最佳的方法,筆者對此抱持謹慎嚴肅的態度。易言之,或許有一天真的有那樣的一天,當世上大多數人都認為沒有任何一種形式的犯罪應該被處以剝奪生命的極刑時,那廢除死刑當然就是體現保障人權的當然表現。但在那樣的一天到來前,死刑的存在並不是罪惡或低層次,而是一種保障人權的方法或手段。如果大聲疾呼廢除死刑,是企圖保障曾經犯了重罪之人的人權,那對於奉公守法、一輩子兢兢業業的其他人的人權不是更應該給予保障嗎?

  正因為死刑絕對不是保障人權的唯一有效方式,所以在制定法律之餘我們仍需要其他諸如:教育、教化甚或宗教等方式從旁協助,共同進行。保障人權是一個崇高的目標,更是一條漫長的道路;執行死刑,是一項痛苦卻嚴肅的手段,善良民眾多麼盼望終其一生都不會向國家請求發動這樣的手段,正因為我們體認到保障人權的重要性,只能希冀藉由各種事前事後的教化手段與司法制度,謹慎小心的控制死刑的執行。保障人權的方法不同,但深信保障人權卻是每一個台灣人民最深切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