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財產權,是落實世界公民人權的支柱

長橋法律事務所律師 吳茂雄

  財產是人類賴以維生、也是所有人民為達成理想的能源,因此,所有的法律,其立法的宗旨,都在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憲法十五條),民法765條明文規定,物之所有權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須經由執法的公務員執行、貫澈,良法美意才能實現。

  儘管所有的人民,都期待全体公務員依法行政、苦民所苦、解民之苦,但是由於多數公務員養成保護自己、推卸責任的政治文化,曲解法令,甚至以主管官署之威權,未經立法機関的審議,自行訂定多如牛毛的「規定」、「辦法」、「作業細則」為其違法、濫權行政行為的保護傘及爭功諉過、逃避責任的護身符,置人民的權益於不顧,使人民之基本人權,盪然無存。

  民國5 O年 (公元1 9 6 1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前身,盜賣國有土地之持分,以致與買受人形成國私共有關係(經法院三審判決程序合法確定),國有財產局同意買受人在持分土地上建造六棟四層樓房,但卻怠於請求分割共有物,使國私共有關係繼續存在。迄今長達半世紀,更進而曲解土地法3 4條之1,誤認三分之二持有人即可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片面請求分割,甚至偽造他共有人之署名,使地政机關,陷於錯誤,以為已獲得全体共有人之同意,將原為一個地號之土地,分割為八個地號,使土地之產權零亂,四處分散成為「有厝沒地、有地沒厝」的困境,使他共有人時時處於不安的狀態,不知國有財產局何時會請求法院判令拆屋還地。玆雖經陳情,國有財產局願意按他共有人所有房屋之基地回復原狀,但竟引用其所自訂之分割作業要點,以交換土地,地段不同,地價不同為由,向他共有人索取2 4 6 O萬元之所謂補償金,使他共有人己到欲哭無淚,噴噴不平的地步。

  以上的案例,正是上述時代背景的寫照,亦為當前台灣公務員踐踏人權的事實作見証。玆願追隨洪道子博士嚮應「國際人權日」,深盼行政院吳敦義院長,重視本事件己帶給人民重大之痛苦,請即要求國有財產局以平等對待國私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畢竟都是物(土地) 之所有權人,在法律上之地位平等,國有財產局沒有高人一等,吳院長對這些枉法、濫權之公務員,應予以糾正,使人民免於恐懼,沒有民怨,宣示對人權之尊重,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讓國際人權日,在台灣發光、發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