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尊重的受教權

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營建部工管資深工程師 林富中

  電視新聞報導一位美語班的學生因上課挖鼻屎,竟被老師處罰要求其他同學挖鼻屎抹在該學生臉上,造成該生身心嚴重受創,似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老師不當處罰學生的事件被報導出來。

  這件事又再一次勾起我在國中一年級時所受到的傷害,讓我至今仍無法忘懷,還記得當時有次物理課由代課老師上課,因當天我沒戴眼鏡致看不清黑板的題目,結果被點到答題時只因看不清沒回答,竟當場被該名代課老師打了巴掌,讓我深覺受辱,但又不敢反抗,結果從此我對物理這科目就失去興趣與信心,成績一落千丈,都只求能 60 分及格就好,學習的異常辛苦。

  想不到當年威權管教時代發生在我身上的事情,在將近 26 年的教育改革後仍然再次發生,而且似乎並非只是單一個案,實在令我驚訝與痛心,雖然我國憲法第 21 條中已明文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但針對學生的受教權不應只有從 9 年延伸到 12 年的量的增加而已,更應加強質的提升。而如何讓學生享有受尊重的受教權,讓老師在受尊重的教學環境中發揮所長,讓彼此都能在一個充滿尊重與愛的環境中學習與教學相長,達到讓人民享有免於恐懼不安的自由,更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而對戕害學生身心的不適任教師,也應有更嚴謹確實的輔導、處罰或退場機制因應,以避免再有其他學生因此受害,這才是學生、家長及絕大多數認真負責老師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