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法律、稅務、環境」與公民人權面面觀

論臺南市政府對國際人權兩公約之體現

台南市政府/行政管理及法務處處長 林暉月

壹、前言

   人權是人類普世價值,早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人權宣言即載明「對於人權的無知、忽視與輕蔑乃是公共災禍與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決定在一個莊嚴的宣言裡面,闡明人類自然的、不可讓渡的與神聖的權利,以便這個永遠呈現於社會所有成員之前的宣言,能不斷地向他們提醒他們的權利與義務;以便立法權與行政權的行動,…能恆久地導向憲法的維護並有助於人類全體的幸福。因此,國民會議在上帝之前及其庇護下,承認並且宣佈如下的人權與公民權」。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就人權的種類計為:自由、平等、理性、良知、博愛,並具有下列五大特質:普世性與不可剝奪性、平等性、不受歧視性、不可分割性與優越性、相互關聯性。此一人權宣言並於1966年進一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以下簡稱兩公約),這兩項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中重要內容轉化為具體條約,要求締約國必須盡力讓所有人在公民、政治權利方面人人平等,並尊重人民的自決權、工作權。於1976年生效。

   我國在2009年3月底,正式批准兩公約,同時間,立法院也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所保障人權規定,取得國內法律之效力。此施行法在2009年12月10日正式實施,我國對人權保障也正式與國際接軌。審視21世紀公民人權之覺醒與受重視,建構一個公平與正義的社會,身在公務部門,在政府機關做事最重要的事要從民眾度看問題,體會民眾需要、尊重民眾權益,維護公民權利使人民安居樂業,節制不當立法及防止行政濫權。

貳、臺南市政府對公民人權兩公約之體現

一、 法規上之落實

(一) 推動兩性平權:力主男女平等,拔擢女性主管不遺餘力。茲因對婦女的歧視違反權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嚴,阻礙婦女與男子平等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的生活,妨礙社會和家庭的發展,並使婦女難以充分發揮服務的潛力。臺南市政府為落實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弭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早在91年間訂定臺南市兩性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辦理性別工作平等法,提供婦女工作權保障。而臺南市政府主管之任用,係以能力卓越、擅於領導、積極任事等能力多方考量,有關性別從未列入任用因素之考量,故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計21個處(局),女性主管占9人,比例高達42%,我國未簽訂國際兩公約時,即落實婦女工作權之保障,對簽訂兩公約後及兩公約施行法後更能襯托就婦女權益之保障落實不遺餘力。

(二) 落實環境權保護:為有效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建立健康永續之生活環境,對本市機動車輛停車未關閉引擎者須進行管制,為防止地球暖化減緩溫室效應恪盡地球公民之努力珍惜地球,保護環境制定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開各縣市自治規則先例,並為國外媒體報導議題。

(三) 達成公民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按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為維護市民健康,降低菸害對市民戕害,並致力於成年人吸菸盛行率之降低,以及兒童及青少年吸菸問題之改善與解決,制定臺南市菸害防制自治條例,藉由本自治條例之落實推廣,推昇市民身體健康。又制定臺南市自殺防治通報自治條例,希冀本自治條例條文設計及規範,提供自殺意圖者及時關懷,以降低自殺意圖,提高自殺危險羣復原力與對生命之尊重。
綜上,為了強化公約人權的落實,有關臺南市政府自治規則草案之審議,皆審酌作成自治規則並未(或其確信並未)牴觸公約人權的聲明。確實兩公約權利內容履踐而逐漸發揮積極保障人權的功能。

二、 消費者權益之維護:確保消費場所公共安全及食品衛生,確保消費者食、衣、住、行安全無虞的消費,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是行政機關不可規避之責任與義務。保障消費者權利落實,讓人民生命、健康、財產獲得保障,係落實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確認人人有權享受所需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食、衣、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藉由上開事項品質提昇,亦可間接達成第12條身體和心理健康之權利實屬兩公約中身體精的維護活動及環境消費場所之安全、食品者。

三、 行政機關行政違失,確保公民人權行政救濟制度之履踐

(一) 提昇訴願審議功能
1、 訴願達成公民我國訴願救濟制度,屬大陸法系,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設專責體制,受理人民對不法行政處分的控訴案件。訴願係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為,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依法請求國家給予救濟的方法,此種方法是民主法治國家必備的權利保障制度。在我國訴願係由行政機關審查,利用行政監督作用,糾正下級機關行政處分的違失,發揮行政內部自行統制的機能,使行政處分合法適當,並可保護人民權益。經過訴願程序,如仍未獲平反,人民對於違法而損害其權利的行政處分,更得向司法院所屬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使之利用司法制衡的功能,審查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以保護人民的權益。
2、 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釐清爭點、發現真實,臺南市政府本府特依訴願法規定,訂定訴願人在審議中,得請求程序上權利,包括「言詞辯論作業要點」「陳述意見作業要點」、「閱卷作業要點」。為充分保障人民訴願權利,使得訴願制度得以充分發揮匡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的功能,訴願審議委員會在審議程序上,皆堅持客觀中立的立場,並落實人民程序正義的保障。

(二) 國家賠償制度之落實
1、臺南市政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或本府管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時,經人民提出請求時,提送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審議,依法應予賠償之案件,均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賠償。
2、辦理請求權人蒞會陳述意見機制,「正當法律程序」是保障人權之基本原則,更為法制國家之表徵。國家賠償法雖規定國家賠償事件為書面審查,惟本府為貫徹行政程序之法律程序正當性,自90年起不論案件之重大輕微,皆通知請求權人蒞臨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以尊重請求權人程序上權利並使審議委員得釐清相關事證,充分瞭解事實,以求決議之正確性。對依法應予賠償之案件,無不秉持負責態度,確實保障維護人民權利。

參、結語

  善盡世界公民責任,落實推動國際人權兩公約,維護基 本人權,共創人民言論得以自由,人民生命、身體、健 康、財產獲得保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履踐程序正當 性及程序正義之社會,免於恐懼不安,應是國際公民衷 心的企盼,臺南市政府努力建構臺南市為世界多元文化 觀光城市、東方充分就業科技城市,台灣美麗田園福利 城市,無一不是為落實市民基本人權,保障市民工作 權,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縱於本國未簽訂國際人權兩公 約時,亦戮力公民政治權利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實 踐,推動經濟、環保與福利政策。承此,近年來全球人 權意識覺醒,天賦人權,以人為本,以法為規,依法行 政,已蔚為世界潮流風氣,其旋風沛莫能禦,本市自無 獨身於世界潮流之外之理,職是國際人權將在臺南市札 根茁壯。

參考資料: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