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媒體應實踐人權尊重之我見

桃園縣員樹林國小教師 陳芸慧

  人類自從二十世紀上半葉有了無線電廣播、報紙和雜誌等媒體後,為人類的生活帶來許多便利,陸續還有電視機的設立,亦讓人類拓展了革命性的新視野。隨著科技的進步,發展至今,網路新聞媒體更是將資訊傳播的速度推向極致。當我們正在享受新科技帶來便利的同時,是否也注意到傳播媒體也正侵蝕著我們的人權?

  多年前,筆者的叔父就意外的成為媒體下犧牲者。叔父是位中度聽覺障礙者,自小生活在鄉間,但是隨著年紀漸長,他也試著投入社會去找工作。有一天工作下班,騎著機車回家,半途看見一個孩子在路旁號啕大哭,叔父停下車上前探問孩子為何哭泣,只見孩子哭著說要回家,但是又說不出家在哪裡。於是叔父因一時好心就讓迷路的孩子坐上自己的機車,送到轄區派出所。沒想到一到了派出所,卻被誤認為綁架孩子的匪徒。由於他重聽的耳疾,導致說話不清楚,雖然他非常努力想表達自己的清白,但是仍被護子心切的家屬誤認為他就是綁架孩子的匪徒。最後因孩子已平安歸來,家屬決定不對叔父提告。隔天消息隨即上報,在報導中明指著叔父就是綁架孩子的匪徒,面對報社執筆記者在未查證清楚就胡亂報導,這樣的結果,看了真叫人氣結。造成叔父有段時間陷於心情低落,意志消沉,對社會的公平正義覺得十分灰心。試問對於多重障礙、缺乏溝通能力的人們,除了執法單位應該要請相關醫護或是社工輔導的機構出面代為溝通協談外,媒體更應有耐心查明真相,並保持中立來執筆,如此一來,人權才能得以獲得保障。

  新聞自由,代表著一個國家民主開放的程度,但是仍應以尊重人權為前提,否則打著「讓民眾有知的權利」旗幟下,做的卻是「侵犯個人隱私」的行徑。「狗仔隊」是近多年來對於媒體過度跟監、偷拍的封號。因為狗仔跟拍、八卦雜誌報導,一般人對於他人私事而有了窺視的窗口。翻動著雜誌,看著似真非真的影像,讀著可能未經證實的文字描述,人們對於他人隱私有了置入性的印象,然而這類報導多半都是負面居多,嚴重侵害他人的名譽。例如英國前王妃黛安娜生前就經常受到狗仔隊的跟拍,舉凡衣著打扮、舉止,都成為當時英國女性模仿對象之一。長期被媒體放大檢視的龐大壓力,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了黛安娜王室婚姻。最後在車禍喪生之前,黛安娜仍擺脫不了媒體的跟拍,甚至意外發生當時,緊追在後的媒體仍報導為先,而忘了救人為先的道義,造成當時社會輿論對狗仔隊的行徑一陣撻伐。對於這樣的事件,令人感到遺憾,也讓人覺得害怕。如果有一天,自己就是那個鏡頭前,被爭相追逐跟拍的人,試問:誰能夠在媒體報導下保有人性的尊嚴而全身而退呢?如果我們對他人的隱私能少一些窺視而多一些尊重,少一些八卦多一些適度的距離,那麼對於人權的尊重才是積極的作法。

  例如前一陣子苗栗婆媳肉毒桿菌中毒案引起眾人關注,衛生相關單位檢驗報告尚未證實以前,傳播媒體無不爭相報導,除了關心受到肉毒桿菌感染者的生命安危外,對於食品安全作出了預警作用,當然對於業者是否真正違法的真相,亦大肆揣測報導。而在這段等待檢驗期間,新聞媒體無不以一天三餐式的報導,在法律尚未定罪、查明之前,媒體就已經似乎先定罪似的妄加渲染、臆測,對經營者的身心、名譽、信用已經造成莫大的傷害。肉毒桿菌事件多日後,雖然衛生局已經提出澄清,這起肉毒桿菌是真空包裝產品發生的個案,對一般豆干則不受影響,這樣的結果還給了業著清白,但是對於業者已經受損的商譽與下滑慘澹的業績,不但無法立即有效的補償,對於人權的傷害更是造成難以彌補的後果。諸如此類的新聞仍然天天上演,試問在鎂光燈下,究竟人權、公理正義重要?還是新聞收視率重要?現在拜科技的進步,消息的傳播速度也跟著日行千里,傳播媒體應該秉持良知謹慎行事,對於所肩負的社會責任更應該嚴謹面對。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傳播媒體的功能,幫助社會更進步,保障人們生活的品質。

  透過傳播媒體,知識得以傳播,消息得以流通,對於眾人的影響甚遠,許多商品業者看準傳播媒體無遠弗屆的力量,將廣告相關資訊透過傳媒在世界流通。近來時有耳聞某些商品因廣告誘人,造成商品大賣,時尚流行。縱使商品品質有問題,業者只要花大錢,廣告依然在媒體上播放。有些廣告製作品質低劣、常有暗示性文字語言或動作,有的甚至帶有明顯的性別歧視,尤其對於成長中的青少年及兒童都有非常不良的影響。除了政府應有相關機制來為民眾監督之外,大眾傳播媒體也應該不為商業利益而嚴格把關,這樣才是對人們生活的尊重,也就是對保障人權的積極做法。

  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一些案件,在法官尚未判定被告是否有罪之前,就因執法人員未遵守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讓消息過於曝光,使媒體對於案情得以大肆報導,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當事人的人權。85年曾經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件就是最好的例子。因為當時的辦案的侯寬仁檢察官違法濫權的起訴下,太極門遭受違法搜索、凍結資產、斷水斷電等無理對待,甚至檢察官還違反科學辦案原則,以「養小鬼」罪名來起訴,不僅在當時造成媒體爭相報導外,電視台還因而衍生出許多關於養小鬼的談話性節目,就連影視節目也配合播放大量的鬼片,頓時社會風氣晦暗不明,鬼影幢幢,人心惶惶,造成莫大的負面影響。更誇張的是檢察官還親自在媒體前大談他是如何在無切確證據下,只憑被告眼中閃過一絲的神情即認為被告養小鬼。如此的荒誕作為,在我國司法史上還是頭一遭。猶然記得當時短短幾個月中,翻開報紙雜誌或是打開電視新聞,天天都在報導此案件,加總起來應該有超過近千篇之多吧!不禁感嘆傳播媒體顛覆社會的力量,讓人不寒而慄。然而太極門案件在經歷近十一年的官司審理,一審、二審均獲判無罪,最高法院在96年7月13日判決太極門案三審無罪確定,創下台灣矚目性案件無更審紀錄的前例。師徒四人當年受遭到檢察官羈押長達數個月,後來歷經10年7個月的三審無罪確定平反,總共才獲得大約184萬元的冤獄賠償金,不過,司法人員濫權執法造成的人權冤案,卻往往無法彌補當事人受損的名譽和身心所受到的傷害。檢察官違法濫權,如今不但未受到應有的懲處,這筆冤獄賠償金額還得由全民買單,真的是非常不公平。不僅如此,當時報章雜誌、新聞媒體大肆報導,誤導民心,甚至讓當事人名譽身心受傷害的作法,又應該如何處置呢?對於當事人受損的名譽和身心所受到的傷害,大眾媒體又豈能絲毫不用負任何責任呢?如果說執法人員知法犯法是戕害人權的劊子手,那麼傳播媒體甘被愚弄,無法分辨是非就是危害人權的幫兇,豈可不慎!

  古言有道:「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網路資訊爆炸的時代,大眾媒體將各種資訊迅速的傳播,帶給人們生活上許多的便利。但是相對的,一但消息錯誤、報導偏差,對人的傷害更甚以往,對世界的局勢更是有嚴重的後果。若能秉持公平正義的立場,散佈正心正念的正面能量,對人權的保障,對世界環境的尊重,促進世界的和平,這才是大眾媒體真正的時代使命,也為後代子孫留下珍貴重要的足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