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

台中縣議員 陳萬通

  聯合國在法國巴黎舉行第三屆大會時,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將人權分為五大類:(一)身體方面的人權、(二)道德方面的人權、(三)經濟方面的人權、(四)知識方面的人權、(五)政治方面的人權。

  宣言中,更具體的將人類歷史所不斷爭取的權利,歸納為下列十四點:(一)廢除奴隸制度(二)廢除非人待遇(三)遷移的自由(四)法律前人人平等,不得非法逮捕(五)勞動神聖,與社會安全的保障(六)生活水準的維持與補助(七)家庭生活與財產的保障(八)婦女解放,男女平等(九)宗教信仰之自由(十)思想與意見的自由(十一)享受教育的權利(十二)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十三)創造的自由(十四)參與公職的權利。

  在宣言通過的第二年,美國杜魯門總統即宣布是日為「人權日」,以紀念人類的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之獲得承認與重視,到公元一九五O年,聯大社會安全委員會更批准美國建議,請全球各國政府,一致規定這一天為「人權節」,聯合國文教處並特別通知各會員,於是日舉行盛大慶祝活動,使人權宣言中,所包含的觀念與主張傳遍全球,成為人類生活中最基本的信念。

  紀念世界人權日,已有五十餘年的歷史,顯示了保障人權,已成為一項國際運動,為國際共同努力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