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不同國家的文化,一定要有設身處地的同理心。豬肉對台灣的料理來說很常見,不過豬肉對於回教徒,是根本不可能吃的東西。印尼是回教國家,回教可蘭經明訂不可吃豬肉,這是眾所週知的事情。回教可蘭經上記載:「敬拜真主的人們啊,你們可以吃我賜與的佳餚美食;真主只禁止你們吃屍骸、血、豬肉以及贊誦真主以外之名所宰殺的…」,明文戒吃豬肉、血液等,虔信的回教徒不只不吃豬肉,對未依回教規定程序宰殺得來的肉類,也拒絕煮食。
但日前報載台北縣一家專門代理國外運動品牌的代理商,雇主強逼三名信奉回教的印尼外勞吃豬肉,還規定一餐不吃就扣薪新台幣500元,外勞不堪遭受如此對待,向勞工局求救,整起事件才被揭發,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痛批雇主既不尊重宗教信仰,也違反人權,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因此依強制罪將雇主起訴,求刑八個月。
服飾工廠員工作業忙碌,需耗費大量體力,雇主以補充體力為理由,強逼外勞吃豬肉,受害外勞說,工廠將三餐包給小吃店供應,每天至少一餐有豬肉,三名信仰回教印尼籍外勞為了怕被遣返,擔心沒工作會欠下龐大仲介費,只好閉着眼睛破戒把豬肉吞下去。被逼吃豬肉還遭威脅不吃就扣薪。除了逼吃豬肉,外勞還控訴工作超時沒休假,他們每天都比台籍勞工早到工廠打掃,從早上7點上到晚上12點,一天工作15個小時,七個月下來領到的工資只有新台幣7,000元,而且過年之外沒有任何休假,最後實在受不了,終於對外求救,投訴勞工局。協助安置受害印尼外勞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人員表示,三名印尼外勞都是第一次來台,三人在長期心理壓力下造成精神狀態不安,獲救時眼神充滿恐懼,精神狀況也相當糟。
好不容台灣阿嬤陳樹菊女士登上《時代》百大人物,大大提振台灣的正面形象;但沒幾天卻傳出台灣雇主強迫印尼籍勞工吃豬肉的消息,讓國際媒體痛批台灣沒人權,使得台灣淪為國際笑柄,壞事傳千里,連南半球的澳洲《前鋒太陽報》也大篇幅刊載,高聲撻伐。另外包括美聯社、法新社5月10日皆從台北發出外電,標題都是「台灣雇主逼迫穆斯林員工吃豬肉」,形容三名受脅迫的外勞「煩躁且恐懼」;英國廣播公司(BBC)中文網、英國每日郵報、印度雅虎、菲律賓ABS—CBN電視台、印尼雅加達郵報、新加坡海峽時報及印度時報等各國主要媒體均報導這則新聞。儘管最近台東阿嬤陳樹菊女士受到美國《時代》雜誌表揚,為台灣奠定正面形象;但此次的這場吃豬肉事件,卻又重創台灣形象。
逼迫信仰回教的外勞吃豬肉是真的很離譜,強迫別人吃東西就已經違反人權,更何況是強迫回教徒吃豬肉,那更惡劣。不吃豬肉在回教是戒律,也難怪檢方痛批雇主不尊重宗教信仰,違反人權,甚至可能引起回教世界的反感,損害國家形象,此案成為第一起逼吃豬肉依強制罪起訴的案例。
這整件事情其實是冰山的一角,原因歸根究底在於台灣並沒有真正落實人權教育,一般人民並沒有真正瞭解「人權」的觀念,甚者連政府官員都不是很重視。人權一如空氣中之氧氣,看不到,摸不著,但隨時隨地與人休戚與共,息息相關。由於其抽象特性,或不為社會大眾注意,因此尤需加強此一觀念之教育。
本文案例中雇主已明顯違反聯合國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通過,並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二項: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
有鑑於此,馬總統於民國98年5月正式簽署兩公約,由立法院審查通過成為具國內法的地位後,並已於98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施行。依據公約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應於公約生效後2年內檢討國內法規,其與公約不符者,予以制訂、修正或 廢止。
二公約公佈施行後最重要的一點在於馬總統應嚴格檢視各級政府機關是否確實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徹底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責成相關部會規劃全民之「人權」教育,於政府各階層推廣、帶動,後續則由各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人民,針對生活層面,切實思考、檢討,作進一步推廣。
二公約公佈施行只是國內推廣「人權」的開始,成功與否在於政府各階層官員是否有決心做好,如果只做表面功夫,喊喊口號,可預見的是,諸如本文前述強逼印勞吃豬肉的案例將一再發生,台灣人權的形象將繼續受創。誠盼馬總統以民為主、愛民如己、苦民所苦,以人權立國的精神,拿出魄力,真正落實人權的推廣,以持續提升台灣人權保障至更高境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