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與尊重人權之平衡

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小隊長 許哲榮

  警察是代表國家執法,其四大任務為依法維持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前三項是主要任務,而促進人民福利則是輔助任務。警察在維護社會治安及防止一切危害發生,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所採取之路檢勤務,勢必會衝擊到民眾之不便,對於用路人之權利將有所限制與妨礙,其執法過程均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項目執行,並符合「比例原則」精神,避免因執法過當,而過度妨礙人民之權利。警察在維護社會安全與防止一切危害,其辛勞性是不可抹滅的,對國家、人民之貢獻亦是有目共睹,警察依據本身之職責盡心於工作崗位上,以求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之建立。警察在偵查犯罪行為時,替被害者家屬尋找犯罪真相,替被害者與家屬找回公平、正義,以告慰被害者與家屬之心靈,依此警察之職責乃在於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之穩定。

  鑒於日前曾爆發警察依法執行權力,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雙方有所爭執,甚至拍打警察同仁之臉部,致而造成警察在執法中過度強制反擊,而造成檳榔西施受傷,渠等之畫面透過新聞媒體不斷放送下,讓人民感受到警察違反「比例原則」,違法使用警械、過度暴力等言論,不斷的傷害警察形象,從此事件中讓人覺得社會的病態非常嚴重,檳榔西施為了能夠登上媒體版面,透過言語謾罵與肢體攻擊,以達自己之目的。而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因個人欠缺抗壓性與情緒管理,在警覺到公權力受損之際,而做出違反「比例原則」之反擊動作,造成媒體輿論的攻擊。從此一方面來探討警察在執行公權力時是否有依法行政,並注意執法之「比例原則」,以及執法時有無採取尊重人權之行為,而當前基層警察同仁在過去所受之學校教育或現階段之在職教育中是否有持續辦理「尊重與人權教育」的課程。如何從尊重人權來執行公權力,以期待人民與警察之間之平衡發展,是目前基本教育中所欠缺的關鍵點。從過去警察大學教育所訴求之核心價值為「國家、正義、榮譽」,以及「誠」等正面價值觀念,注入警察之基本態度與觀念,對維護社會治安之警察同仁具有教化與深耕之作用,但卻未能將「尊重與人權」擺放在教育課程中,以及落實於勤務規範中,實有遺憾。

  根據警政署大力提倡警察之工作目標為「人權、效率、風紀、形象」四大主軸,要求各級員警應「依法行政,維護民眾與員警之權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發揮勤務功能,維護警察優良風紀形象,打擊非法取締不法,建立警察公平、正義形象」,警政署要求各級員警將人權擺放在第一位,但對於各警察機關主管要求基層員警於執行勤務之心態是否抱持「以民為本、以法為規」,而非一昧要求員警取締告發為手段,卻忽略用關心與教導民眾的方式,來要求民眾守法。警察執勤交通取締勤務時,其方式皆以「告發與干涉」為主,因此民眾對於警察取締交通違規,開立罰單時,其心態均抱持「警察是在找我麻煩,害我又要被罰」,倘若員警執勤時態度不佳,或者面無表情的只顧開立告發單,欠缺以關心的角度去告訴民眾違規的事由,將會令民眾厭惡警察只求個人績效,枉顧民眾荷包,甚至造成敵對或攻擊警察言論,導致社會輿論批判不斷。「警察是人民的公僕」,員警在執行交通安全疏導時,若能以勸導民眾遵守交通規則愛惜生命等言語,勢必會化解民眾對警察之觀感。透過規劃勸導期,用勸導取代告發,俾利民眾遵守交通秩序,讓我們的交通更安全、更順暢。

  目前警察機關強調另一種核心價值為「廉能公義健康活力」為訴求,藉由重新建構警察之核心價值,與規劃新的願景,俾利塑造更優質警察,以達到塑造新警察形象。才能符合社會與人民之期待。此核心價值之訴求,將有助於警察廉能公義之實施,以及社會期待警察能夠表現廉能風範與依法公正執行公權力。雖然核心價值對於警察皆有正面意義,但因過去人民所詬病中,皆以警察違法濫權,侵犯人權的言論為主,尤其從過去兩年的集會遊行場合中,因警察執行公權力而傷害人民之人權,其公權力抵觸人權時,警察是否依法執行並符合「比例原則」。皆是人民所關心的議題,與期待警察之保護遊行人民的執法者。當集會遊行過程中人民不信任警察,而警察也不信任遊行之民眾時,將衍生出互不尊重之行為。屆時將導致警察與人民之對立與衝突情況不斷發生。我國警政機關對於人權之保障,是否能夠落實於各級警察機關與警察同仁,警察同仁之人權觀念是否能夠從上而下,而非係屬「一言堂」之組織架構體系,造成警察同仁之人權受損,甚至因警政高層不當之指揮,而讓第一線之警察同仁作出侵犯人權之殺手。

  我國之教育體系中至今仍欠缺「人權教育」課程,從執法者身上更需要更多的人權教育課程,以符合保障人權與依法維護社會治安兩者兼顧。透過警察機關之學校教育與在職教育中,讓培育警察搖籃之警察專科學校與警察大學,能夠教育一位廉能、公義、法治與人權之新警察。政府塑造良好之警察新形象,與奠定社會秩序之安定是刻不容緩的。如何讓警察同仁從「尊重」的過程中,來學習人權教育,建立更優質的警察文化,才是警察依法執行公權力與維護社會治安所必須具備的人生觀與執法態度,方能建立一個法治與人權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