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安全帶人權的實例分享

向盛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廖宗武

  個人以我自己爭取安全帶人權的實例吧!   雖然不是很嚴重的侵犯人權問題,但擁有權力者,當然是希望滿足自己的控制慾望,逐一拓展它們的可控制範圍,達到集權的最終目的,打破這個枷鎖,是所有爭取人權者的永恆目標!

以下是個人的實際案例:

  案例:開車不繫安全帶,違反憲法,此行政命令抵觸憲法,妨礙人權,故以此為題,提出個人看法! 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本案件申請理由: 開車不繫安全帶,屬於個人自由權利保障範圍,沒有妨礙他人之自由問題,應受憲法保障,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實際案例再度說明一下,憲法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簡單說法:就是投訴無門,才能申請啦!

  本人經交通裁決所申訴失敗,再到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不得再抗告!符合走完所有程序,所以提出釋憲申請,但大法官依舊於98年12月11日第1348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讓小市民的我相當失望,依舊投訴無門,這就是本人實例,並且認為這是對人權的侵害問題,所以再次把這文章提出,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視!

   說明:人民的自由和權利,是藉由憲法及法律來加以保障,人民應負納稅的義務,也由憲法及法律逐一規定,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如果不是依據法律,就不能限制人民的權利;或漫無標準的課予人民義務。(節錄台灣大法官解釋文)

   此交通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二條意旨嚴重不符,有違憲法第二十二條之保障人民權利。

   不僅顯已違憲,更與現今國際社會的自由氛圍嚴重脫節,實乃對政府所謂「自由人權立國」的最大嘲諷,這是本人內心所追求的正義與公理,不應過當的限制人民自由,實施愚民政策,追逐執政者權威的傲慢,用懲罰代替勸導,個人主張不繫安全帶只能宣導再勸導,教育再教育,不能用罰款取代勸導,汽車內繫安全帶屬於個人空間,如同家裡的私密空間,只要無違規,或者影響他人的行為,公權力無權限制人民自由之權利,好比公民在家裡時,國家不能立法限制在家裡時穿背心要受罰一般,因為政府關心您穿太少,容易感冒,所以違反規定要罰款,是同樣道理,統治者隨便找個理由或者藉口,漫無限制的擴大公權力,緊縮人民的自由,是開民主之倒車,每罰一塊錢,都是增加人民的痛苦指數,及增長威權者的傲慢。

   最後誠摯希望我們憲法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能落實,證實我們是真真正正的自由民主的國家,享受呼吸自由的空氣,只要我們不妨礙它人的自由,我們就可享受我們自己的自由空氣及權益,這是從小到大,從成長開始父母到小學,中學,甚至到大學(本人沒讀過大學),老師就這麼教導我們,個人也一直是這麼認為,從小到大深信不疑,台灣是個講究法制,服從憲法的自由國家,上述的取締安全帶的做法,顯然違反自由國家公民權利與國際民主潮流,請讓這條抵觸憲法之交通條文,成為過去,實踐憲法維護人權之精神,是全民的期盼,全世界的目標,更是地球村之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