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實踐-似人生活的可能性的促進

緯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廖修譽

  記得當時台大就讀法律研究所的時候,刑事法學的李茂生教授就人權的內容,認為至少須有三個要素,而其說明的內涵係為:「人權之真諦何在?簡而言之,人權共有三個要素,即生命、身體的完整性、似人般生存之可能、自我決定之能力與機會。人們擁有滿足此三要素之獨立的道德人格時,其即是擁有人性尊嚴者,而法律也就是為保障個人人性尊嚴之尊重而被設置之生活規範。」(法律與生活,李茂生,正中書局,1992)

  當然,在生命、身體的完整性此點,我們可以看到傳統法律規定在此的諸多保障,諸如殺人罪、傷害罪等傳統犯罪型態,還算容易理解的。而自我決定的能力,也保障了關於人之意願表達,應該出於自由意志,不應受強制、脅迫,這也有相當多的法律條文可以對應。然而雖然只是簡略敘述,但由李教授的人權概念的延伸,事實上所可解釋的維護人權方式的內容,有十分多型態的變化。但筆者在此想說明的,是以「似人般生存之可能」此要素上,對應分析台灣現在社會現實面的扭曲狀態,以及將來是否能有改的可能期許。

  而一般理解的生活型態,由分析食、衣、住、行、育、樂此六大面向,或可窺見「似人般」的生存方式的內涵。在貧富差距逐漸擴大的型態下,有人豐衣足食,有人吃不飽、穿不暖;有人住價格上億豪宅,也有人辛苦工作一輩子,也買不起房子;有人開豪華名車,也有人出門甚至連公車錢都籌不出;有人子女身穿名牌,過著如貴族般的生活,但也有人連營養午餐的錢都繳不出;有人鎮日享樂,也有人根本不知「享樂」為何物。或許有人引用顏回的「一簞食,一瓢飲」,來說明窮並不代表什麼,而須看人所處環境的表現,但是,在現代,如以「似人般生存之可能」此人權的基本要素以觀,在台灣,甚至有相當多的人口,卻還處於困境中,連似人般生活的可能的最低要求,都達不到。

  比如以最基本的居住而言,以台灣的都會區來說,一個年輕人如果從大學畢業,每個月三、四萬的薪水(其實很多都二萬多元起薪),如果有計畫買房子,恐怕必須先要有一個心理準備,就是不吃不喝,然後預計背至少幾十年的債。或許有人質疑,可以用租的啊,而且居住一項,並不是生活中的全部,但試想,當一個收入微薄的上班族要將其收入中的一大部分為了房事而擔憂,必定排擠其他部分的消費,甚而有家庭者更是。所以,為什麼結婚率、出生率節節下降,甚至即便工作許久也無法脫離父母獨立成戶,在台灣的居住,就成了考量的最大問題。因為,年輕人成家之後,接著就面臨的是子女養育,但是如果自己都養不活了,更何況是家人!!而這還是有工作者、受薪階級就已面臨的窘境,那就更不論失業、負債者了。所以,就一個政府而言,一方面無法掌控失控的房地產價格,一方面又未有低價的青年住宅可供出租、購買,就整個人口及居住政策容任財團炒作,卻又無有效對策的話,其實,就客觀條件而言,要稱有所謂似人生活的可能性,人權要有相當維護,就已有先天不良的基礎。可惜在此,長久以來台灣政府卻一直未加以重視,惡性循環之下,導致的貧富差距擴大,社會不公現象也越來越多。所以首要的,由公部門主到產權為政府的平價住宅的興建出售及出租,而非不斷的出售國有地任令炒作,這或可謂稱為人權改革的第一步。

  居住問題能否解決,是為首要,但接著即是面臨就業的問題。雖然政府有平價住宅可供棲身,但是國民收入來源不穩,亦會影響生活品質。所以不管是新進社會的輔導就業,抑或是中年失業的二度就業,這應該都是公部門在規劃時,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如何讓人才適得其所,發揮所長,媒介雇主與就業者,甚至就業之後如何鼓勵企業做教育訓練,人才培育,讓勞動能力發揮最大而使其有相對性的回饋,這即是以家庭為經濟個體計算的時候,最要重視的地方。在國民均生活水準以下的家庭,要設想適切的方式予以補貼協助,讓其達到一般生活水準;而在均所得以上的,則以刺激消費的方式,使企業獲利而更有可能有僱用勞工的機會及數量;增加具有獨占性質的國營事業之獲利,進而減低稅負的負擔,用直接回饋的方式,提升淨所得,而令消費市場得以流通,而於此景氣不斷增幅之後,失業率自然會降低,就業市場回溫,消費力又自然增加。所以當時國外在經濟蕭條時,何以不斷由公部門的建設來帶動就業市場,其理亦在此。而就一個人之生活最重點之居住問題、經濟收入問題適當解決後,教育環境才有可能為改善,而相對的關於民生飲食業及紡織服飾業才有消費之空間,另外關於汽機車業亦可為良性影響(當然,自環保之觀點,大眾交通系統之完整發展方才為治根之道),而娛樂業也因為消費市場的景氣而為蓬勃。而人之所以為人之生活型態完整性,方可較為完備。

  所以,何謂人權的具體實踐?? 如果就「似人生活的可能性」的促進有更深刻認知,不會再任社會貧富差距更加擴大,而能顧及個人最基本的需求,這時保障人權,才可能會稱為有具體實踐的成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