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紮根-落實人權、法治與環境教育的重要性

The citizen society come true-the importance of carrying out human rights, rule of law and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教育部科長 廖森貴副教授/陳素芬博士

摘要

  鑑於社會環境變遷,人口結構快速改變,世界各國漠不為努力追求永續發展而努力,近年來,尤其以探究 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等最為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所討論,藉由公共議題的關懷,由教育紮根,以 建立民主、平等、正義及友善之社會環境,培養具性別平等意識與實踐能力之公民,進而築

構安全友善之生活環境,建立追求社會正義及自由民主之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本為世界各國人民所追求,自古迄今,諸多民主運動、行動或大自然災難的反撲,寞不與對個人及環境的尊重、人權、性別平等及團體法治的漠視,以至產生諸多的負面效應,因此,近年來,人權維護、法治公平、環境保育等相關議題,刻正如火如荼被討論著,希望藉由公民意識喚醒,人人落實尊重,共同積極打造法治、良善環境的公民社會,真正發揮世界公民應有的道德行為。

  本論文主要係藉由蒐集國內外現況社會對個人、團體、組織及各項事務的尊重、法治、環境的情形,藉由分析、比較,歸納、求證,尋找出諸多不合理現象,藉由中央各不同部會及與地方政府間業務往來之關係,相互求證及分享,大膽提出落實尊重、法治與環境教育的建議策略,俾助公民社會實踐。

關鍵字: 公民社會、性別平等、天賦人權

一、 現況說明

  我國於 1987 年解嚴以後,即開啟民主化的腳步,人權、法治與環境教育開始於校園、社會倡議著,其中校園內的改變,更可從其後續發展脈動瞭解其突破情形,如 1996 年釋字第 380 號更確立大學自治之原則,且在釋字第 382 號允許學生之行政救濟程序等,這些都促進我國校園內部的民主與法治化的發展。甚至在 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公佈實施,更開啟人權法治教育之法制化先聲,不僅加強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之防治,更明訂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課程與教學之時數與實施原則。再者,在 2006 年 12 月通過教育基本法之修正,明文以法律禁止體罰。由此,校園人權、法治似已向前跨進一步。再觀社會上人權推動情況,聯合國雖於 1995 至 2004 年訂為人權教育年,積極處理各地人權問題,惟仍有很多人權迫害情況發生,而學者與實務推動者雖於近年來積極推動重視人權與法治的重要性,如 洪道子 博士於 2004 年「世界之愛和平人權宣言」, 2009 年的「天賦人權-以民為本,以法為規」論文等。

  其次,於環境保護及社會正義與弱勢關懷上, 1972 年的人類環境會議(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U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 1972 ) ── 發表「人類宣言」,促使人類注意環境的問題,啟始了人類與自然環境良性互動的新紀元。 1983 年聯合國成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CED ),關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兩個議題,呼籲全球對自然環境與對弱勢族群的認同與關懷。另 1992 年聯合國召開的地球高峰會( Earth Summit ),倡導永續發展的教育理念;強調對未來世代的關懷與對自然環境資源有限性的認知,以及對弱勢族群的扶助。聯合國在 2002 年再度召集世界各國領袖,選擇南非的約翰尼斯堡舉行「永續發展高峰會」,匯集夥伴組織,致力於解決貧窮與弱勢地區的基本生存問題,同時推動『永續教育十年 (UN Decade for Educa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的運動,促進全球公民的環境素養。

  此外, 1992 年地球高峰會中提出的「二十一世紀議程」,指出環境教育是成為世界公民必備的通識;而 聯 合國亦把 1993 年訂為環境素養年,將環境素養視為全人類的基本功能性教育,有助於永續的發展,並列為現代公民必備的能力 。綜觀上述這些國際行動方案,皆凸顯當代公民社會紮根,唯有落實 人權、法治與環境教育,才能真正達真自由、民主 。

二、問題分析

綜觀國內外之人權、法治與環境之現況後,可歸納其問題點如下列:

(一)人權未受全面性重視,尤其兩性平權
   我國雖已逐漸重視人權,惟從中央、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雖皆已依法設置性平會,也發揮了一定的成效;但各級政府及學校間則因各種因素,存有落差,成效不一,其中可能關鍵因素為:一、各級政府及學校性平會依法皆以行政首長或主管為主任委員,因此,首長或主管本身之性別平等教育的觀念與態度對推動成效影響甚鉅;二、各級性平會以任務編組形式運作,委員採任期制,致新舊委員之交接與傳承,亦影響性平會長期之運作;三、《性平法》對各層級性平會委員之組成雖有所規範,但對其產生之方式則未明訂,以致各級政府層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比例或有偏低;各層級學校之性平會未能納入多元代表,亦均影響性平會運作;四、許多主管機關或學校對此議題之內涵及組織運作仍不甚熟悉亦是重要因素。

  對照世界各國兩性平權比較概況可看出, 2004 年我國國家議會中女性議員比率為 22.1 %,高於其他已開發國家日本 7 %及新加坡 16 %(如表一),另從 2006 年性別權力測度( GEM )國際比較,我國女性平均每人工作所得占男性比率排名為第 62 名,優於日本 127 名,但卻遠低於香港的第 5 名及中國大陸第 42 名 (如表二 ),可知臺灣歷經二次世界大戰乃至解嚴以來,大男人主義傳統觀念確實已有很重要的削弱,兩性平權已逐漸受到重視,惟仍有很大進展空間。

表一 兩性平權之國際比較概況

表二 2006 年性別權力測度( GEM )國際比較

 

性別權力測度 (GEM)(1)

國會議員女性比率

管理及經理人女性比率

專技人員女性比率

女性平均每人工作所得占男性比率(2)

 

排名

排名

排名

排名

排名

瑞典

0.925

1

47.0

2

32

49

51

49

84

1

挪威

0.915

2

36.1

11

33

42

50

60

79

4

芬蘭

0.892

3

41.5

4

30

56

55

29

72

13

丹麥

0.887

4

38.0

6

25

78

53

36

74

8

冰島

0.881

5

33.3

15

29

60

56

23

73

10

 

 

 

 

 

 

 

 

 

 

 

澳洲

0.866

7

29.6

25

38

26

56

23

73

11

德國

0.852

8

30.6

23

38

28

50

60

61

56

英國

0.786

14

19.6

65

35

36

47

76

70

21

新加坡

0.782

15

24.5

42

31

55

44

82

52

101

美國

0.769

18

16.6

83

42

14

55

29

64

43

 

 

 

 

 

 

 

 

 

 

 

中華民國

0.706

24

21.0

56

18

92

45

81

60

62

日本

0.575

59

12.3

113

10

107

47

76

46

127

南韓

0.540

69

13.7

103

8

112

40

92

52

101

中國大陸

0.526

73

21.3

54

17

94

52

42

65

42

香港

-

-

-

-

29

60

42

85

78

5

(二) 新舊價值衝突,造成法令及文化價值認知偏頗
   文化或價值的改變,往往不若政策或法律體制的改變,可以立竿見影。我國憲政或教育體制,已朝向民主與多元化的前進,惟如此的改變,並不表示社會文化,也「馬上」可以調整社會上許多傳統的價值與想法。此亦凸顯人權、性平與法治教育的重要性,蓋這些新價值即在於落實民主化本身。從法令的角度而言,這些新舊價值衝突的問題,可能導致拒絕接受新價值、對新價值的曲解、對新價值的陽奉陰違等等問題。以補習教育而言,某些消保官員一聽到訓練、招生、教授,就冠以補習班代名詞,殊不知商業登記法中也有此行為,而立即以偏概全,造成諸多公司行號勞民傷財之訴願案件發生。再以人權教育為例,許多老師害怕教學生有「權利」,恐造成不易管教之問題,故意忽視平權存在;法治教育,往往強調法律的「強制面」,而忽略「公平」與「正當」性面向的探討,而被簡化為「犯罪防治的政令宣導」。

(三) 缺乏制度化運作及資源有效整合
  目前政府許多部會、機關,在其業務相關範疇內提供正規與非正規教育推動管道,但由於各單位業務分散,且其間缺乏訊息流通管道,各行其是的業務處理方式,皆造成資源浪費與運作機制分散之困擾。再者,目前人權、法治與環境教育推動缺乏政策支持,使得跨部會合作、中央行政、地方行政與學校行政組織之彼此間網絡連結不足,故如何有效進行資源整合,達事半功倍之運作推動,為一重要工作。

(四) 著重知識灌輸,缺少行動經驗之落實
  目前人權、法治與生態與環境教育多偏重在知識之傳遞,缺乏生活推衍與生命之間的關聯,在「認識」與「行動」之間產生相當大的落差,因而人權、法治與環境教育中「知識 >態度 >行為」線性行為理論大多只停留在知識的層次,但真正生活教育推廣應落實在實際的社會層面與生活體驗行動中,並促使個人做出負責任之各種行為。

三、 發展策略

(一)強化各級性平會之組織與運作,並加強宣導
  為加強並活化中央及地方政府性平會之組織運作,將規劃提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所佔之比例,並規範學校性平會中,具行政職務之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各級性平會屆滿改選時,應注意新舊委員之比例,以兼顧延續傳承與更新活化。此外,應由政府編訂實務操作手冊,協助各級性平會之運作。

(二)制度與教育兼顧的政策
  面對新、舊價值的衝突,除以法令的修改,利用這些「硬」的法定政策,以確立新的價值以外,不要忽視文化價值的變遷,更應認知法令之變更不會「立即」改變文化,而需要更多的教育或研習的深化政策。換言之,以法令或命令之方式,是由上而下之模式,這種法令之強制力,當然會產生一定之拘束力,但若希望新價值的紮根於文化之中,則需要由下而上之模式,奠基於內部價值之認同,因此,必須透過更多的價值溝通與互動,且能持續不斷地在無數的具體行動中落實新價值,才能形成新文化。落實尊重人權、法治與愛護環境資源,也是對於「天賦人權」所付出的實際關懷行動,是每位世界公民共有的素養與責任,更是身為地球人的榮耀(引用自世界之愛和平宣言)。

(三)轉型期必需提高組織與資源之規模
  我們的民主化,也才不過二十幾年,人權、性平、法治與環境教育,是民主扎根所不可或缺之工作,從既有之組織和資源之投入顯然不足,必須視為是國家重大長期之建設工作。從政府之分工而言,一般兜由幕僚性質的單位來負責統整與推動,往往無法有效統整資源與發揮效力,應改由各業務推動部門負責,比較能統整各項實質的資源。此外,目前雖無類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人權與法治、環境教育之推動,必須正視轉型期的新舊價值衝突的特殊情況需要,至少需被提升至性平教育之規模,才足以因應工作的挑戰。

(四)整合各相關委員會及法令推動,以發揮綜效
  落實各級政府所屬委員會之性別組成,應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比例原則;配合行政院性別主流化之推動,性別平等有關之委員會均應包含一至二位具性別平等教育背景之委員。2009年馬總統甫簽署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即彰顯公民社會扎根,尊重人權、法治及愛護環境觀念的落實,是何等重要,除政府應強力推動外,所有人民都應據以落實。人生而平等,唯有團結,才能讓我們的生活自由、環境永續發展。

四、 結論

  所謂身在公門好修行,沒有人希望是二等公民或接受不平等的待遇,政府為一個國家的五腑內臟,具有領頭羊引領作用,任何必要的公約、法令制度倡導及經費預算的編列是不可避免的,它引導著民眾往平權、和平的公民社會邁進,尤其在民主意識抬頭的今日,我們都應為身家的安全、權利的保障及環境的和諧盡一分心力,則世界和平之日當指日可望。

   當世界公民都落實人權、法制與環境教育時,則洪道子博士所謂「天賦人權-以民為本,以法為規」(2009)的道理,方可達真正公民社會中之「真自由、真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