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維護社會公義與關懷

法務部專門委員 趙瑞國

  長期以來,在傳統法律制度下,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政府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於民國87年5月27日制定公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保護法施行多年以來(其間於民國91年7月10日修正一次),國際間被害者保護運動蓬勃發展,各國致力提升對被害人的照顧與保護。我政府也不斷以行動展現照顧弱勢的決心,檢討擴大犯罪被害補償與保護協助之對象與範圍。嗣於民國98年5月27日新修正保護法部分條文,將被害補償及保護對象除原有的犯罪行為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的被害人外,增列「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同時基於保障人權無國界之立場,擴大犯罪被害人保護範圍,包括大陸、香港、澳門或外國籍配偶及勞工、兒童及少年受虐、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等犯罪被害人,都納入新修正的保護法保護範圍,並於98年8月1日施行。

  依保護法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惟依法請求補償之人,若已受有社會保險(包括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就業保險及其他經法務部會同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以及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人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將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前述所稱之犯罪被害補償金,係國家依保護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分為「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及「性侵害補償金」,其中「遺屬補償金」係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重傷補償金」係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性侵害補償金」係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補償之項目分為,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以新臺幣40萬為限)、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以新臺幣30萬為限)、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以新臺幣100萬為限)、受重傷或性侵害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勞動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以新臺幣100萬為限)、精神慰撫金(以新臺幣40萬為限)。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順序分別為:1.父母、配偶及子女;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被害人因重傷或受性侵害,無法申請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若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被害人之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代為申請。

  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並受理不服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提出,經審議結果,認為有理由者,則決定補償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為無理由者,則駁回其申請案件。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支付;其經費來源,除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外,並設置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專戶,由犯罪行為人於監所作業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犯罪行為人因受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經統計,截至民國98年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犯罪被害補償事件總計1萬1,785件(平均每年約1,048件),其中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8,637件,占73.3%。終結案件總計1萬911件,其中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8,192件,占75.1%。同期間,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終結案件中,決定補償2,869件、4,007人,決定補償金額達新臺幣11億9,897萬元。

  又為加強保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並提供即時性的協助,民國88年1月29日依保護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作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受法務部指揮監督,其執行業務經費來源則包括,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及私人或團體捐贈、基金孳息及財產運用收益之收入、其他收入等。目前總會設於臺北市,並在臺灣地區及福建金門、連江縣設有21個分會。成立宗旨為「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人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祉」。該協會自成立至98年底,新收案件總計3萬7,395人,其中被害人6,054人、遺屬3萬1,341人。提供服務達30萬270人次,其中訪視慰問5萬3,912人次,占18.0%;生活重建5萬5,543人次,占18.5%;心理輔導4萬714人次,占13.6%;查詢諮商3萬3,425人次,占11.1%;法律協助2萬9,333人次,占9.8%;申請補償1萬2,116人次,占4.0%;緊急資助7,027人次,占2.3%。

  犯罪被害保護業務實施至今已滿十一年,相關單位及人員共同為建構完善的被害人保護網絡而努力,廣納社會資源與熱心人士及受輔導個案擔任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施以專業訓練,彌補政府人力不足,並藉由各地志工服務之連結與運用,為不幸遭逢變故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保護協助與服務。期盼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推展與落實,維護社會公義與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走出陰霾,迎向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