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社會的勞動人權

全國產業總工會常務理事    

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魏肇津

  「公民社會」是台灣自 80 年代末迄今民主化運動的社會成果。在台灣,由環保團體、婦女團體、勞工團體等各 NGO 團體的努力,讓相關問題浮出檯面,成為公共性的議題。諷刺的是,這群對台灣社會有著高度熱情的工作者,被排除在勞基法的適用範圍,成為在勞動人權上無法受到保護的一個族群。

  勞基法是規範雇主提供勞工基本福利的制度,以確保勞動者工作中或生活中的基本所需,透過法律強制的形式來規範,而法令中所規範的勞工福利,可說是國家介入後的制度化資源再分配具體表現。因此,福利是勞工應得權益,而非資方「憐憫施捨」。從法理意涵而論,勞基法頒布可謂是台灣勞動人權的大躍進。但一開始勞動人權大躍進,並非是全面普及。勞基法自 1984 年實施,適用人數僅 350 萬人,僅占勞工人數 50 %左右。換言之,當時台灣有將近一半的勞工,其最低的勞動條件與基本勞動權益沒有受到國家法令保障。

  一直到 1996 年 12 月立法院通過勞基法第三條修正案的「一體適用」條款之後,勞基法才開始逐步涵蓋所有受雇者。至 2007 年底,涵蓋人數已擴大至 636 萬人。但目前還被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之外的勞工約有 31 萬餘人,主要包括藝文業、工商團體、農民團體、社會團體員工、人民團體員工、受雇醫師、會計師、律師及 13 萬餘名外勞監護工。換句話說,勞基法至今仍將那群致力於耕耘「公民社會」、「草根民主」的工作者,排除於勞基法保障外。

  在不受勞基法保障下,易造成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的流動與流失。而工作者的流失,對人民團體的生存及公民社會的長遠發展性來說,並不是件好事。因此,基於對人民團體工作者的尊重,對台灣公民社會的肯定支持,政府應盡速將人民團體工作者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還給人民團體工作者應有的勞動人權,讓人民團體工作者就像其他勞動者一般,勞動權益得以保障。

尊嚴勞動是基本人權

  台灣雖非聯合國及國際勞工組織之會員,但政府仍有義務以更積極的政策及法律保障勞工之基本人權,維護勞動尊嚴,包括勞基法一體適用所有勞工、所有勞工應強制投保勞、健保,修改工會法以確實保障勞工之勞動三權等政策。此外,基本工資 17,280 不足以維持勞工的基本生活等尊嚴勞動的議題,有更積極之作為。

  尊嚴勞動、合理生活( Decent Work 、 Decent life )的概念由國際勞工組織於 1999 年所提出,繼而由工會、非政府組織 (NGOs) 及其他公民社會組織所支持倡導。此概念意指「一個尊重勞動者權益及提供某些社會安全保護的工作」,並結合四大目標,分別為: 1. 促進勞動權益; 2. 促進就業; 3. 促進社會安全保護; 4. 促進社會對話。目前,尊嚴勞動已成為一項國際共識,並認同建立尊嚴勞動的指標為有效降低貧窮的關鍵因素。

  政府應積極促成台灣所有勞動者均擁有尊嚴勞動精神之保障,以及合理的生活品質,包括調高基本工資、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以及針對移住勞工的人權保障。尊嚴勞動是基本人權,應一體適用、落實於所有勞動者。為此,政府應將「尊嚴勞動」的理念落實到所有國家的政策當中,以積極作為改善國內勞動人權。

  此外;我們應連結、串連全球進步的勞工、社會、政治運動團體共同運作。讓台灣與世界進步國家,共同致力於勞動人權之提升,並達成三大核心目標:

一、提昇整體公民、政策制定者及國家決策體系對尊嚴勞動的意識。

二、促進各國認同尊嚴勞動是脫離貧窮的方式,也是建立民主與社會凝聚的基礎。

三、促成各國將勞動尊嚴置於國家、區域、國際層次在發展經濟、產業、財政、社會政策的核心位置。