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保衛戰

忠泰出國停車場司機 吳偉民

  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拒絕超時上班及疲勞駕駛,以維護公司信譽的連署書,是這次勞工權益事件的導火線。

  我的前一份工作是某公司負責國際機場旅客出入境的接駁的司機,因為長時間上班及值夜,有時候還長達15小時的工時沒有充足睡眠,長期持續性累積疲勞,感受到公司無顧慮到出入境旅客及員工駕駛們的生命安全,故許多同仁們再經過研討共同提出訴求「我們拒絕枉顧旅客生命安全的超時值夜。」希望透過連署書的方式,資方主管能夠提出具體妥善且合情合理的配套措施。但沒想到,當天下午我就被公司主管告知,你現在就不用來上班了!當時我嚐試想跟主管溝通卻無效果,不得已只好告知主管我要到勞動處申訴。勞動處要我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證明自己不是曠職三日而被解雇。過了兩天和我一同連署的同事也被公司直接給解雇了。

  為了保障自身的權益,為了清楚公司到底違反了哪些勞基法及相關法令,我花了將近兩個星期的時間,看了很多不同的個案,認真的研讀了「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刑法」及「憲法」,上網查關鍵字「勞資糾紛」、「勞退提撥」、「勞保費」、「健保費」、「遣散費」、「加班費」、「獎金」、「薪資單結構」、「預告工資」、「經常性給予」、「獎勵性給予」、「月平均工資」、「日平均工資」、「全薪」、「基本薪資」、「月投保薪資表」、「勞退新制6%」、「退休金」,還包括法院勞資糾紛真實案例作為參考依據。

  感覺自己像是扮演柯南或檢察官的角色,沒錯就是「舉證」,這是最為關鍵的一件事。我申請調處爭議事項要寫出求償金額,我洋洋灑灑共寫了十六點要項,年資6年3個月合計求償約兩百萬,我同事2年11個月總計求償合計約一百一拾幾萬,當計算完後,連自己都覺得這是可怕的數字,原來我的薪資早已被公司給剝削了如此多!

  當跟桃園縣勞動處寫申訴單,請求調處後,「勞資和協促進會」即派陳總幹事以中立的立場來居中調處。當雙方進行調處時,雇主那方一直在黑白講,我也一直冷眼旁觀,後來當我對他們說:「我有錄音」,對方頓時「雞嘴變鴨嘴」,說話變得小心謹慎。最後,由公司裡負責作帳的會計小姐,一番解釋才讓調解有了轉寰的空間。她說:「雇主也有他的立場及難處,希望您能體諒」,在我聽到的意思,是資方願意私下和解,而負責調處的陳總幹事也是這個意思。因為,我可能是今年求償金額最高、項目最多的勞工,如果上到法院有可能是勞資糾紛的頭條新聞了。

最後老闆娘跟我們寫了和解書,給了我們算是接近合理遣散費作為賠償。當事情經歷了約一個月又幾天,最後我們跟老闆娘像是朋友般的談心,為了顧及雇主的立場,我們選在公司裡比較不受干擾又是在同仁們看的到的辦公室內合談,事情總算圓滿和解了。

  身為中華民國的國民,本應受勞基法的保障,當時公司常常將司機同仁們當做臨時工、掃地公、油漆工、水電工或者園丁,如傭人般的使用,也無徵詢司機的意願,忽視勞工的權益,強迫司機們去做不屬於自己負責的工作項目,甚至已經超過十五小時熬夜上班,加上整個月每天值夜,無異是拿員工及旅客的生命財產開玩笑,當那天真正出事時,也會讓公司多年來「合法立案,正派經營」的信譽掃地。

  一般來說像這樣的糾紛情形,大都是發生在雇主沒有善盡到「照顧與保護」員工的責任所引起的。試想你是一位勞工,卻受到雇主違背法令的壓迫、侵害自身的權益,那您就具備了可要求被遣散的資格,只要您能「舉證成功」,可要求遣散費及加班費,絕對不可以寫辭職單,因為那視同你放棄要求遣散費的權益。古諺:「民以食為天」,工作的目的無非是為了養家活口,司機也有自己的家人,每位來公司出入境的旅客也是如此。為了不讓家人擔心,也為了旅客生命安全,我們應該珍惜自己的生命,注重旅客的生命安全及保障勞工應有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