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不當凍結資產及限制出境應立法國賠

工研院退休人員 王安祿

一、由冤案無罪平反獲冤獄賠償談起

   「太極門」師徒等四人於十三年前遭到時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涉嫌詐財、逃漏稅、養小鬼」等罪名,遭到羈押起訴,經法院三審均判無罪確定,法院最後判准冤獄賠償一百八十四萬元,他們將獲得的冤獄賠償金分別捐贈給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等四個單位,希望政府更重視司法人權,並杜絕台灣的冤獄事件發生。

二、冤獄賠償真能彌補人權的損失?

   依據地方法院受理冤獄賠償案件統計,94年度到97年度,核准比率為一成多至近三成;而駁回比率,竟高達六成至近八成。這樣低比例的賠償真能彌補人權的損失嗎?被濫權羈押者都大嘆,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他們搞不清楚,案件為何要審這麼久?但在漫長的十一年審案中,被羈押者及其家人,身心承受莫大痛苦,除了得忍受外界異樣眼光,還有家人被迫提早退休斷送大好前程,這一切人權的遭受踐踏豈是僅以冤獄賠償可彌補?

三、檢察官濫權於偵查階段不當凍結關係人資產及限制出境的實例

   97年八月份轟動一時的國票案受刑人楊瑞仁,於即將假釋出獄的前夕向劉檢察官表示,他假釋後繳罰金的還款計畫中可以由以前的營業員,當年曾幫他買賣股票,賺了6億5千萬元,款項去向不明,請劉檢察官幫他追回做為罰金;另外也曾於入獄前將一筆2,000萬的資金交給有一位日本料理店合夥人的女友,也請檢察官幫他追回做為罰金。檢察官立即採取先凍結兩位關係人及先生的所有資產,再發函通知偵訊,其中一位關係人夫婦居住在上海,必需搭機返台接受調查,回台後予以限制出境;另一位關係人是獨資企業負責人老板,因突然面臨全部的銀行存款與股票被凍結,而面臨資金周轉不靈,四處張羅借款調度資金的窘境;且時值金融危機股價日跌,持股無法交易造成巨額的損失。歷時將近三個月多次的偵察調問,檢察官才弄清楚原來都是受刑人楊瑞仁的謊言,最後解除兩位關係人的限制出境的資產凍結。

四、違反偵查不公開

   若此僅憑受刑人的謊話,即凍結人民的資產、限制出境的偵查辦案在2008年8月13日 星期三在國內的各大媒體已刊載報導,已違反了檢查官辦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五、無罪推定淪為空談

   「無罪推定原則」為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主張的基本人權之一。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即無罪推定原則。

   本案歷時將近三個月多次的偵察訊問,檢察官才弄清楚原來這項子虛烏有的指控都是受刑人楊瑞仁的謊言,最後以解除兩位關係人及先生的限制出境以及資產凍結做為收場。承辦檢察官知法玩法,「無罪推定論」淪為空談。

五、尊重人權及財產權--偵查階段不當凍結資產及限制出境應立法國賠

   全案最後檢察官雖以解除兩位關係人及先生的限制出境及資產凍結簽結。但無辜的百姓卻遭受無謂的指控,不但犧牲了正常生活、面對親友異樣的眼光、花錢由上海返台放掉手邊的工作、面臨公司資金周轉不靈倒閉的危機、股價損失等精神及財物損失。卻在檢察官以「一場誤會」、「還民清白」揶揄方式草率收場!好似最近聯電曹興誠董事長面對他二審無罪卻被檢察官提出上訴無奈表示:「不與執法人員賭歹博」。

   相對的,欣見「太極門」冤案無罪平反獲冤獄賠償,建議政府應 1.偵查階段應以「無罪推定論」不應以「凍結資產及限制出境」為偵查手段 2.對於偵查階段不當凍結資產及限制出境於判決無罪確定時應予國賠。 3.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賠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

   惟有立法,並依法行政,方能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